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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策略
【導讀】國外的法學教育主要有三種模式,即英國和歐陸模式、北美模式、澳大利亞模式。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存在諸多問題,各國需要根據自身特點進行不斷的改革。
(一)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日本高等法學教育改革,提出了擴大司法成功的候選人的人數,司法的研究和培訓學院和大學在過去的原始人,為了統一管理的轉變不適應司法考試司法培訓條件越來越多。其次,在研究生院級設置法院的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成為專業的法學家。另一方面,學生們可以了解到更多關注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你可以得到更多的法律職業教育。法制教育要在一個大的課堂教學方法,班級規模的規模很小,每個學生都可以見面討論的情況下,學生的實踐能力。最后,在教學內容的變化,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體制的改革是由企業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市場競爭。在教學內容注重企業法和經濟法教學。
(二)德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德國在法學教育方面,由原來只重視比較抽象的法學理論的傳授,轉變為法律實踐和法律職業兩方面都受重視,使德國的法學教育較好地做到了理論聯系實際。德國從此實行了雙軌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其次,德國的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現在逐漸向大眾教育邁進,爭取儲備更多的法律職業人才,讓多數人有資格步人法律行業。最后,德國近些年來出現一些私立大學,它們也設有法律系,承擔法律人才的培養,這樣可以緩解公立大學法學學生人數較多的問題,使多數進不了公立大學學習的學生也能夠進一步學習法律。
(三)美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美國的法學教育最早由律師事務所進行,隨后才正式進入大學作為職業訓練課程,主要是培養合格的律師,將來從事大法官這個職業。其次,美國法學教育最具特色的是案例教學法,即“歸納法”。但是,案例教學也有它的局限性。為此,美國法學院作出了若干改革,比如在教材編寫中增加了制定法等相關資料,還增加了專題課程、課堂討論等作為案例教學法的補充。最后,美國最初的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美國的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開始設立法學研究生院,以滿足社會的需求。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學、博士授予大學、綜合型大學、普通四年制學院和社區學院等構成的法學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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