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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合同與納稅籌劃
市場是一種契約經濟,各種交換行為的規范,是通過符合條款的經濟合同加以約束和實現,從而維護權益,恪盡義務;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往往比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法律糾紛而往往忽視了合同與稅收的關系,以致由于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涉稅合同必須注重納稅籌劃,要求納稅人依法對納稅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并承擔合理的稅負,這是每個納稅人應注意的。一、采購合同
在采購合同納稅籌劃的問題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則是:盡可能延遲付款,善于利用“借雞生蛋再還雞”的技巧: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未付出貨款,先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使銷貨方接受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盡量讓對方先墊付稅款;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貨方墊付稅款,而自身獲得足夠的資金調度時間;盡可能少用現金支付貨款等等。
二、銷售合同
產品銷售收入實現時間,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而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決定著產品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同,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也不同,適用的稅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銷售方式的籌劃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2.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因為采取這兩種結算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在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中,避免墊付稅款。4.盡可能地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市場。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扣額后的余額為計稅金額。稅法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提供了節稅空間。而銷售折扣是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因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和銷售折扣嚴格區分來。6.把握好銷售折讓的稅務處理。7.采用預收貨款能為企業創造稅收屏蔽效應。
三、企業產權重組合同
在企業合并行為中,應注意產權支付方式的選擇問題,吸收合并時,兼并方既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證券(如普通股,公司債券等)支付。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如果兼并方用現金或其公司債券支付,則被兼并方股東收到現金時就要立即納稅。但如果被兼并方股東收到兼并方股票時可以免稅,待股票出售后方損益,作為資本利得課稅,而且世界上多數國家對其實行輕稅辦法。因此,支付股票對被兼并公司的股東而言,可以得到延遲納稅和減輕稅負的優惠。不過,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別對應不同的折舊方法。如果兼并企業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資產將按該資產原來的折舊基礎計提折舊;如果兼并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則兼并中所取得的資產將支付價格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一般而言,支付價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資產折舊基礎上的賬面價值,這個差額又會對企業稅負產生重大。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小,則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這就是“折舊抵稅”的作用。因此應該對兩種支付方式的獲利情況進行比較。當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舊基礎帳面價值較高的資產是最佳選擇。
四、籌資合同
企業的,離不開籌資活動,而對籌資方式的不同選擇會對企業的納稅產生影響。從納稅籌劃角度來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節稅效果最好,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方式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抵銷納稅利潤規模、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稅前沖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的占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于進行納稅籌劃。而且從稅負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來看,自我積累資金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完成,同時,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后,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負。負債籌資則不一樣,它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足,投資產生效益后,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所以,負債籌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效益資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記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
籌資合同的納稅籌劃,主要在籌資利息納稅籌劃下功夫。具體操作方法是:借款方盡量提高利息支付,沖減企業利潤,減少企業所得稅稅基;出款方再用某種隱蔽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借款企業,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租賃等服務,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對承租人來說,經營性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稅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機器設備可獲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產品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利益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倆個分主體將利潤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進行轉移。同一利益集團的企業出于某種稅收目的,將盈利性非常強的項目或設備租給另一個企業,但卻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終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最多,稅負最低。此外,租賃產生的節稅效應,也可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實現,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另外,融資性租賃的納稅籌劃也大有文章可做。
五、印花稅涉稅合同
在實際操作中,簽約當爭人在能夠明確計稅金額的條件下,不最終確立,這樣不僅可以延緩納稅,也可以減少因實際金額與預定金額不符而引起的多繳稅款。對于一些合同在簽約時須確定計稅金額,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納稅額并貼花。對于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載金額作為應稅金額,當事人就會無益地多負擔一筆印花稅稅款。因而在合同設計時,應充分地考慮到這種情況,確定比較合理、比較保守的金額,避免繳納稅款。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采取其他辦法彌補多貼印花稅票的損失,可在合同中規定:“如果一方有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過錯方負責賠償對方多繳的稅款。”這樣,稅收負擔就很好地解決了。
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建筑安裝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下所記載的金額再次計算應納稅額。為此,應盡量減少簽訂承包合同的環節,以最少的可能書立應稅憑證,以達到節約部分應繳稅款的目的。同樣,對于應稅憑證,凡是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籌劃就是盡量減少書立使用各種憑證的人數,使更少的人繳納印花稅,使當事人總體稅負下降,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六、土地增值稅涉稅合同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重要一點就是想方設法使房地產轉讓收入變少,從而減少納稅人轉讓的增值額。分散轉讓收入是納稅籌劃的重要方法。假如某擬出售其擁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里的各種設備安裝齊全。估計市場價格是800萬元,其中各種設備的價格約為100萬元。如果該企業和購買者在簽訂合同時,將全部金額以房地產轉讓價格的形式在合同上體現,則增值額無疑會增加100萬元。而土地增值稅適用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相應地應納稅額也就會增大,如果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稍變通一下,將收入分散,便可節省不少稅款,具體做法是在合同上僅載明700萬元房地產轉讓價格,同時另簽訂一份附屬辦公設備購銷合同,則問題便可迎刃而解了。這樣籌劃,不僅可以使增值額變小,從而節省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且由于購銷合同適用0.03%的印花稅稅率,比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的0.05%稅率要低,也節省不少印花稅,一舉兩得。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有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來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人的原有住房離居住滿3年或5年不遠;側可考慮訂立兩份合同,一份是住房租賃合同,直到滿3年或5年,另一份則是轉讓合同,具體轉讓日期從滿3年或5年時起,這樣就可以減輕部分稅負。
七、勞動用工及勞務報酬合同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允許抵扣、但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的補貼、津貼、福利費等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從納稅角度來看,企業在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不要將全部支付額用工資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確定而是分為基本工資和補貼等兩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以補貼等形式固定下來,這樣企業可以加大抵扣額,減少應繳稅款。工資支付的另一種形式還可以直接給職工提供福利,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或低檔稅率,提高福利水平,減少名義工資,保持實得工資不變。福利的提供既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還可以減輕職工的稅負。在獎金發放方式上,應選擇合理的發放方式采取推延或提前發放方式,盡量避免一次性給職工發放獎金,從而使獎金適用較低稅率。
勞務報酬合同的納稅籌劃,應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考慮:一是合同上最好將費用開支的責任歸于企業一方,如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因為這樣可以減少個人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這部分費用從減少的應得報酬中得到補償,顯然不會增加企業額外負擔。二是有可能的話可以將一次勞務活動分為幾次去做,這樣就可以使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我國稅法對勞務報酬所得實行的是20%的比例稅率,但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超額累進稅率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越來越大。而分散收入就可以達到節省稅收的目的。二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稅款由誰支付,稅款支付方不同,最終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不一樣。在勞務報酬合同中比較容易忽視上述幾方面的,這些不利于節省稅款。因此,尋找最佳稅負,可將每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為合理稅率的范圍內,減輕稅負。
此外,當事人贈與土地使用權、房屋,可以采用隱性贈與法,即不進行產權轉移;而是將不動產交與受贈人實際占有使用,以避開契稅的繳納。以物抵賬活動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稅費歸屬問題,以減少不必要的稅費支出。實行租賃(承包)經營企業,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由承租方承擔所得稅,并設立相當條款,用以控制承租方經營中違反企業所得稅法的活動,并將稅收風險轉嫁到出租方。從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可知,承租合同中的規定不能改變被承租企業是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身份,為此,必須規范承租合同,以降低企業因改變經營方式引起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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