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中的責任定位分析論文
一、電商平臺法律責任定位現存的問題
1.合法性問題
目前我國通過合同法確認了數據電文的書面效力,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描述,所以對于數據電文特殊存在的發送、接收以及地點的確認等具體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傳統民商事領域的其他法律并沒有涉及關于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的內容和信息,導致其法律效力存在著相當的不確定性。所以電子商務立法中對于電子代理人等數據電文的具體內容進行規范十分重要。
2.安全性問題
電子商務法的性質作為商法的特別法其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電子商務的安全保障主要涉及的即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許多案例已經證明,一旦有人利用電商平臺身份認證的網絡漏洞進行虛假交易,產生的法律責任也難以明確。
3.法律適用問題
由于我國現在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導致在電商平臺中產生的各種電子商務活動管轄起來存在諸多不便,管轄權問題難以確立,以此導致權利的救濟與爭議的解決難以實施。所以在電子商務中由眾多主體構成一個完整的商務環境,明確各主體之間的管理與協調才能保證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
二、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中的責任定位分析
電子商務平臺作為倚借信息網絡為載體的商務模式,其與傳統的商務主體有著明顯的區別。一方面,電商平臺有著網絡中介服務商中網絡儲存空間服務商的屬性,并不直接參與具體交易,展現了中立性、被動型和技術性的特點;另一方面,電商平臺作為廣告發布者以及增值服務的推廣者,其展現了積極、主動的一面,所以以單一方面來界定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地位是不全面的。所以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著相應的義務前提。即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和注意義務。
審查義務,指電商平臺應主動采取合理措施對網絡賣家上傳的信息文件進行審查,確保其有著合法、完整的授權文件。以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原則來看,不應當在法律層面加大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電商平臺所接觸網絡的信息量之大,使其在技術層面很難做到對龐大數據的實時監控,若過分苛求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不利于行業的良好發展,且違背了電子商務法技術中立的原則。當然全面否定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對于市場會帶來很大壞處,對于電商平臺而言,在其提供的服務范圍之內承擔基本的審查義務是相當有必要的,其大致需要承擔的基本審查義務有:①對賣家身份真實性的審查;
②對提供增值服務的賣家經營資質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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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輰γ黠@侵權信息的審查。
注意義務,要求電商平臺在運行時對于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作出預防措施并且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作出自己能力范圍之內的合理應對。由于信息網絡具有相當的技術性,所以電商平臺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不應以一般人的認知來斷定,而應當以具有網絡專業知識的網絡服務提供商來作為判斷標準。對于電商平臺而言,注意義務分為事前義務與事中義務。事前義務即電商平臺在開始運營時即應當考慮到賣家的侵權可能性而做出的預防性規定,事中義務則是在電商平臺街道了權利人的通知之后及時合理的避免侵權行為的擴大,避免權利人的進一步損失。在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電商平臺即不再應當連帶承擔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
在承擔相應的義務前提下,電商平臺作為商務活動的參與者,自然需要承擔其相應的契約責任。對于賣家而言,電商平臺的契約責任即對于賣家的權利保護。電商平臺作為網絡服務商,保障整個平臺的穩定運行,使得網上交易行為能夠順利進行是其對于賣家的契約責任的最基本內容;其次,對于賣家在網絡交易中產生的各種問題應當作出及時的處理,對賣家的損失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而面對賣家的不當行為之時需要在合理的電子證據的支持下進行處理并且給予賣家申訴的權利,保障賣家的權利施行。對于消費者而言,電商平臺的契約責任則在于盡到審查義務與注意義務,以此保障消費者在網絡交易時的權利保護。
對于電商平臺的侵權責任,首先電商平臺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是肯定的,不能以電商平臺的類似中介性質而免除責任。而對于電商平臺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不應當對其適用嚴格責任,這樣不利于行業發展。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電商平臺剛剛興起不久時,就電商平臺是否應當負有監控其網絡平臺中用戶是否進行了侵權行為的義務的問題,就成為了社會爭論的焦點。美國在其1996年的《通信正當行為法》中便采用嚴格責任。在美國大量的判例也是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如在1993年著名的花花公子公司訴Frena一案中,法院即判決被告Frena對其使用用戶通過其網絡平臺對花花公子雜志的圖片進行非法復制拷貝的行為承擔嚴格侵權責任。法院認為:“被告可能并沒有意識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存在,這并沒有關系,意圖侵權并不要求發現著作權侵權。故意和知情并不是構成侵權的必要因素,因而無辜的侵權,也必須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決電商平臺承擔嚴格責任。但這種嚴格歸責原則的適用引起了眾多電商平臺經營商的反對,因為其極大地擴大了電商平臺的責任,使得很多時候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根本不知情并且也完全不可能知情的情形下,必須承擔其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侵犯第三人合法權利行為的責任,從而阻礙了電商平臺這種新興產業的高速健康發展,最終,這種嚴格責任退出了歷史的舞臺。在今天,已經不再針對電商平臺的侵權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對于電商平臺而言,對于賣家產生的侵權行為承擔補充過錯責任更有利于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保證行業的良好發展。
綜上所述,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中需要承擔其基本的審查義務以及注意義務,對于網絡賣家以及網絡消費者同時承擔著相應的契約責任,并且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就自己確實存在的過錯承擔一個補充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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