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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單位可以不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員工單位可以不繳納社保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須要繳納。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的一個部分,應當依法繳納社保。
不繳納社保加大用工風險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于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干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之后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管理者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還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現象非常普遍。其實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不管你與員工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就會被認定你們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說隨即推翻了試用期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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