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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公積金出具職工繳存證明辦理流程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文件。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證明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東莞公積金出具職工繳存證明辦理流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東莞公積金出具職工繳存證明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攜帶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資料。
第二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經辦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三步:最后,工作人員制證,當場發放繳存證明。
東莞公積金開具單位繳存證明辦理流程
單位經辦人持身份證前往單位公積金賬戶所在的銀行網點即可辦理。
拓展:東莞職工公積金繳存證明怎么開?
1、申請人或配偶攜帶上述資料前往公積金中心提出開具申請;
2、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資料無誤后,出具《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情況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貸款、提取綜合情況證明》。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類
Q1.什么叫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哪些?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為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的職工發放的政策性低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只要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自住住房,并按規定向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Q2.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職工繳存公積金有什么要求?
答:職工在申請貸款前,單位和本人須開戶并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同時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均處于正常狀態。
Q3.買賣契約簽訂后多長時間內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購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一年之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后半年之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Q4.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現行利率自2012年7月6日起,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為4.5%。
Q5.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如何計算?
答: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月計繳住房公積金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目前為0.45)×12(月)×實際可貸年限。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且共同借款的,貸款額度為夫妻雙方分別計算的貸款額度之和。
(2)規定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目前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3)購買商品房最高貸款額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
Q6.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如何計算?
答:
(1)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實際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申請貸款時的實際年齡取整計算;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貸款期限可以放寬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1-5年;
(3)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二手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
Q7.借款人配偶方為部隊軍官,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貸額度如何計算?
答:借款人配偶為軍官(含士官)在出具軍隊統一頒發的有效證件后,可貸額度為規定的個人貸款最高限額。
Q8.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哪些?
答: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
Q9.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部分還款的還貸方式有哪些?
答:縮短貸款期限和減少月還本付息額兩種。
Q10.如果本人是外地城鎮戶口,但在南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能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可以。但在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戶口簿以外還須提供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
Q11.進行房屋裝修能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不能申請辦理。
Q12.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證明材料?
答:
(1)職工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外地城鎮戶口還須提供暫住證)、結婚證原件或婚姻狀況證明原件、住房公積金卡;
(2)買賣契約原件(購買二手房還另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完稅證);
(3)售房單位出具的首付款證明;
(4)借款人親筆簽字的自行安置承諾書,同意貸款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并打印個人信用報告的承諾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Q13.什么是組合貸款?
答: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如資金仍然不足,可以向商業銀行同時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此類貸款稱為組合貸款。
Q14.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否需要提供收入證明?
答:不需要。但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由于商業住房貸款要求,須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Q15.購買哪些房屋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購買住房土地性質為非國有土地的、購買獨立別墅、聯排式別墅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Q16.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如遇利率調整如何處理?
答:一年期以上公積金貸款采取每年確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新辦理的貸款按新利率執行;已經辦理過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執行。
Q17.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于首付款有何要求?
答:購買商品房的,具有開發商出具的不少于購房總價20%的首付款證明;購買二手房的,具有賣方出具的不少于購房總價30%的首付款證明。
Q18.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首期還款什么時候開始?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首期還款日為貸款發放后次月15日。
Q19.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提前還款有何規定?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提前還款每年不得超過兩次,每次部分提前還款金額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積金還貸除外)。
Q20.提取公積金歸還貸款有幾種方式?
答:提取公積金還貸分為柜面提取還貸和委托提取還貸兩種方式。
Q21.什么叫委托提取還貸?
答:委托提取還貸是指公積金貸款職工通過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公積金貸款協議書》,委托管理中心通過銀行間的轉賬方式由貸款銀行將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出來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業務。
Q22.公積金委托還貸是按月好還是按年好?
答:各有所長。按月還貸可以在每月還款額中沖抵一個月的繳存額,直接減少每月的還款壓力,但須預留1年的繳存額在公積金賬戶中;按年還貸可以充分使用公積金提前還貸,但每月須自己準備還款資金。借款人應根據自己家庭經濟狀況及資金支出計劃合理選擇。
Q23.夫妻均有公積金,能否一人簽訂委托逐年還貸協議,另一人簽訂委托逐月還貸協議?
答:不行,一筆貸款不能同時使用兩種委托還貸方式,應選擇一種委托還貸方式。
Q24.貸款還清后,要辦理哪些后續手續?
答:借款人結清貸款后,憑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撤銷抵押申請書》,并持本人身份證、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類
Q1.什么是住房公積金?
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Q2.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主要依據的法規和政策有哪些?
答: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3)《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四個實施細則》(寧政辦發[2006]170號)。
Q3.哪些單位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Q4.單位開立公積金賬戶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
(5)加蓋單位公章的《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申請表》。
Q5.單位辦理職工個人開立公積金賬戶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錄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部門證明文件;
(2)職工身份證;
(3)經辦人的身份證。
Q6.每個職工應當有幾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答:一個職工只能有一個和其身份證對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Q7.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怎樣計算?
答: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月繳存額加上單位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Q8.在銀行辦理提取公積金還貸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貸款職工及配偶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2)貸款職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銀行出具的《貸款證明》;
(4)貸款職工及配偶單位出具的《支取申請書》、《轉賬支票》。
Q9.在銀行辦理提取公積金還貸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每年1至12月的1至15日(節假日除外)。
Q10.哪些職工可以辦理提取公積金還貸業務?
答:凡在各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并且貸款本息尚未還清的職工及其配偶,無論單位或個人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賬戶是否處于封存狀態,均可提取歸還貸款。已辦理委托提取還貸手續的職工,不再辦理柜面的提取還貸手續。
Q11.在銀行辦理提取公積金還組合貸款的順序是什么?
答: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歸還貸款,須堅持先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后如有節余再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原則。若職工在當年歸還個人公積金貸款后還有商業性貸款的,應于次年再辦理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手續。
Q12.銀行支票的有效期多長?
答:10天。
Q13.繳存職工到銀行辦理查詢需提供哪些證件?
答:職工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
Q14.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開戶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
答:
(1)本人身份證;
(2)上一年度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或收入納稅證明;
(3)就業登記證(登記顯示為待業狀態);
(4)銀行個人儲蓄賬戶存折或銀行卡(需要辦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Q15.購買商品房提取公積金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
答:
(1)經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契約》正本(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攜帶產權證、契約副本)等;
(2)首付款發票或收據;
(3)職工身份證;
(4)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提取單和支票。
Q16.購買二手房提取公積金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
答:
(1)《房屋所有權證》;
(2)《契稅完稅證》;
(3)《房地產買賣契約》;
(4)職工身份證;
(5)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提取單和支票。
Q17.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公積金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
答:
(1)區縣民政部門審核蓋章的《低保家庭在保情況確認表》;
(2)《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戶口簿、職工身份證;
(4)單位出具的公積金提取單和支票。
Q18.職工信息變更須攜帶和提供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 答:
(1)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公積金新規定
據報道,28日,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出臺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也無需租金發票,只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公積金新規“一箭三雕”與三個問號
眼下公積金陷入了封閉的屬地管理,這易帶來腐敗等問題。在此情境下,對應的體制改革不能原地不動。
公積金作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互助性基金,在現實中發揮了不少作用,但無可否認它眼下存在很多積弊,積弊之一就是提取使用條件限制過嚴。近年來,雖然多地在探索放寬提取條件,但國家層面的動作不多。因而對三部委放寬提取條件的做法,輿論高度關注。
盡管這次新規只是圍繞租房,但我以為此舉“一箭三雕”:其一,糾正了不合理規定。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據住建部官員透露,有的地方規定比例高達30%。這顯然會影響職工權益。而這次新規定取消房租支出占比的限制,也是種糾偏。
其二,有利于彌補樓市“短板”。長期以來,中國樓市一條腿長一條腿短,商品房買賣市場以火箭的速度發展,而住房租賃市場卻如老牛爬坡。結果是,房租價格水平這幾年快速上漲,“逼”著一部分人去買房。而新規顯然有利于推動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讓這兩個市場更趨均衡。不久前,住建部發布《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指導意見》,指出開發商也可自行經營租賃。當公積金政策支持居民租房,開發商就有動力把部分商品房轉化為租賃房,過剩的商品房也會被消化一部分。
其三,能讓公積金繳存者真正受益。長期以來,繁雜的提取條件限制,造成很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困難。此次放松提取條件后,就沒那么多條條框框限制職工權益,公積金的公平性得到了一定體現。
不過,對此次公積金新規定,仍有三個問號有待打開:首先,居民租房提取公積金之后會不會影響以后買房貸款?有人對此擔心,期望相關部委對此作出明確解釋。其次,究竟是對公積金規定動“小手術”,還是修改《條例》動“大手術”?不久前,有媒體披露該條例已完成修訂,試問新條例到底何時出臺?
還有,改革制度的同時是否改革體制?相關部委出臺新規及《條例》修訂完成,這是制度改革的動作。但這還不夠,還應改革公積金管理體制。目前,從住建部到省市縣級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只是松散的指導管理關系,公積金陷入封閉的屬地管理。這帶來高成本、腐敗等問題。在此情境下,對應的體制改革應與制度革新同步邁進。□馮海寧(財經評論人)
不能只打房租提取“政策補丁”
除了購買貸款、支付房租之外,諸如物業費、購房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等也與居住、購房事宜密切相關,也應列入提取的范圍之內。
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對于緩解低收入群體租房經濟壓力無疑是個好消息。公積金支付房租是公積金主要用途之一,但提取難由來已久,如廣州2013年房租提取率僅為1%,突出反映在提取的條件苛刻、審批繁瑣。此番的新規,有效破除了審批的管控,放寬了條件,簡化了手續,只需要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即可提取公積金,基本可以滿足租房者提取的訴求。
與公積金提取難相對應的是各地公積金沉睡,大量資金囤積,一方面面臨著資金貶值風險;另一方面對于一部分無需購房者,公積金成為能看不能吃的“畫餅”,限制職工的消費能力,不利于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
坦率來說,放寬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條件,只是破解其中的一個弊端。即便是按照公積金的“住房”定義,滿足保障要義,除了購買貸款、支付房租之外,還有諸如物業費、購房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等與居住、購房密切相關,事實上也應當列入提取的范圍之內。
尤其重要的是,公積金是個人的財產,雖然有一定的強制性、互助性,但是相關的管理應當屬于委托管理的性質,不能等同于行政資源的管控,要在兼顧公積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賦予居民的選擇權,通過有效的選擇來實現權益的對等,以及保障的實質化。比如,可設立公積金返還機制,繳費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請按比例返還部分,視同居民解決與住房相關的問題。同時,公積金返還與貸款有排他性,即申請貸款不得申請返還,而申請返還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貸款。通過彈性的選擇,把更多決定權放給居民,一攬子解決提取難題,不僅可以減輕管理的壓力,還有可以有效規避賬戶貶值的風險。
三部門有關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新規”,雖然是對《條例》的部分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針對性,但是這種打補丁的方式,既不是對該法規程序上的修改,也沒有扭轉公積金管理思路上的積弊,還屬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之舉。公積金制度需要順應時代的發展,滿足法治的要求,推動立法的頂層設計,屢屢爽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進度公開應當跟上輿論期許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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