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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外內部審計準則比較研究
[論文關鍵詞] 中外內部準則 內部審計師 職業規范
[論文摘要] 比較我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國際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規定,可以發現其既存在著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都對內部審計人員從獨立、客觀、保密和執業能力上做了相關的規定,但在有些內容上則存在差異,且要求也各不相同。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范從職業道德行為的角度,對審計主體的職業素質、品質、專業勝任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為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業責任提供進一步的。
一、我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框架結構
本規范共有十一條。包括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觀念、職業紀律、職業態度、職業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說明了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的法規,即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條從正面規定了內部審計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三條和第九條規定了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觀念的基本要求:獨立、客觀、正直、勤勉。“獨立”是審計職業基本觀念,是審計這一職業的基礎,不論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都必須遵守。這是由審計工作產生的背景所決定的。審計源于受托關系,它是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存在委托和受托責任關系,委托者為了檢查受托者是否忠于職守而產生的。不難看出,審計人員既不能偏向委托人,也不能偏向受托人,否則就會出問題,這便是審計的獨立性。
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紀律的基本要求:保密、誠信、廉潔,不得從被審計單位獲得任何可能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審計取證必須得到被審計單位的配合,確保被審計單位不隱瞞任何重要的事實和情況,只有這樣,審計人員才能做出恰當的審計結論。而要獲得被審計單位全力配合,審計人員就必須誠實守信,替被審計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條是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態度的基本要求: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謹慎是一種警惕性,是人們處理事務的一種態度。審計工作簡單地說,就是取證并作出審計結論的過程。證據是審計結論的前提,必須有一定的數量的保證,否則取得的證據不具有代表性,無法做出恰當的結論。當然,謹慎地取證并不是意味著證據越多越好,取證畢竟需要花費一定、物力,我們必須“合理使用職業判斷”,以減少不必要的取證,這也是現代審計的基本思想。
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是對審計人員職業能力的基本要求: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應當接受后續等。內部審計人員入職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入職后還必須接受后續教育以“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除了專業能力外,內部審計人員還“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妥善處理好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士的關系”。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具備人際交往能力,是為了便于開展工作,人際交往能力是內部審計人員的基本素質。
二、國際準則中關于內部審計師職業規范的規定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理事會在2000年6月通過的新道德準則包括原則和行為規則兩部分,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的標準:
第一方面為誠實。這是內部審計師建立信用,保持其判斷的可靠度的基礎。
第二方面為客觀。指出內審師在收集、評價和溝通有關被檢查的活動或過程的信息中,應展示其最大限度的 職業客觀性。在其做出判斷的過程中,不受其個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適當影響,對所有相關做出公正的評價。
第三方面為保密。內部審計師尊重其收到的信息的價值和所有權,除非是在合法或有職責的情況下,否則沒有適當授權不披露信息。
第四方面為能力。內部審計師在工作中應具備并使用在內部審計業務中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三、中外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比較
比較我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與國際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規定,可以發現其既存在著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都對內部審計人員從獨立、客觀、保密和執業能力上做了相關的規定,但在有些內容上則存在差異,且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后續,提高服務質量。而國際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中辦相應提出審計師應當持續地提高其服務的熟練程度、效率和質量,未明確達到上述要求應采取哪些具體方式。從該方面看,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更加具體,更具有性和操作性,而國際內部審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則更重視結果而非過程。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作為專業勝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正式提出來,并在后來頒布的具體準則第20號——人際關系中,以更具可操作性的形式完善起來,這象征著我國內審現在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溝通,注重內部審計師與董事會、當局的人際協調關系。而國際內部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并未明確提出該方面要求,而是在其實務準則中,將人際交往能力以十分具體的形式規定出來(紅皮書:1200專業能力和應有的職業審慎),突出了重視內部審計師的交際能力,并認為這是發揮內部審計師“高參”和“助手”作用、實現內部審計增加價值、改善組織經營這一目標的關鍵因素之一。相對而言,我國在內審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中條文形式的規定,更彰顯對內審人員人際交往能力的重視程度。
參考文獻:
[1]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中國內部審計規范》.北京:中國時代出版社,2005
[2]紅皮書:內部審計實務標準,2005修訂版
[3]莊恩岳:中外審計準則比較[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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