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金融的運作模式與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金融得到迅猛發展,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電商金融運作模式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借鑒。
一、眾籌融資的發展
中小企業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現實中卻因為缺乏抵押很難通過傳統融資渠道獲得資金。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金融得到迅猛發展,新型融資渠道如p2p、眾籌融資等正在為中小企業創造全新的融資渠道。本文將對眾籌這一新型融資形式的發展及現有的研究做系統的梳理和評述。
眾籌(Crowdfunding)也稱大眾籌資,是指個人或者企業就其項目通過互聯網眾籌平臺向大眾籌資的融資模式,投資者可以獲得產品、債權或者股權回報。
自2009年美國眾籌平臺Kickstarter成立以來,全球眾籌發展迅猛。其中眾籌平臺數量從2009年的53家增長到2013年的536家,眾籌額度實現了63%的年復增長率。我國眾籌也取得爆發式發展。據零壹財經數據官方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1月15日,國內眾籌平臺已達126家。由圖1可以看出,自2014年1月開始,平均每月有超過6家眾籌平臺誕生。眾籌融資額度也在不斷增長。圖2顯示,國內眾籌融資額度從第一季度的5245萬元猛增到第四季度的45000萬元,每個季度基本實現成倍增長。
二、關于眾籌模式的研究
目前眾籌存在四種模式,即捐贈型眾籌、回報型眾籌、債券類眾籌和股權眾籌(Belleamme等,2014),其中回報型眾籌是最流行的(EthanMollick,2014)。此外在實際運用中還衍生出其他模式,包括收益共享、實物融資、混合模式等(李雪靜,2013)。四種主要模式各具特點,但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交集(Bradford,2012)。如有些捐贈類眾籌也有回報,有些回報型眾籌中投資者也可能無任何回報。目前眾籌平臺采取的最流行運行模式是閥值機制(All-or-Nothing,簡稱AON)(Hemer,2011),即設定一個籌資目標,在設定的時間內如果達到或超過該閥值,則融資成功,否則融資失敗,所融的資金全部返還給原投資者。有些平臺規定即使項目沒有達到設定額度,籌資者也可以運用所籌資金,但不足部分由自己補上,即Keep-it-All機制(簡稱KIA),如RocketHub和IndieGoGo.四種模式及其運作方式如表1所示:DouglasJ.Cumming等(2014)利用IndieGoGo平臺研究了AON和KIA兩種機制與融資成功率的關系,發現AON模式由于明確表明了沒達到融資閥值項目就不會開展,從而規避了投資者的可能遭受的項目方在投資不足情況下開展項目而失敗的風險,因此項目方在這種模式下可以設置較高的融資目標,融資成功率也較高。相反,采用KIA機制的項目的融資成功幾率較小,因為這種機制下投資者承受了項目在投資不足的情況下開展而失敗的風險。在眾籌的四種模式中,Hemer(2011)認為債權眾籌和股權眾籌可以類比傳統銀行借貸和風險投資,預售和捐贈則體現了除了融資之外的其他特征,其中預售可以試探產品的市場潛力(Moe和Fader,2002)。眾籌模式和主體會影響項目融資成功率。DeBuysereK等(2012)認為,目前大多數眾籌平臺采用捐贈或預售類模式,但基于股權或者收入共享型眾籌模式的項目更容易成功,未來眾籌模式應該集中在出資者的收益上.也有學者持相反觀點,PaulBelleflamme等(2010,2011)認為,非營利性組織在利用眾籌時成功率更高,因為他們降低了金錢動機,表明了項目方更加重視產品服務本身而非金錢收益,從而更容易吸引投資者。基于捐贈的眾籌是很重要的眾籌模式,是除了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之外的第三種融資形式。
ArminSchwienbacher和BenjaminLarralde(2014)把眾籌模式分為消極投資和積極投資兩種,消極投資中投資者通常以消費者身份購買相關產品,并不參與決策或者行使相關的表決權,積極投資中投資者可以積極參與到日常事務或決策中,這種參與有助于項目方對產品特性的改進和市場潛力等有效信息的反饋和獲取。
國內學者對眾籌模式的研究大多從國際比較或案例分析出發,孟韜(2014)認為,四種眾籌模式中,由于債權和股權眾籌的回報方式是現金或股權,所以更加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邱勛(2014)梳理了股權眾籌的幾種方式,包括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和集合直接股東模式,即“領投+跟投”模式。
我國目前股權眾籌多采用“領投+跟投”模式,但因為投后管理過程很漫長,很難保證領投人在資本退出之前始終盡心盡力履行應有的職責。
三、關于眾籌主體行為機制研究
研究在線捐贈或預售平臺行為機制是很有必要的,目前缺乏這方面研究(Moritz和Block,2013;Pao-loCrosetto等,2014)。關于眾籌主體行為機制研究,學者們集中探討了大眾參與眾籌的動機、影響眾籌項目成功因素和羊群效應等問題。由于中國眾籌剛剛起步,這方面的研究幾乎一片空白,因此有代表性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國外。
1、大眾參與眾籌的動機。
眾籌融資過程中,主要包括三個參與主體,即項目方、投資方和眾籌平臺。因此,學者在研究大眾參與眾籌動機時也多從不同主體角度闡述。
項目方的動機基本是融資。ElizabethM.Gerber(2012)通過半結構化訪問的方式對Kickstarter、Rock-etHub和IndieGoGo三大平臺部分投資者和籌資者進行了調研,發現項目方參與眾籌的最大動機是融資(Schwienbacher等,2010;Belleflamme等,2011)。另外,與投資者建立長期的關系、獲取公眾認同、復制他人的成功以及通過這種社交平臺提高自身工作的關注度等也是其參與眾籌的重要目的。
投資者的動機比較復雜,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點。ElizabethM.Gerber(2012)認為,投資者參與眾籌的動機包括:獲取回報、支持創業者或創意、融入創新社區。AmaraMyriam(2014)基于人機交互視角和行為科學,運用半結構化訪問形式對平臺利益相關者進行訪問,認為投資者參與眾籌的目的主要有:回報、支持好的項目、增強自尊心、社交關系和投資的樂趣。Bretschneider等(2014)將人們投資初創公司的動機分為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內在動機包括樂趣、好奇心、利他主義、互惠主義、關系認同、團隊認同、地域認同,而外在動機包括他人認同感、獲得回報、團隊特點、創意的特點、他人行為。DenisA.Profatilov(2014)認為眾籌項目不同,投資者參與眾籌的動機是有差別的。大眾參與捐贈類眾籌是出于本性和社交動機,投資者參與回報類眾籌除了本性和社交動機,絕大部分是為了獲得實物回報,而參與債權類和股權類眾籌是出于本性、社交和金融動機。這些動機可歸納為兩種,固有(非金融)動機和非固有(金融)動機,有學者研究了兩者的相互作用和替代效應。
MagdalenaCholakova(2014)發現,無論是回報型眾籌還是股權類眾籌,金融動機是最主要的,且金融動機對非金融動機沒有替代效應。具體而言,假如一個人出于金融動機投資了股權類眾籌項目,相對于沒有投資該項目的股權類眾籌的投資者,他并不會因此減少對類似項目的回報型眾籌投資(出于非金融動機),相反會更加傾向于多投資類似項目的回報類眾籌。眾籌平臺可以根據這種動機特征對一個項目采取股權和回報捆綁的方式進行融資。SunghanRyu等(2014)將雙邊平臺(two-sidesmembershipplatform)理論框架應用到眾籌平臺,建立并用多重回歸實證檢驗了眾籌參與模型,發現項目方動機、項目特征、投資者動機和投資行為存在緊密聯系。項目方動機會在項目特征上有所體現,項目特征則反映和預測投資方的相應動機,投資方不同動機會影響其投資額度和投資時間。平臺方動機比較簡單,基本是通過撮合賺取傭金。
2、影響眾籌項目成功的因素。
影響風險項目融資成功的因素研究一直是學者關注的熱點,尤其是在風險投資領域(Dushnitsky,2009;Kirsch等,2009;EthanMollick,2013;PaoloCrosetto,2014),研究影響眾籌項目成功因素及學者研究結論如下表2所示:可見,項目本身的特征是影響眾籌成功的重要因素,這些因素包括:項目信息質量、信息更新度、融資目標、籌資期限、支持者的數量、項目類別、評論和是否得到平臺推薦(Chen,X,2009;Cabral,2012;Kup-puswamy和Bayus,2013;EthanMollick,2014;Xu等,2014;PaoloCrosetto,2014)。另外,地域因素、社交因子等也會影響眾籌項目的成功。雖然眾籌有可能緩解傳統融資中地域因素的影響(Agrawal等,2010),但項目的成功與否與項目當地的地域特征并非完全無關的,如果當地某種文化特征突出,與該文化相關的項目就容易成功,項目剛開始籌資大多來源于項目方的親戚或朋友,也是地域因素起的作用(Agrawal等,2011)。地域因素還體現在地區從事創造性工作的人群的比例,Florida(2012)研究發現,某地區從事藝術、設計、媒體和娛樂等創造性工作的人口比例越高,對應項目成功融資的幾率較高。社交因子也會影響眾籌的成功,傳統融資過程中,發起者的社交網絡越強,項目越容易成功,因為社交網絡一方面提供了融資者的聯系,另一方面為項目提供了背書(Shane和Cable,2002;S?rensen和Fassiotto,2011;Stam和Elfring,2008;ErikHekman等,2013)。在眾籌中,很多項目的初始投資都來自融資者的社交圈,可見社交因子的重要性。
對行為機制的研究,很多學者關注了眾籌中投資人的羊群效應(Herdingbehavior),即大眾的決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現有的籌資情況和他人行為。Herzen-stein等(2011)發現,已有的投資越多,新投資人參與投資的可能性越大。Zhang和Liu(2012)基于Prosper平臺數據,發現投資者會觀察同行的借貸行為并根據這些信息來判斷借款者的信貸可靠性。Yum等(2012)證實了這一觀點,他們通過研究Popfunding平臺,發現當市場上有足夠可靠的信息時投資者傾向于自己作出判斷,但如果信息有限,信息不對稱情況較為嚴重時,他們就會受其他投資者的行為的影響。
這種羊群效應不僅存在于借貸眾籌中,在捐贈類眾籌網站中同樣存在(Burtch,2013;Koning和Model,2014;Agrawal等,2011)。Kuppuswamy和Bayus(2013)通過Kickstartor的數據研究了基于捐贈型眾籌項目,發現在項目開始時,由于有比較多的投資,投資額會陡增,在融資最后階段投資數又會明顯增加。這是因為投資者往往認為有較多的初始投資可以分散其責任。
四、關于眾籌風險的研究
眾籌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雖給小微企業特別是初創企業提供了非常便利的融資渠道,但由于融資方式特殊,本身也存在相關風險。
就項目方而言,過度披露是其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這種風險被Cooter和Edlin(2013)稱為“雙重信任困境”,一方面投資者必須相信項目方樂意提供足夠的信息供他們判斷項目的優劣,另一方面項目方必須相信投資者不會走漏創意。由于眾籌面對的是大眾投資者,創意被剽竊的風險較傳統的天使投資大很多。PhillipH.Kim(2013)通過對IndieGoGo網站的項目內容表述進行詞語分類和OLS模型分析,認為發起者對項目的描述方式會影響項目的籌資情況,發起者面臨真實披露和過度透露關鍵信息的選擇,必須在兩者之間做好權衡。O'Connor(2014)認為由于項目方缺乏資源和經驗,其知識產權容易被侵犯。現實中,為了能順利籌資成功,投資者往往設定較低的融資目標。因此,除了過度披露風險,投資者還面臨融資成功后運作投入遠遠大于之前設定額度,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運行的風險,即生產成本不確定風險。ArminSchwienbacher(2014)通過對預售類眾籌項目的分析,發現項目方常常在生產成本不確定性風險和市場需求不確定性風險中博弈。為了避免之后的資金不足,項目方傾向于設置較高的融資額度,特別是創意很容易被剽竊的情況下。但這樣一來,項目可能會因為籌資目標過高而失敗,這種失敗有時候并非是市場需求過小導致的,從而面臨市場需求不確定風險。
投資者同樣面臨風險,Mollick等(2014)發現,在Kickstarter網站上,約37%的融資成功的項目存在超出預算、延遲發貨、產品質量低于預期甚至取消生產的情況,這使得投資者遭遇不小的損失。
就平臺方而言,AlvaroE.Arenas(2013)以App-backer平臺為例,利用CORAS風險管理模型對發起者、投資者和平臺方三者所面臨的風險做了分析,認為發起者面臨因資金問題產品不能順利生產的風險,投資者面臨產品不能如期交付和欺詐風險,平臺方的風險則是前兩者風險的累積。如果投資者和發起者出現相應風險,平臺方的名聲就會受損。
股權眾籌平臺還面臨著法律風險,這方面國內學者研究很多。股權眾籌本質是小額私募權益性融資,不符合傳統證券融資的.法律規定,在國內外普遍面臨著合法性問題。國外因此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JOBS法案、SEC的監管法案、FCA的《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等。我國目前還沒正式的法規出臺,這使得我國的股權眾籌一直處于灰色地帶,很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邱勛、陳月波,2014;朱玲,2014;鄧建鵬,2014;汪瑩等,2014)。朱玲(2014)認為眾籌平臺除了面臨法律風險,投資者保護嚴重缺位也是重要風險之一,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面:(1)平臺可能存在欺詐、惡意串通及其他道德風險;(2)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不對稱;(3)合格投資者準入制度不完善。楊東、劉翔(2014)認為,由于我國股權眾籌平臺多采取“領投+跟投”模式,即通過專業的投資者的投資帶動其他大眾投資者的跟進投資,存在領投人和融資者串通欺詐大眾投資者的可能性。
楊東等認為解決眾籌的風險首先是借鑒國外JOBS等法案,對眾籌的合法地位、投資者保護和平臺義務以及融資者的懲罰做專門的規定,其次要對我國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規定和刑法關于非法集資的界定做新的修改。苗文龍、劉海二(2014)從市場分層角度分析了眾籌的價值和風險,認為眾籌的聲譽機制、市場規則、大眾盡職調查和閥值機制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風險。聲譽機制即通過質量信號、反饋和可靠的中介機構來提高項目方的聲譽度進而減少信息不對稱;市場規則是指市場通過平臺規則和行業監管克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大眾盡職調查指較多的個人從不同的角度評判項目,可以更容易發現缺陷,降低出資風險;閥值機制則有助于減少群體行為,避免新的投資者投資不合格的項目。
相當一部分學者從解讀國外眾籌法律法規角度進行風險研究(龔鵬程、臧公慶,2014;肖本華,2013;殷華,周明勇,2014;孫永祥等,2014)。龔鵬程認為,美國的法案不一定適合中國國情,我國應該取其精華,完善機制設計的科學性,產生后發優勢。一方面要注意眾籌融資的法律定性與監管協調機制的構建,一方面要注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再界定,適當放寬既有合格投資者標準,另外信息披露、風險承擔和司法救濟制度的完善也很重要。孫永祥等(2014)認為我國眾籌行業公司治理機制和誠信機制很不完善,必須建立自律性組織,將企業納入誠信檔案,并制定相關的懲罰措施。
五、未來的研究方向
總體而言,眾籌的相關研究國外占絕大多數。原因是國外眾籌發展相對成熟,相關理論和數據都具有較強可得性,但總體而言是滯后于實踐的發展,存在很多未涉及或深入探討的領域。
目前對眾籌模式的研究大多分析眾籌相對于傳統融資的優缺點以及不同類型眾籌的介紹。其中股權眾籌作為重要的眾籌形式,可以有效補充已有的證券市場的不足。未來要加強對股權眾籌的研究,包括股權眾籌具體機制設計、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如何保證股權眾籌與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和新三板的有效促進和相互補充等問題。
項目方和公眾參與眾籌的動機存在差別,項目方最大的動機是獲得融資,而公眾參與眾籌的動機則相對復雜,但多數是為了獲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回報。
未來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影響參與者動機本身的因素,如籌資者的專業性、社交網絡等。另外,由于眾籌可以幫助項目方測試、提高和營銷其產品,進而了解潛在消費者的偏好以及產品的市場潛力,因此在預售類眾籌中,有必要研究信息動機對項目方參與眾籌的作用。
影響眾籌項目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項目特征、社交因子和地域因素等。但仍存在一定爭議,如期限多長才是合適的、額度越小越好等。未來的研究除了細化項目成功的衡量標準,如融資目標比例和過度融資等之外,還需要對不同垂直領域、不同類型的眾籌項目進行分類研究,使得結果更有針對性和說服力。
眾籌的風險包括信息不對稱風險、違約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我國眾籌還處于很初級階段,內部缺乏成功的本土化運營經驗,外部缺乏法律規范管理。平臺方存在不規范運營現象,包括數據造假、平臺方與項目方存在關聯交易等;隨著國內新三板等融資渠道受到追捧,有些股權眾籌網站成立了定投新三板的私募基金,這些都是可能觸犯法律紅線的。投資者則面臨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因此,要加強法律監管研究,包括如何松綁眾籌,促進其合法化和規范化;如何健全知識產權法和信用體系;如何保護投資者權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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