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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時間:2023-03-18 02:59:18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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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論文摘要 版權也稱為著作權,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稱為“智慧成果”。隨著信息化時代數字和網絡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音樂的傳統流通模式得以改變,數字化的音樂通過不同渠道被復制和傳播,產業結構鏈的轉變對于音樂版權者,傳播者和使用者間的利益調和難以均衡,使得網絡音樂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成為當下網絡音樂行業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對于現狀的分析有利于從根源上思考問題并解決由此所帶來的弊端。

試論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論文關鍵詞 網絡音樂 著作權 侵權 防范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理解為: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著異于傳統環境下的特征,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征。基于此,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復制即為通過印刷,復印,臨摹等方式拷貝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復制行為通常是通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為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于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制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鏈接,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于音樂復制權的濫用經常可見,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制品復制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授權復制,發行,銷售CD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復制”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復制權為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為人通過復制的行為將音樂作品轉變為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眾免費下載。如我們經常可以在百度網站上看到一些關于MP3的網絡鏈接供網民下載復制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于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公開其錄制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為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索范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信息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制作人的音樂提前公布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并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并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為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采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于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于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于 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并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并在即將發布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并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為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于第二天的新歌發布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鏈接

  網絡音樂鏈接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為人通常是將深層鏈接植入用戶所鏈接的普通鏈接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鏈接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鏈接網頁。這樣的侵權鏈接行為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鏈接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鏈接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鏈接,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為,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后,直接鏈接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制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為正東唱片公司所錄制,其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并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為: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于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

  針對網絡音樂市場出現的版權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帶來的利益上的損害以及對于網絡音樂市場所造成的混亂,相關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罪責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當然一些抗辯事由除外。最常見的抗辯事由是權利的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追究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所追究的是非法的向網民提供音樂上傳下載等功能的網絡服務者,在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前,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數字音樂的積極傳輸者,積極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數字化的音樂作品,這種個人用戶屬于直接侵權者,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顯然對他們的侵權行為應完全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而另一種情形下,如果個人用戶是屬于無意識性的被動接受者,處于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接受的是盜版或者其他非法制作的數字音樂作品這種狀態下所進行的侵權,對此類個人用戶應當根據侵權的個人用戶主觀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具體分別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了侵權的歸責原則之后,對于直接侵權人適用傳統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方式,通常的采用的方式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對于間接侵權者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三、針對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防范措施

  由于數字化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音樂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其的著作權保護也是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的重要形式。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應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問題,二是對網絡音樂規范管理問題。

  (一)首先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認知

  筆者點開一些網站的引擎可以看到很多關于音樂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也聽過關于這方面的官司,但是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很多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可能并沒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鑒于地理位置和訴訟費用及賠償額度等諸方面的考慮。同時在網絡音樂侵權案件中,各地法院對一首歌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沒有統一的標準。除此之外,很多侵權案件中的起訴主體通常是唱片公司和音樂協會,如果歌手和創作者本人提起維權訴訟的話,那么公眾影響力對于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可能會有所提升,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從規范網絡音樂管理方面來講,具體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網絡傳播的角度控制惡意侵權行為

  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唱片公司或者網絡運營商在上傳了資源之后,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給那些付費的下載者進行資源享有,就如同itunes軟件上面的付費下載。這樣可以不僅使消費者得到了正版的音樂同時也保護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從行政的角度加以規范

  國家版權局是開展過多次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專項活動,包括非法通過網絡提供電影,音樂和軟件下載的大案。因此是保護網絡音樂安全的一個紐帶和橋梁,在接到投訴及專項活動時采取行政手段應對于非法獲利的網站及個人予以處罰。對于違反多部法律的網站可以責令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責令關閉網站,必要時可以移交司法機關。

  3.從司法的角度加以統籌規范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保護需要加大法律處罰力度,在此之前就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來予以確保實施,就處罰方式,賠償額度,免責事由等給予統一的規定,法律條文是一方面,執行力度又是一方面,當然如果不予以執行的話,再完滿的法律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懲罰效果。

  加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是項任重道遠的責任,這不僅有利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如果我們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系統建立在合理、正確、公平的基礎之上,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保護與利用的未來必將帶來更大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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