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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2-05-18 14:19:35 國際經濟與貿易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精選13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下面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經濟法論文范文(精選13篇)

  經濟法論文 篇1

  內容摘要: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為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于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為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法律生成 理性構建 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法律的產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嚴存生(2002)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范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范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并伴隨社會進步不斷發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 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社會基本規則是法律生成的基礎和價值準則

  (一)社會基本規則的產生

  社會性是人的天然稟賦。社會中的人要獲得存活和發展就需要進行各種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具有連帶關系的社會有機體。社會有機體的存在意味著一定社會秩序的存在。這種維系一個社會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秩序是某種規則的實現,社會內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著調整人們之間生產、生活的基本規則的存在。狄驥把這些基本規則稱為客觀法。社會基本規則與人的社會本性相一致,可以說是社會內生秩序的另一種表述,當與國家制約形成的秩序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當與國家意志創立的法律規則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基本規則。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秩序是純粹的社會內生秩序,國家產生以后,社會內生秩序和國家制約形成的國家秩序,社會基本規則和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之間界限模糊而難以區分。盡管如此,從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來看,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必須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礎,并體現后者的要求和價值取向。

  (二)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

  社會基本規則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們的社會實踐,蘊含于風俗習慣、道德規范、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社會規范之中,并通過這些規范表現出來。對于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格勞秀斯認為有兩條,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償其所付;霍布斯列舉了十四條之多,并借用福音書上“你們愿意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的戒律,概括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嚴存生,2007);羅爾斯則將其概括為兩條正義原則,一是自由平等原則,二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和眾多思想家的觀念不同,筆者認為社會基本規則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的,并在不同社會和民族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依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及現實狀況,可以把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基本規則概括為如下八條: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規則所約束,為別人制定規則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規則;信約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權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為與收益或懲罰相對稱;限制權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減少的條件下推動社會利益實現最大化;行為的做出應建立在理性的審慎考慮之上;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應以每個人機會平等最大化為前提;多元的社會價值應得到均衡對待。

  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是法律生成必備環節

  (一)理性構建的主要內容及必要性

  一個成熟社會的法律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階段,理性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準對各種具體的社會關系進行觀察、總結,在此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第二,對性質相同的法律規范進行分析,產生出部門法的學說、原理和理論;第三,對法律整體的分類、形式、淵源、適用進行研究,發現法律現象的普遍規律;第四,對法律和社會的關系進行全面研究,進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時創制新的規范,推動法律的完善以不斷滿足社會新的需要。該階段,就需要法學家群體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總結歷史上和國外法律的內容,總結其成敗得失,把社會基本規則具體化為法律的具體規定。離開法學家的理性構建,這一階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憑借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法律才能體系完整、概念精確、邏輯清晰、內容一致、理論自恰并與社會相適宜。

  現代社會是法理型統治的社會,與之相適應,現代的法律應是通過專業法學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統化的法律。在憲政 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呈現多元化,法律權威的來源已經由權力的權威轉變為理性的權威。法律要得到社會普遍的遵守和認同,就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說理,經受住各種懷疑和批判。傳統的“神啟”、統治者的賢達、世俗或宗教權力的權威都已不能使法律獲得正當性,只有建立在社會基本規則之上的經過法學家理性錘煉的法律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法學家的理性活動在法律的生成過程中就成為獨立的必經階段。

  (二)中外法學家理性構建選例

  從我國歷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長孫無忌等十七名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疏義”更是唐高宗通過“廣招修律人”進行解釋,是眾多法學家智慧的結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時,由儒臣講律,“親加裁酌”,更用“大誥”來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罰趨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現,造成明律在許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從西方歷史上來看,《羅馬法》是典型的法學家法,并且五 學家的學說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加以適用。可以看出,法學家的貢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獲得世界影響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體程序

  (一)編制立法規劃

  立法機關編制立法規劃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規劃,也是向社會各界公開將要制定何種法律,以方便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特別是方便法學家群體及時展開相關理由的集中研究,這是 立法、科學立法的應然要求。立法機關編制并公開立法規劃應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階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機關組建專門起草小組來進行。起草法案的過程就是依據社會實際狀況和客觀需求,對社會不同利益進行衡量后對法學家構建的法律材料進行取舍、編輯的過程。法學家群體通常分化為不同的法學流派,持不同觀點的法學家通過相互爭辯、相互質疑會使相關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從而促使法學家修正已有的觀點而使之更加嚴謹、細致、切于實際。如果某一法律內容沒有經過這一程序,而是直接來自于立法者的單獨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摻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特殊要求和利益。從此作用上來講,起草法案就是一門通過利益衡量,挑選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藝術。

  起草法案的過程也是立法者適用立法表達技術使法律材料得以規范地表達的,以具有統一的形式的過程。立法技術的表達包括法律文件的表達、法律規范的表達和立法語言的運用三個方面(沈宗靈,2009)。法律文件的表達要求法的名稱和體例要規范統一、內容完整、要素完備;法律規范的表達要做到完整、簡練和明確,特別是對作為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達完整;立法語言的運用要準確、嚴謹和簡明,在必要時還要有一定的伸縮性和靈活性。

  (三)審議法案

  審議法案是立法機關對于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以會議的方式進行的審查和討論。審議的過程實質上是立法成員受全體公民的委托表達意愿、提出意見的過程。為保證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進行多次審議和修改。

  (四)表決法案與公布法律

  表決法案是國民全體或者國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為法律的意愿表達。在涉及如領土變動、政體的重大變化以及憲法的重大修改時一些國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表決法案。一般情況下,法案的表決是由公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為立法機關的成員來進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通過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曉的行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確立,是國家專門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完成。

  法律隨司法活動進行與社會進步而繼續生成

  (一)制定法需繼續生成的理由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階段,但不是最后階段。制定法需要繼續生成主要取決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導致了作為人類理性創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會生活本身的復雜和制定者知識結構、生活閱歷、語言表現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與社會的需要總是存在著距離;第二,法律不能調整所有社會關系,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本身無法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面對糾紛時參照或依據道德、習俗、規章制度、鄉規民約、宗教規范、正義觀念、內心良知等對法律進行補充;第三,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條文在適用中需要進行解釋,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避開地加入解釋者內在的知識結構、態度信仰和外在的國家政策、社會形勢的影響,使得法律含義不斷變化;第四,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一些新出現的社會關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呈現出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決中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補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沒有繼續生成,就會淪為僵硬的教條,既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又必須頻繁地修改以應對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點

  制定法的繼續生成主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司法判例,特別是疑難案件的判決往往成為法的生成點。法人類學家霍貝爾(1992)認為,法是在社會糾紛的夾縫里成長起來的,新的疑難案件的出現就為新的法律規則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在大陸法系,法國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創制出來的;在德國,法官立法更為大膽,在這方面趕上并超過了法國,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門,其發展是受到判例操縱的(徐國棟,2001)。在英美法系,“遵從前例”是一項基本原則,普通法的規則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進和發展起來的。某種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疑難案件中的判案過程就是“造法”的過程。在我國,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匯編”,雖然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其中對疑難案件的判決通常成為法律生成的組成部分。

  社會進步使人們獲得新的思想觀念和觀察世界的新視野,從而賦予原來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和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沒變,但早期卻允許奴隸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該原則長時間里被理解為“隔離而平等”;至20世紀60年代,社會才普遍將種族、性別的歧視理解為“不平等”,判定為是對該原則的背離。

  綜上所述,強調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社會基本規則對法律生成的制約和法學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積極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傾向;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法院的判決,更好地推動司法公正。可以說,法律是社會基本規則形成的法律價值、法學家理性、國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結合。法律生成的過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過程,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產生。

  經濟法論文 篇2

  摘要:在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呈現了高速增長的趨勢,因而使得我國的經濟向全球發展。在世界經濟與科技飛速發展的條件下,在發展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主要的趨勢,所以發展趨勢有所轉變,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針對此情況,為了維護經濟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法律也發生了變動。因此,本文針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問題進行了分析,為解決相關矛盾提供借鑒。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問題

  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在流通結算、稅收和信貸等方面需要國際經濟法的約束與規范,那么,在國際經濟活動以及關系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對國際經濟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隨之而來的就是一些矛盾與問題。基于此,必須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法的問題加以思考,通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不斷完善國際經濟法,從而為規范國際經濟活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實體規范

  1、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之間關系變化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趨勢下,需要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得國際經濟法更為規范。通常情況下,國際經濟法不但指的是國際經濟的關系,而且還包含了國內法規范以及國際法規范。在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其更加規范時,必然造成國際經濟法當中的國內法規范和際法規范間的關系發生一定的變化。

  第一,“WTO”組織的成立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標志[1]。WTO的建立原來屬于國內管理和控制的經濟活動,其在WTO管理的范疇內,所以國際經濟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第二,經濟全球化需要經濟發展和規范保持一致性。對于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之間關系變化而言,體現了國內法規范要與國外法規范可以形成一體,確保全球經濟的目標與步調具有一致性,當全球的經濟發展能夠趨于同化,繼而使得經濟全球化處于良好的發展態勢。

  第三,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逐步擴大。當前,各個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視與關注。通過建立WTO,為經濟全球化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總之,在經濟全球化和WTO發展的過程中,使得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逐漸擴大,國際經濟法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2、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系十分密切目前,經濟全球化深受人們的支持和關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更為提倡經濟的自由化,為各國的各種經濟貿易和活動能夠相互促進與融合,繼而為刺激經濟的增長發揮重要作用。由于經濟全球化為多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比較自由和寬泛的交流平臺,基于此平臺,國際經濟法要順應發展的趨勢,有關部門間能夠緊密的連續在一起,為不同經濟的發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投資和貿易措施的關系較為密切。一般來講,貿易和投資措施間的關系十分密切,投資是向市場提供服務和貨物的有效途徑,直接影響到貿易的規模和構成,也影響到貿易的發展方向。此外,貿易發展對投資的方向以及規模等也有深遠的影響。

  其次,投資貿易和環境間的關系比較密切。當前,環境是國際性的問題,人們在從事各種活動時,均考慮環境的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之上,要充分考慮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環境問題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緊密的聯系起來,WTO已經將環境問題納入到討論的范圍中,在發展貿易時,盡管有利于全球經濟的發展,然而,在發展期間,產生了資源濫用或者是開發過度等現象,造成生態環境受到破壞。

  投資貿易和環境問題的關系顯得尤為緊張,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最后,投資和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間的關系較為密切。在經濟發展中,金融業是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是服務貿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金融業重點工作的方向與內容,因為金融服務所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包含了證券、銀行和保險等,諸多領域均和投資貿易緊密的聯系在一起,金融服務采用的有伏案政策、措施等與投資貿易發展互相影響]。

  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法的執行機制

  通常情況下,在實施經濟全球化以前,在國際經濟法中,由于國際法規范相對缺乏較為有力的執行機制,并且經濟全球化導致全球經濟的格局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使得國際經濟法的作用更加具有現實與實踐意義,所以對國際經濟法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特別是需要具備有關機制確保相關規則能夠順利實施。

  1、WTO規則實施的方式通過組織和建立WTO,對協調國際經濟法和經濟全球化的問題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規定中的有關規則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于WTO對規則的實施方式而言,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允許和其規則發生沖突,從而維護其他國家的根本利益。另外,WTO要求其遵循公正和統一等原則實施其規則。

  2、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執行經濟全球化期間,如果想實現不同國家間的經濟相互交流比較困難,主要是國家間的信仰以及法律等有所區別,諸多差異性導致各國之間在經濟貿易時容易產生爭端。針對該情況,WTO通過構建比較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該機制是國際經濟法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突破。當發揮了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作用,一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必然遭受國際社會的譴責,并且經濟發展也受到相應的影響,甚至是受到有關經濟的制裁[3]。總而言之,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解決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之間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響,那么,當世界經濟格局處于不斷的發展和轉變過程中,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間也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或者是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解決一系列的變化和問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各種執行機制,通過發揮執行機制的作用,有效的運用國際經濟法的規則,最終確保全球經濟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環境奠定良好基礎,推動經濟全球化的順利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3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08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經濟法論文 篇4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正逐步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說當前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然而市場真的像亞當·斯密所說的那樣理想嗎,會給每個人帶來好處?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讓我們感受到的卻是,市場的無序化和社會的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了。貧富懸殊本來就是市場運行所產生的正常現象,因為財富本身就是一種力量。用它可以積累更多的財富,這樣不平等就會越來越大;任何一個整體中某方面力量過于強大必然造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這樣會引發市場秩序的不穩定、社會影響不利,由此可見,市場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為共識。這就需要政府充當一個協調者角色,在尊重市場價值規律的基礎上發揮作用,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然而由"經濟人"組成的政府有著天然的不足,政府也會有出現失效的情況。經濟法這是為了彌補政府行為的不足之處所設計制定的。我們現在探討經濟法不得不從其發展歷程,本身法律屬性及其以后的發展趨勢來進行研究

  一、經濟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屬性

  1、經濟法的產生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較早,首先主要體現在反壟斷法為代表的市場規制法為核心的法律體。在20世紀80年代前后,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而與之相應,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原來實行國有化和社會主義公有制體制,而使經濟法產生后較長時期內以國家投資經營法為核心;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尤其時中國在改革開發以后,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過渡到內容更為豐富的宏觀調控法上來。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開始邁進。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后性暴露無遺,由于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范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從而引發了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市場行為,這就促成經濟法的大量產生。

  2、經濟法的屬性與特征

  經濟法屬性的問題,要看其與民法之間的區別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經濟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時尤其明顯的。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著社會財富怎么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怎樣公平的分配,它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里。其實質是,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場、社會的穩定。民法與經濟法還體現在,一是兩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個體權益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其二:兩者分配的途徑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市場自治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宏觀調控;其三兩者分配的目標不同民法體現的是私益保護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分配公平。總之,民法以保護私人權益為本位,而經濟法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自身屬性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宏觀調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自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市場主體不能夠享受絕對的自由。在政府對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時候,對市場主體競爭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場的規律為前提。市場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來彌補,政府的不足又由誰來幫其彌補呢?要想減少權力的負面作用,應該控制支配者這就有法律來調控與支配。經濟法的特殊屬性注定它將責無旁貸擔此重任。經濟法屬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屬性的第三法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從這個角度講,經濟法是克服由市場競爭帶來的貧富差距及一些實質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選擇,又是規范政府行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在當今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情形下,歷史賦予了經濟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維護市場秩序,對社會進行全局統籌,科學規劃,扶助弱者,保障人權,都是經濟法必須擔負的。當前形勢下,經濟法發展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二是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

  1、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現今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這是2l世紀世界范圍內經濟法體系發展變化最顯著的特征之一。這是由宏觀調控法自身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宏觀調控法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決定的。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總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為解決因"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控"而產生的國民經濟運行的問題、實現社會利益而產生的。市場失靈要求政府發揮作用予以彌補和矯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門的天然壟斷性,缺乏激勵機制,造成了政府行為效率低下,官僚主義滋生,從而極易在糾正市場不足時,引發新的分配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匡正。實際上,政府失敗比市場失靈更可怕。因為如果市場失靈,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敗,市場就無能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觀調控法來對政府調控行為進行匡正。

  2、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隨著經濟的轉軌,社會的轉型,社會結構正處在急劇的分化、重組之中。市場經濟專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大眾生存、發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選擇,推動著社會分層加速進行,舊的群體不斷改變,新的不斷群體生長。這種變化使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改頭換面,還會產生出新的社會組織,而這些也都將逐步改變現有的經濟法主體格局,衍生出經濟法主體的新形象。比較突出的是第三部門的異軍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體表達利益、影響政策的有效機制,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完善能夠充分表達各群體利益的社會團體。[1]

  第三部門也就是各種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從現在來看第三部門已是影響一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經構成整個社會中特殊的"一極"。 所以第三部門應被認為構成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宏觀調控法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宏觀、全局和總體。隨著時代的發展,它最能鮮明地體現現代國際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應該追求效率性,也應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了公平性。經濟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標是要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達到一種均衡,能夠促成社會的穩定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5

  摘要: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以及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之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對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對有關國際經濟實體產生了巨大影響。筆者擬在對其概念的界定基礎上,對國際經濟法的歷史進行相關的梳理,并對其思想做出簡單的評述。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論文

  一、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

  國際經濟法是各種規范的總稱,主要是調整跨國的貿易、投資、稅收和運輸關系。國際經濟法運用自身的調整角度、調整范圍、規則模式以及運作機制,讓這些價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義,就是要達到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

  在確立國際經濟法的時候以及在確認國際經濟法秩序方面的時候這其中的好處便體現在國際經濟法的秩序價值上。秩序的體現是體現在國際交往中的不同層面,拿各國的關系來講,國家之間的力量比較、競爭與合作便是一種秩序;就國家對個人的管制來看,該國的涉外經濟秩序是由獨立的政府管制變演變而成的。

  (二)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類一直向往的。在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里,對自由的定義主要包括了國家賦予個人的交易行為和國家本身的經濟自由。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在國際法上,制定宏觀經濟發展戰略方面的自由的含義主要是體現在國家主權的經濟領域原則上。

  2.在現代擁有主權的國家不單單對涉及本國的經濟活動的管制上給予自由,還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維護本國的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國經濟活動。國家賦予了商人們自由交易的權利,商人們追逐著自己的經濟利益的同時,還使得國家有關產業得以發展,同時也提高了國家人民的生產生活水平。

  (三)正義

  經濟公平和經濟正義是國際經濟法正義價值的兩個分支。公平是一種利益分配的算術平均或者是幾何平均。正義便是法律使強者和弱者之間有所緩和,并且起到保護弱者的地位和實現生態正義的目的。

  國際經濟法是為了讓國家間具有公平公正的效果,主要方式有:一是,在處理國際經濟問題時,要平等對待發展中國家,要使發展中國家具有優先發表見解和優先進行表決的權利。二是,對發展中國家不但要在貿易方略政策上提供咨詢和輔助還要在資金技術方面提供相應的扶植和具體的幫助辦法。

  (四)效率

  就國際經濟法的起源及國際經濟法的內容來講,這其中的目的就是為了尋求國際經濟和其他資源的最優配置,在國際經濟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國際經濟法追求的效率是:在國與國之間出現經濟決策的時候,快速、及時地提出有效的實施辦法;當國際經濟交易者出現國際經濟行為的時候,需要一個順暢的法律環境并可以在其中自由的活動;當出現了國際經濟爭議的時候,需要有一個快速、便捷、有效地并且可以解決爭議的辦法出現。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有價值

  國際經濟法也是法體系中的一個分支,盡管它具有發的一般性質,但是就其自身來說也是具有它本身自己的特殊性質。下面就來說說它具備的一些獨特的特點。

  (一)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價值分析

  國際經濟法早已對經濟全球化做出回應。首先,經濟全球化導致了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之間的經濟交易不斷的增多。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是每個人都期望的,所以要為商人們設立跨國交易規則,還要推動世界范圍內商法規則的統一。其次,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商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他們要求市場規律可以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圍內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各國政府也想要發展本土經濟,因此就必須擴大對外經濟交往。雖然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的越來越弱化,但這并不意味著管理措施的弱化。

  (二)加強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體現

  我國學者進一步的研究國際經濟法是為了去完善我國的涉外經濟的立法、發展與擴大,同時也為了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而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這其中是具有很重大的意義的。

  1.為了給外商的投資以更好的法律環境。近些年來,外商的投資在中國可以說是越來越多,如何能給外商們的投資提供更好更健全的的法律環境,便是我們的當前所要面臨的問題。我們不斷的學習和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因為這樣便會使我們更好跟準確的與外商簽訂好融資和其它引進外資的合同。

  2.在法律上保護我國需要引進的先進技術。我國的好多技術都是從國外引進的,因此就會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問題,在引進技術時我國要避免一些對我國不利的和不公平的條款的限制,同時還要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上也要給予遵守和認同。

  3.我國對外經濟交往能力不斷增強,國際間經濟的合作也進一步得以開展。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形式的開展也越來越多,比如: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土地批租等等。這些都關系到了復雜的法律問題,也涉及到了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4.在產生一些涉外經濟糾紛時,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爭議和糾紛是在各國間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不可避免會發生的,這便涉及到了如何對具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解決,按照什么法律程序解決,要不要參照外國人的法律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準。

  在對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研討中,我們發現要把國際經濟法中的一般理論價值和部門法本身的屬性結合起來才不會在研究部門法價值時偏離了正確的方向,這樣也會為更深入的研究部門法的價值,同時也會使部門法和其他學科得到更完善的發展。

  經濟法論文 篇6

  [摘要]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領域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及環境公害等問題越發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制度應運而生。在立法層面,2013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首次在經濟法領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需要。在學理層面,該制度的創設很好地彌補理論空白并促進學理體系的完善。目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在運行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并缺乏健全的制度體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對其進一步完善。文章從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概述、制度設計及建議等方面著手,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

  公益訴訟在當事人適格、訴權理論、法院角色、判決的既判力等方面與傳統訴訟存在區別,其根源在于公益訴訟的理念在維護一種超越個人、關乎社會的利益價值,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表現形式、以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在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社會保障等各方面均凸顯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觀,這也促使“現代型訴訟”之稱的公益訴訟與經濟法有著很強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經濟法上權利義務而產生的公益訴訟即經濟公益訴訟應運而生。但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在針對經濟法領域侵權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會制約對經濟層面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由于現有訴訟模式無法解決這一難題,因而公益訴訟制度這一新型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優越性體現在,從民刑及經濟這些不同的角度來嘗試解決上述的違法侵權事件,使得對違反經濟法行為的處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從而彌補了現行三種訴訟制度之間因不同訴訟程序切換導致的各種問題。

  二、經濟公益訴訟理論概述

  (一)經濟公益訴訟含義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對于違反經濟法規范,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專業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特殊性,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賦予一切個人或組織有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權利。譹訛經濟公益訴訟的被訴客體為經濟違法行為。國外以經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法為主要適用法規,國內在經濟公益訴訟立法方面,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率先彌補了立法空白,從而成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新的突破點。

  (二)經濟公益訴訟特征

  經濟公益訴訟有其自身的價值和獨特性,其有如下特點:

  1、目標具有公益性體現在其法益目標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會公正與公平。不同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自訴,它們的法益目標是典型的私益訴訟,雖然刑事公訴維護的是國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違法犯罪行為侵犯了公民或單位組織的具體利益而引起的。

  2、主體具有開放性在原告范圍上,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社會組織)當然可以提起訴訟,而沒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資格進行監督,當國家或者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損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權利成為原告。此外,被告的資格范圍也拓展至所有對公益或整體的經濟利益造成或即將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

  3.程序具有嚴格性由上述可知,經濟公益訴訟的宗旨具有較強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因此,較之民事等私益訴訟,其在實踐中的施行須具有更為規范和嚴格的程序,從而來實現其宗旨。如在訴訟中不允許隨意撤訴等。譻訛所謂“無限制的權力并非好的權力”,適當限制訴訟主體的權力,有利于規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從而保障良好的訴訟秩序。

  4.作用具有預防性對于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訴權,而在另一方面,針對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潛在可能性的行為,也賦予當事人以訴權。根據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預防的作用,經濟法層面亦是如此。該功能可以有效地幫助社會公眾免于遭受更大的損害,維護多數群體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廣泛性,因此其預防的效益也就更為突出和顯要。

  5.效力具有廣泛性同理,該類違法行為侵害法益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所產生效力的廣泛性,如同其他類型的公益訴訟,其最終的判決效力具有明顯的擴張性和廣泛性。這種制度設計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優點,在于它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資源和整體的社會成本。因一個訴訟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質,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權益的免于再次花費高昂的費用進行長時間的訴訟。根據乘數理論可知,當被侵害的對象數量越多,其可節約的資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會效益也越明顯。

  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一)案件受理范圍

  區別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其一,在涉及領域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主要出現在國家經濟調節方面,關乎國家或社會在經濟層面的公共權益。其二,在涉及的當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數較多;而被告則往往是國家調節管理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盡管部分案件表面上雙方均為個人或組織,但一般仍因國家調節引起,且雙方在經濟、政治、專業水平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實力不對稱。依據漆多俊先生的觀點,案件受理范圍可分為: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2、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產業政策、國家計劃、政府經濟調節手段等方面;

  3、國家投資經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國家投資、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體資格

  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

  1、公民個人從社會角度看,國家和社會是由無數個單個個體組成的,社會公益也應當由公民個人來最終具體地實施和享有,只有當個體的權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才能更加高效、穩健的發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資格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論述可以得出,原告主體資格應當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體范圍應當予以擴張,這樣才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讓廣泛大眾參與到對該類行為的監督中來,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獲得廣泛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更有利于贏得訴訟,享受該制度所帶來的“豐碩成果”。

  2、社會團體雖然憲法基本原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生活中雙方在各方面實力差異,受害群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會處于極其不利的境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則可以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力來與強勢群體相抗衡。社會團體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夠十分有效地解決專業能力不足、資金缺乏、精力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還能使社會團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檢察機關不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的層面,檢察機關都具有原告資格。從理論上講,以公權制衡公權,是防止權力不當行使的基本模式。當行政權行力突破法律制約的牢籠,侵害到國家或者社會的經濟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共職能者,理應對行政權力予以監督和限制。從其法律職權來看,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因而對此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具有行使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和當然性。

  (三)舉證責任分配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由于當事人雙方之間在政治、經濟、專業水平、社會關系、信息來源等方面實力懸殊,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二者的因果關系往往模糊復雜,如果片面主張“誰主張誰舉證”,則明顯不利于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嚴重不對稱的情形下,可實行舉證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正當性,曾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舉證距離說和危險領域說所論證。譼訛當然,針對一些特殊證據,受害者可以申請由法官、檢察官收集或協助收集,并且還可以學習國外充分發揮專家在舉證責任中的作用。

  (四)訴訟費用制度

  基于經濟公益訴訟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時間和金錢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訴訟費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國外先進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規定譽訛:一是在費用數額上,針對不同類型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劃定不同層次的費用減免制度。二是在費用來源上,當原告為檢察院時,費用可從國庫中支付;當原告為個人或者組織時,原告敗訴后訴訟費用可進行轉嫁,比如設立相關保險及基金制度。基金可來源于三個方面:國庫撥款、從勝訴經濟公益訴訟費用或罰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會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須由原告主動申請,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準以及監督。

  (五)獎勵及懲罰制度

  1、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為防止“搭便車”效應妨礙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運行,我國應當借鑒西方公益訴訟的先進制度,實行對勝訴的原告予以獎勵的政策。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有“損害賠償三倍化”等制度。這些制度既能夠在事后彌補起訴人的訴訟支出,也可以從物質層面給予民眾以現實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給予其更多的信心。對此,我國可以移植借鑒,從而鼓勵更多公民和組織加入到法律監督的隊伍之中。

  2、濫訴賠償制度立法在給予該新型制度相關“優惠”,提供各種便利的同時,也須防范他人因私人糾紛而提起惡意的訴訟,最終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他人權益遭到損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壞等不良后果。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納入濫訴賠償制度,對于那些提起虛假訴訟或者惡意訴訟,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和司法資源的人,要求其承擔各種費用,并賠償他人或者社會公益所遭受的損失。從淺層次來看,是對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的制約和規范,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從深層次來看,則是規范訴權的合法合理行使,從而維護該制度的良好運行效果。

  四、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中國特色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我國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從經濟發展層面來看,西方國家大多經歷了一個長時間的工業時代,在他們成熟的運行體制下,西方的經濟及資本制度已經形成了十分完善的體系,在經濟公益訴訟方面的立法也相當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及違憲審查等領域。相比于西方國家,我國工業發展相對較晚,經歷的時期短暫,發展也不夠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來主義”或全部西方主義,將他們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應當立足于我國的國情,設立具有本國特色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著重對消費者權益、環境污染、政府濫權以及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進行規范和保護。

  (二)拓寬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原告資格范圍

  由上文的論述中可知,我國在設計經濟公益訴訟相關制度時,應當對原告范圍進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傳統的三大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具體來說,應當將公民個人、有資格的社會團體以及檢察機關納入主體范圍之中,從而使行使訴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這既是適應公益訴訟的特點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復雜多樣的經濟市場的國情的需要。國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以及“私人檢察長”理論等,但不論是何種理論,在現實的立法中,都呈現出對主體資格予以擴大的趨勢。因此國內在制度設計上也應跟上國際步伐,設計出具有本國特色的原告資格制度,以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適應能動司法需求

  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層面:第一,態度由消極保守轉變為更加積極主動。這里的積極主動并不是說法院應當主動干預,主動要求他人參與訴訟,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諸如案件十分新奇,現行法律尚未規定,或者案件影響重大、民眾關注較高等的經濟公益糾紛,而現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決時,法院可根據立法目的,借鑒國內相似先例,或者參考學者學說等尋求依據和法理支撐,從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對于案件新穎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當法官自身專業能力不足或現有法律尚不完善時,可以充分借鑒國外的實踐,引入專家、委員會等相關人才支持制度,綜合參考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案件特點,獨立作出裁判。第三,開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經濟公益訴訟涉及范圍廣泛,該制度恰好能夠解決管轄權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四)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此處所講的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與上文所論述的原告勝訴獎勵制度和濫訴懲罰機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經濟公益訴訟自身特有的訴訟周期長、取證困難、專業知識相差大等特點,建立起原告勝訴獎勵等激勵制度,給予他們充分的社會支持和物質幫助,從而有利于充分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訴訟熱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鉆法律漏洞,利用訴權侵害他人權益。因此,為了防范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浪費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懲罰制度,對此權利的行使予以制約和規范。只有做到激勵與懲罰相結合,才能確保經濟公益訴訟的體制更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實踐中能夠從容地應對更多、更廣泛的問題。

  經濟法論文 篇7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經濟法論文 篇8

  摘要:基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沈陽城市學院經管類專業在經濟法課程設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使學生具有從經濟法角度獨立思維的能力以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經濟法問題的能力;課堂采用案例教學、分組匯報等教學模式,切實適應經濟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關鍵詞: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案例教學

  沈陽城市學院作為一所沈陽民辦-本-科獨立學院注重以培養應用性人才為目標,貼合社會、實際的要求,開設經濟法課程作為經管類學生的必修課,有力地迎合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經濟法課程設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是對于法學和經濟學科有深遠意義的一門基礎課,它是法學理論知識如何在社會主義經濟下發展的一個分支。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將該課程定為專業必修課程,在教學過程中,經濟法課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課程設計不合理。我國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的學生的經濟法課程由法學教師講授,但由于法學教師對于該類學生的培養方向了解不深,從而產生教學內容沒有針對特定的教學對象,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對于專業人才需要。在這種形式下,鼓勵經管類專業老師講授本專業的學生,這樣更能從學生對于知識的結構和認知能力上做調整適用于本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同時經管類專業老師能從經濟角度出發聯系法學的基礎理論,進而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相關內容。目前沈陽城市學院基于課程改革安排經管類專業教師講授經濟法課程。

  (二)學時分配不足。國內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學生學習的經濟法內容相比較寬泛,包含章節多。經濟法相關教學書籍都在12章左右,開設48學時或64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分配學時不夠。建議經管類專業教師在規定學時里以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等重要章節進行講授,實行精講精煉、理論聯系實際,多配合案例教學,使學生們能夠做到充分理解所學理論并能夠進行實際應用。同時增加課外輔導答疑的方式來彌補經濟法學時不足的問題。

  (三)教學方法單一。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普遍沿襲“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以講授為主要形式,內容比較枯燥,學生參與度不高,進而影響學生主動學、動手學的積極性。其次,在經濟法案例教學中,案例與實際貼合度不強,或是理論部分講授不充分,知識點難以理解,教師引導方式不恰當等問題,導致學生參與不積極。為培養經濟法律型人才,落實沈陽城市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特色的目標,授課中融合經濟法真實案例,實現課堂上案例與講授相結合的模式。同時配合講練結合、分組討論等模式實現課堂上教學互動,增加學生學習積極性以及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

  二、經濟法教學的改革策略

  針對經濟法課程現狀存在的問題,如何來進行解決就成為重中之重。

  (一)合理規劃經濟法教學總學時,在一學期48或者64課時范圍內要完成經濟法全方位的授課,教學質量會受到一定影響。基于此,我認為應從兩方面著手:第一,參照教材減少相應的教學內容,刪減章節,主要集中在經濟法律的基礎理論部分進行講授,即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內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學時內能夠充分達到讓學生們理解法律理論和相關的應用。

  (二)利用課余時間開展經濟法課外教學活動,比如課外輔導答疑、作業和小組討論活動,高校學生是具有較強的獨立自主學習能力的學習群體,合理地設置課外作業或小組討論活動,對于在學習過程中發現疑難問題可以得到一個解決的途徑;或是可以通過老師當面指導或是網上溝通的方式去解決在課程中難以理解的知識點。總體上,開展課外教學活動以及老師課外指導可以彌補課內學時量不足帶來的弊端。

  (三)改變傳統經濟法的教學理念,靈活教學過程中的形式。參照美國、英國、澳洲教學的理念,在課堂中,增加案例教學法,講練結合等互動模式,推行實踐性教學活動。隨著經濟法知識的應用領域的推廣,在教學模式中如何創新、改革,以適應當前的教學形勢成為經濟法教學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

  1、以案例教學為重點,進一步優化教學方法。經濟法教學以培養著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具有理論與實踐雙重性。大力推廣案例教學,搭建“真實案例引導-聯系法律理論-精講精練、師生互動”課堂平臺,在教學的實施效果上要有淺入深,結合生活中易理解且與貼近的真實案例進行引導式教學,從而引導學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學盡量采用多媒體、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講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學生帶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學的目的是通過實際案例的引導,結合理論知識的運用,幫助同學們理解知識點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2.注重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多在課堂上增加在經濟法過程中實際判例的視頻,讓學生們從實際角度出發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挑戰,以及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去獨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決相關問題。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學生對于基本理論的掌握、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礎上進行設置,沈陽城市學院以考試考核形式占總成績40%的比例進行。考試題型以案例分析為主,考查學生對于知識點的理解、分析、運用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經濟法教學改革是一個堅持不懈、勢在必行的過程。需要不斷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學習國外先進的教學理念,注重知識的應用和實用性,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使學生們在經濟法這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里能夠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經濟法論文 篇9

  則公司裁員案例引發的思考

  一、案件回放: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則消息稱因懷疑有“內鬼”,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雇員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才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為由 解除勞動關系。 一名剛剛被辭退的員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員工包括他在內確實已被辭退,但辭退原因是“公司發生重大變化”。他還向記者透露,建福宮的“私人會員”制度實際上還僅是一個嘗試,到他離職為止,還沒有人真正辦理過入會手續。 關于故宮豪華會所的傳說,集中在網友爆料的開幕典禮富豪名單、高達百萬元的會員費設置以及“500席位全球發售”。特別是一張包括電影、時尚、傳媒、投資界等諸多知名企業家在內的名單一出,引來網絡瘋狂轉載,更有網友認為,這個名單或許就是建福宮這個豪華會所的會員名單。 國家文物禁地,變身富豪餐廳,故宮“有關部門”渾身是嘴也很難撇干凈。在輿論的群轟下,故宮顏面丟盡,為懲罰爆料者,不惜“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

  二、爭議焦點

  1、公司是否可以有“內鬼”就可解雇員工?

  2、公司所稱“臨時幫忙”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3、公司是否可以“項目停止運營”可以解雇員工嗎?

  三、對爭議焦點的分析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內鬼”解雇員工取決于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泄密”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以及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二,勞動者的“泄密”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有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勞動者。

  然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有“內鬼”開除大部分員工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至于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臨時幫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要看其屬于“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對“非全日制用工”那樣“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不僅解除勞動關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還有依法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被解雇勞動者在該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則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員工的行為合法。

  3、公司以“項目停止運營”解雇員工是否合法取決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確因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首先應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已沒有存續的必要,公司可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對企業而言,客觀情況變化解除一般只能適用于個別解除勞動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數超過20人或者雖不足20人但超過勞動者總數的10%的,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執行,而不能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自然應走經濟性裁員這條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對于宮廷文化發展公司來說,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也許可視為“經營方式調整”,但也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裁員。

  需注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人員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盡管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上報,而無需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但為了有效防范企業裁員出現違法及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對于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即實行經濟性裁員,有關部門應當從嚴掌握執行口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抵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于沒有經過集體協商,沒有聽取職工意見或聽取職工意見距離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員,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業履行相應程序后再次遞交。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顯然沒有履行規定的裁員程序。

  四、上述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并將規章制度內容告知單位員工或者組織員工學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與勞動者間的勞動關系。不論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都應當留存用工時所簽訂的協議、合同等相關證據,以避免發生糾紛憑借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勞動合同、裁員方案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等審查備案。同時,用人單位內部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以維護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發生影響大范圍員工權益事件時,用人單位及時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協商解決。另外,用人單位辭退個別員工或者裁減較大數量員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盡到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樣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經濟法論文 篇10

  現今社會是法制化、經濟全球化的社會,社會發展迅速,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急需大量復合型的人才。經濟法目前已經成為經濟管理專業的基礎教學課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義越來越重大。

  目前,經濟法教學如何改革已經成為教育從業者所關注的重點話題。雖然經濟法課程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舊存在著眾多的問題。本文就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經濟法教學的現狀

  我國經濟法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設立的,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二十多年來,經濟法課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經濟法教育的基礎,但是還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其內部的建設仍舊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師素質較低

  在教育改革逐漸推進的過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設高質量的經濟法教師隊伍。但是經濟法師資力量薄弱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經濟法課程開設的初期,某些院校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務將大部分別的專業的教師調到經濟法專業,外行教師對經濟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師并不愿意從事經濟法教學,導致經濟法教師短缺。

  另外,外行教師對經濟法知識的結構理解不到位,欠缺相應的經濟法理論,其教學水平遠遠比不上經濟法專業畢業的教師,使得學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經濟法,造成惡性循環。孔子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沒有高素質的教師是無法挑起經濟法專業大梁的。

  (二)教學大綱定位不準

  目前的高校中對經濟法教學大綱定位相當模糊,培養的目標沒有與社會需求相連接,專業的針對性非常弱化。面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學大綱和教學目標,這種模式無法滿足學生自身專業的需求,學習目標難以確立。

  目前,學習經濟法的大部分學生法律基礎十分薄弱,但是對于經濟法的學習課程又較少,而經濟的法律法規是其他任何法律規范無法比擬的,這自然就要求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熟練的掌握經濟法,這種高難度的要求加大了學生的任務量。

  (三)教材設計不合理

  教材是教學的媒介,教材是教學事業發展的基石。經濟法教材版本眾多,但是良莠不齊,非經濟法專業的人士并不能挑選出優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問題:一,教材內容淺薄,傾向于簡單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堆疊,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內容針對性較弱。

  不同專業的學生需要的經濟法內容并不相同。三,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老舊,重視學生對理論的學習,忽略了實踐與應用。教學內容簡單粗略,缺少配套的經典案例,使得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枯燥乏味。四,部分經濟法的課本內容觀點陳舊,沒有及時更新,沒有及時反映國家經濟法法律法規的變動。

  (四)教學方法不靈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進行經濟法的授課過程中一般以教師講課為主,教師是課堂的主導者,在學習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師生之間缺乏交流,抑制了學生獨立思考意識。學生僅通過課堂領悟經濟法的有關知識,缺乏實踐。因為經濟法的理論知識豐富、抽象,教師授課難以掌握深淺,如果僅采用課堂傳授知識,學生會很難接受經濟法教學,學習缺乏積極性。

  (五)缺乏現代化的教學手段

  目前,我國科學技術發達,應用于教育領域的技術也越來越多。因此,經濟法教學可以不斷提高現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術,例如可以添加投影儀、多媒體等設備。舍棄教師一手教材,一手粉筆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學只傳授理論的模式,增加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減少高分低能的學生。

  (六)教學計劃安排缺乏連續性

  經濟法本身就是屬于法律的范疇,因此經濟法的教學必然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目前,雖然各大高校都設立了經濟法的教學課程,但是缺乏基礎課程(如《法律基礎》)的設立,很多學校只是直接教授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對有關法規難以理解,加大了學生學習的難度。有的學校雖然設立了《法律基礎》等的課程,但是后期的經濟法律沒有緊緊跟隨,使得經濟法課程之間缺乏繼承性,不利于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

  (七)教學考核方法有待創新

  教授授課多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學生缺乏積極主動性。教師在考核知識時大多采取考試與考查兩種方式。這種考核方式使學生逐步的形成了課堂簡單聽一聽,考試前簡單記憶形式,并沒有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改革經濟法考核的目標將知識的測試與能力的測評相結合,增加考試的難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經濟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人才。不斷進步的經濟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的發展不需要的不僅僅是管理與高技術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專多能”的人才。這就要求大學生不僅擁有豐富的知識結構和精通的專業知識,還擁有相應的實踐能力。在意志領域里培養創新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那么經濟法教學該如何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管理類的學生面對經濟法的課程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其課程目標不能過于簡單化也不能像法律專業的學生一般過于復雜化。其目標的應設定為學生理解并掌握基礎的經濟法律規范,使所學的知識為其經濟活動和管理服務。因此,經濟法的課程非常有必要進行重新規劃。在課程的安排中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啟蒙課程應設定為《法律基礎》這門課程,該課程包含了經濟法中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并不要求知識的深度,可以作為學生法律的啟蒙書,為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打下基礎。二是,教授通用經濟法——《經濟法概論》該課程主要是介紹了經濟法的概念和具體法律法規。

  是各個專業都可以學習的經濟法律課本。三是,專業選修的劃分。經濟法的選修課擁有不同的子模塊,例如:《宏觀調控法》 《市場管理法》等。各個專業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修。

  (二)提高教學素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教師,各大高等院校應對教師進行測評,并對不同水平的教師進行知識的培訓,加強其傳業授課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應聘請能力水平高的專家和教授開展法律知識的講座,拓寬教師的知識面。激勵教師關注經濟法律知識之中的與生活實際相貼切的問題,不斷除舊納新。只有不斷提升教師的認識局面,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才能將抽象的問題實際化,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興趣,充分利用教學資源。

  (三)加強教材建設,提高教材專業化

  我國高等院校經濟法的教學長期處于低水平的狀態。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高質量、專業化的教材。教材在內容上革除僅僅是簡單排列知識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內容的深度 ,為經濟法的壯大奠定基礎。因此,經濟法教材在編著時要求凸顯出前瞻性,在經濟法的基礎知識上,加入現代化經濟發展所出現的新的解釋。

  革除傳統教育拘泥于理論的教學形式,在編著教材內容中,將基本理論融入到實際的案例中。在選擇教材上,要選用與時俱進、貼合專業的教材。選取的教材要緊跟隨時代的發展,能夠汲取國內外有關經濟法新的知識成果。明確的表達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展示經濟法理論體系之間的聯系和科學規律。

  (四)完善教學內容

  目前經濟法教學采用的教材是21世紀課程教材。其對不同專業的學生編著了不同的教學內容,經濟法教材的側重點不同,能夠對學生指出明確的學習目標。但是這還是不夠的,教師應該在教學的過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貼近學生專業的經濟法教學案例。并且要對現存的經濟法案例的內容進行更新,緊緊跟隨社會發展的潮流。減少同類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論,請實踐”的問題。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先進案例為素材,重點培養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在教材中增設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規,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逐步完善經濟法教材的內容。

  (五)改革教學方法

  經濟法相對于其他學科來說,知識點豐富,內容抽象。所以在教學上應“活靈活現”,不照本宣科。根據學生的能力、教學目標的設定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一是,課堂授課要精,著力解決知識的疑難問題和重點問題。教學過程中要著力把握問題的關鍵,對于重點問題要設置疑問,引導學生思考問題,總結學科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二是,課堂教學安排要合理。統籌全局,重點發展。課堂教學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每堂課的重點內容。三是,增加課堂案例,豐富課堂的內容。

  由于經濟法的實用性和應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增加實務的案例,具體而形象的說明經濟法的理論知識。逐步加深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案例教學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變教師單項傳授知識轉化為師生之間的雙向教學,學生又被動學習轉化為主動學習,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實踐能力。一般情況下,典型案例的選擇有兩種方法,一方面是經濟法專業的教師自身的實踐,在所接觸的案件中選擇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過新聞、報紙、學刊雜志搜集案例。對于不同案例的選擇要選擇與課程內容相關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滿足學生的認知水平上橫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擊性,引導學生利用法律知識解決矛盾。四是,設立模擬法庭。

  教師可以選取典型的案例組織學生模擬法庭,讓學生擔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師、被告律師 和法官等,對案例進行審判。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學生主動地搜集與案例相關的知識,提高學生分析案件,解決問題,總結知識的能力。這種開放式的教學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學優勢,但是要求師生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否則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六)創新教學考核方法

  經濟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識記憶和能力兩方面。知識記憶大可不提,在能力測評方面,教師可以針對當前的熱點問題布置思考題,讓學生自己搜集解決方案,教師可以依據學生的完成的水平進行測評,這樣不僅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還能使學生在搜尋資料的過程中提升總結的能力,增強對問題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國外經驗,豐富國內教學方式

  美國目前流行的是診所法律教育法。該種方法包括兩種方案:課堂模擬和代理實際案件。意在通過學生解決沒有現成答案的經濟法律問題培養學生的執業技能,提高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這種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國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現狀,為我國經濟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將其運用到經濟法的教學中,有利于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決我國“高分低能”缺陷。

  三、結束語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進步,經濟的發展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經濟法學知識就成為了每一位人才應必備的知識技能。經濟法教學的不斷改革為經濟法注入了新的發展力量,符合科學主義發展觀。

  經濟法論文 篇11

  高職高專院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動手能力強、實用型的學生,而隨著高職高專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推進,傳統的單一理論講解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教學的要求,特別是經濟法課程作為高職高專經濟管理等專業的核心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而經濟法課程中合理運用案例教學,就顯得非常必要。本文將從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入手,分析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對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

  案例教學法受到老師和學生的普遍歡迎,據統計,超過八成學生認為案例教學非常有必要,可以說案例教學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學寓教于樂

  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來說,基礎相對較差,且很多學校都是入學第二學期開設經濟法課程,其他的財經類專業課程尚未學習,要理解抽象的法律術語和專業性極強的法律條文,確實存在一定難度。而案例教學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讓學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瑣無味的經濟法更加易懂。同時,案例教學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讓他們愿意去學習。以廣州華商職業學院為例,講授純理論章節時,學生大多低頭玩手機、睡覺或者干脆翹課,學生興趣不高,參與度不強;而一談到案例分析時,學生舉手發言活躍,興致高漲,互動性很強。

  (二)案例教學可以培養學生活學活用

  以往的經濟法教學中,大部分時間都是老師在講理論知識,與學生的交流較少。而案例教學則將填鴨式的灌輸轉變為雙向互動,很好地調動學生的參與,改變他們被動學習的狀況。與此同時,案例教學還有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習慣和分析推理、表達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發展成為應用型學生。

  二、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教學方法,上世紀80年代,它從英美法系國家介紹到中國。現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法逐漸被越來越多的老師使用,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更強。但是,對于案例教學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的應用效果,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案例教學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師的案例教學仍局限于口頭講授;選取的案例質量較低,據統計,68.8%的學生認為老師在經濟法課程中選取的案例一般,實踐性和時效性都不夠強;教師參與度、學生主動參與度不足,使得課程氣氛不是過于沉悶,就是泛泛而談。

  三、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完善

  完善和改進案例教學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鴨式灌輸教學的基礎上加幾個案例就是案例教學,也不能過于簡單化理解案例教學,而是應當在教學理念上有所轉變,以學生為主體,著重培養學生自主參與學習意識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

  (一)案例教學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

  運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活動,是在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基礎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學還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才可以。否則,學生還沒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礎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就進行案例教學的話,難以對案例中的知識點作出準確判斷,對于案例的理解也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或原理解決實際問題,更無法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結構。

  (二)案例選取要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實踐性

  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讓學生通過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識點,因而,案例的選擇必須具有針對性,否則不僅沒有起到應有效果,反而讓學生更加疑惑。同時,民辦高職高專開設經濟法課程不僅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在實踐中得到鍛煉。如,合同法一章學習時,可以選取跟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相關的案例,畢業后如何簽訂、解除合同,發生糾紛如何維權等。選取這些時效性和實踐性都比較強的案例能讓學生更好的投入學習,增強他們對現實生活的風險防范和運用已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實現活學活用。

  (三)案例教學形式可多樣化

  從案例總向實踐,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必然結果。因而,我們要采取多種形式將案例呈現到我們的現實實踐中。除課堂講授案例、案例討論等形式外,還可以通過情景模擬建立模擬法庭的形式,組織學生扮演不用身份的當事人模擬案件,讓學生在真實的體驗中學會分析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與當地法院聯系建立校外實踐基地也不失為一種案例教學的好方法,通過組織學生旁聽庭審,讓學生在現實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從而提高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實踐分析能力。

  經濟法論文 篇12

  摘 要 從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發展歷史來看,經濟法學以往的成就、突破、紛爭和遺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覓求原因,所以經濟法學未來的發展,關鍵在于如何選擇和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從而對其發展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關 鍵 詞經濟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經濟學

  一、經濟法中問題與主義的相關爭議

  在中國,學者們對于經濟法學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認識,但經濟法學界大體傾向于以1978年為學科發展的起點,并在每個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顧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對于經濟法學這個新興的學科,各類理論觀點紛出,不同聲音混響。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學者主要側重于經濟法問題與主義的爭論上,即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制度構建的分析。

  一些學者把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比做“雞肋”,認為其食之無味。他們認為中國經濟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遭遇了方法論上的“意識形態”化、“概念法學”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沖擊,樹立經濟法學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方法,增強其自足性和開放性,成為經濟法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同時,他們也指出其無意否定那些研究主義的學者所進行的研究價值,只是認為這樣的研究偏離了法學本來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種游戲規則,是為了處理人類社會的各種糾紛,法學的任務就是發現以及創新更好的游戲和裁判規則,研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糾紛。因此,法學研究不只是書齋中的學問,不是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決現實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進行的經濟法研究與中國活生生的經濟現實、經濟改革與立法司法實踐不聯系,只是熱衷于構建抽象的理論框架,將經濟法理論變成了高深莫側的玄學,其研究結果是不僅不能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和指導,而且會偏離法學研究的初衷和實質。

  但對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強”的人來說,“雞肋”同樣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樣可以“食之有味”。他們認為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是必不可少的,我們應該充分發揮人們的聰明才智,去探求、發現、形成一套科學的經濟法范疇體系,這套范疇具有確切的內涵,準確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質,并成為邏輯思維的基本要素,從而構建一套科學的經濟法基本理論原理,只有具備豐厚的理論基礎,才能進行有關制度建設的研究。嚴重冷落法解釋學等傳統的研究方法,會直接導致經濟法理論解釋力的削弱和經濟法研究法學特質的減損,而未來經濟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綜合的,研究體系也一定是動態的、開放的,但其核心卻應該是恒定的,即傳統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不應被動搖、更不應該被拋棄。

  二、關于經濟法問題與主義之爭的共識

  從第十五、十六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來看,目前學者普遍達成了關于經濟法的問題與主義之爭的共識。這也驗證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這句古話。現在學界的主流觀點是,既要研究“問題”,也要研究“主義”,同時更要注重兩者的并重研究。張守文教授用“頂天立地”四個字,對這種研究方法進行了高度的概括。“頂天”指在研究經濟法理論的基礎上,更注重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強調研究必須能夠真正的拔高,要真正體現出一種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提煉和萃取。因為理論的高度不夠,就很難有較為廣泛的指導意義,就極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們所強調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對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強調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現實,腳踏實地,而不能使其成為海市蜃樓。“立地”強調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要同經濟法的實踐相結合,形成具體的制度,以回應和解決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大量現實問題。因為對于現實問題的關注和解決是經濟法理論研究極其重要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經濟法研究能否縱深發展的基礎。

  三、經濟法問題與主義之爭的未來發展趨勢

  在我看來,經濟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正處于庫恩所說的科學發展的四個階段中的“前科學階段”,突出問題是沒有統一的概念體系,缺乏共同的理論假設與方法論原則,理論尚未成熟,只有理論與實踐統一,經濟法學才能進入成熟的“常規科學階段”。所以,目前經濟法學界所追求的經濟法的“問題”與“主義”并重研究,是經濟法發展一個必經的階段。在未來的研究中,應該相對比較注重有關“問題”的研究,即關于經濟法制度建設的研究。因為從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態勢來看,在過去的三十多年中,還是比較傾向經濟法理論的研究,需要適度的制度建設來“中和”這種非正常的現象。而在經濟法的制度建設上,我們可以借鑒經濟學中關于“新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研究。

  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經濟學”是近幾十年來興起的西方現代經濟學的重要分支之一,它運用企業組織理論、產權制度理論、制度變遷理論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釋許多新古典經濟學所無法解決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成功之處,結合經濟法本身的實際,來為經濟法學的研究注入新鮮的血液,達到創新的目的。但同時,我們也必須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過分注重問題的相關研究,要做到經濟法所追求的“適度”。我們可以在著重研究具體的、有代表性的經濟法文本所構建的制度、規則和經濟執法的過程中,從中抽象出經濟法的范疇原理、語言符號和思維方式,進而達到經濟法理論與制度的互動研究

  經濟法論文 篇13

  【摘 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整個過程,是對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根本準則。當前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較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必須立足于經濟法的特征、本質以及價值理念,體現其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根本任務和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觀,在表述上,應當符合經濟法的語境。根據這些標準,文章將經濟法

  【關 鍵 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基本原則構成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著矛盾沖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配合適宜。

  上述三條原則具有各自特定的內涵,相互之間也具有一定的邏輯關系。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念,強調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本質,認為國家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根本方法。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在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經濟法主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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