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傳統哲學及法哲學原理中的理性與法的研究分析論文
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的主人世界是希臘世界。古代社會通過暴君的意志實現,暴君實現人民意志,并且將集體的意志變成國家,在這個過程中,“他的意志凌駕在善和惡之上,他的意志是普遍的意志,能摧毀作為特殊的個人意志。之后,個體成為忠誠的公民,并通過他們的特殊活動實現普遍的(政治)目的!
1暴君被消滅之后,國家建立起來而進入法律統治的時代,對這一時代的公民來說:“法律是一種不行動,某種準自然的東西,或神性的東西,他現成地接受法律,法律不是他通過一種有意識和有意志活動創造出來的東西!
2 正如那句希臘諺語所說:“要過好的生活就必須生活在一個偉大的城邦之中!毕ED時代的個體都是作為忠誠的公民存在的,他們并不具有獨立的個體性!肮诺湎ED文化實質上是一種口頭文化,其觀念及文字上的表述首先是通過口述的形式傳遞與討論,無論公共的或是個人的!薄俺膶W外,該社會的性質本身——強調面對面的關系——促進了各種形式的口頭交流。在政治方面,陶片放逐法與放逐的重要性便不難理解了:共同體某一個人的身體遷移有效地阻止了他與其同胞思想上的交流!
3作為忠誠的公民的一員的蘇格拉底將哲學的主題從天上引入進了塵世之中,他首次作為個人公開發言并進行關于作為公民個體的“善”的思考,他試圖在人人都盡力成為好公民的社會之下尋找個體的善的存在,也就是在履行公民義務之外開辟出作為人本身的新的倫理領域。這樣就出現了私人與公共、哲學與政治的交鋒,個人作為其自身從此有了私人存在和思考的空間。這種個人對于自我的強調實際上就開辟了主體哲學的先河,而個人一旦分離出來,就意味著關系問題的出現,也就是私人領域和公共空間的關系,哲學與政治的關系。處理以上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個人對于自我獨立的態度和處理方式問題,這種獨立是一種何種程度和怎樣意義上的獨立?
在古希臘時期,人們依循城邦的習俗而生活,法和倫理都是以自然的形式呈現的。隨著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的發展,人們需要從個體的強大之中去謀求權力欲望的實現,而權力又往往隱含在真理之后,即,民主制的發展以及個人權力的擴張促進了知識的發展。尋求知識的路徑不僅是向外的探求,同時也是向內的深入,這種向內的深入實際上就是對于合理性的追尋。而蘇格拉底的“助產術”就是典型的對于合理性以及對于知識的一種要求,在這一意義上,尼采說蘇格拉底乃理性主義的創始人就并非無的放矢了。但蘇格拉底這種理性還不是一種主體的理性主義,他對于理性的追尋是在公共意義上的追尋,“他實際上所做的是,通過話語,將思索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說在我的心之中進行的、我與我自己之間的無聲對話—公共化”。
4而到了柏拉圖那里,問題則有所不同,他的啟蒙不是公開性的,他只以貴族為教授對象,他強調了哲學的至高無上性,同時也就強調了主體理性的至高無上。而近代到了啟蒙運動時期,哲學又一次和公共發生融合,這種融合就表現在哲學的理性在啟蒙運動之中發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對此,阿倫特曾有言:“自柏拉圖的學園以來,各種學派和宗派就與”公共意見“、與整個社會、與“他們”相對立;到了啟蒙時代,人們要求對于理性的公開的運用,這種公開運用又不同于蘇格拉底的公共性,而是一種把主體理性推而廣之的公開的、普遍的運用。對于這種運用,康德說:“理性不是拿來‘自我孤立的,而是要和他人一起融入共同體!
5 康德的法是建立在純粹實踐理性之上的普遍有效的法則,人人都有維護自己生而有之的自由的要求,康德認為,這是人之為人道最高準則,而這就要求法律來滿足這一要求,法律在康德這里歸根結底是為了個人權利而存在的,維護共同體的權益和維護個人利益在康德這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關于個體的理性與公共領域的法,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的序言中說:“自從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開表述和承認,就有了關于法,倫理和國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維的精神不滿足于用這種近便的方法取得真理,那末真理還需要什么呢?它還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內容獲得合理的形式,從而對自由思維來說顯得有根有據!@種自由思維是從自身出發,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內心深處自己與真理是一致的!
6 黑格爾所強調的是個體的自由思維和理性精神的思考和理解,法的概念在黑格爾這里類似于盧梭,先由個人的自由意志擴展和發展成為公共的意志,公共意志得到確認以后就成為普遍的法,也就是普遍的公意。這種普遍化的原則也符合康德以來的傳統—普遍化和合理性之間的內在聯系,普遍化是對于合理性與否的一種檢驗,對于對待個人和普遍的法的態度問題,黑格爾提出了三種態度,第一種態度是天真心靈的態度,這種態度代表著對于公眾有著盲目的信任和追隨,在黑格爾看來這種態度在現實生活中是行不通的;第二種態度則是一種科學和哲學的態度,這種態度下的人完全依照自己的原則制定有效性的標準,但這種態度往往就意味著置普遍的合理性的原則和公意于不顧;第三種態度是依據實體性的法來進行自我調整,這種態度的困難在于人本身的理性和實體性的法的不合理性的遭遇,這種態度的困難通過黑格爾關于抽象自由發展的正反合題也可以得到一種理解。
在法哲學原理的導言之中,在對于自由意志和法的探討中,黑格爾認為:“法是一種客觀自由,是主觀自由所制定的一種制度,以確保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意志的實現。所以法是對自由意志本身的客觀規范,是一種客觀的自由意志。因此法是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自由意志,在法這樣的一種自由意志里面,主觀意志在表現于客觀對象中的同時,仍然是留在其自身中的。我遵守法,好像是一種客觀的規律,但是法是我的自由意志規定的,那么我在遵守法律的時候,我就仍然是在遵守自己的自由意志。因此我是自愿地遵守法律的,在這個時候,我絲毫沒有感到任何外來的、偶然的強制性規范。所以法仍然是保留在主體自身!
7 這就提供了處理個人理性和公共的法的關系的范本,讓法成為自由意志的主觀和客觀形式的結合體,兩者相統一。現實之中兩者的統一是難以達成的,但是在黑格爾的看來,在絕對精神的發展和揚棄之中,這種統一終將達成。在黑格爾的理論體系中關于抽象權利的理論也體現出了對原始狀態下個人領域與公共空間的思考,首先是個人在擁有抽象自由的狀態下對于外部世界的所有物的進行占有,這種占有就使人進入了__公共領域之中,進行一種個人的自由和利益同他人的自由和意志的協調,也就是契約。在契約形成之后有催生出一種矛盾的狀態,也就是一種對契約的違背,即一種“對抗權利之權利”的出現。這種“對抗權利之權利”又被黑格爾區分為“無犯意的犯法”、“欺詐”以及“強制與犯罪”三項,其中的“強制與犯罪對于權利的普遍性造成了嚴重威脅,這就意味著法律必須對此進行懲罰。至此,抽象自由在犯罪中否定自身,又在懲罰中進行否定之否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正反合,抽象權利得到揚棄,客觀精神進入到下一個階段,即道德階段。
黑格爾意義上的法并不是這種原始意義上的契約,而且黑格爾本人也并不贊同這種原始的契約,“法和倫理以及法惡化倫理的現實世界是通過思想而被領會的,它們通過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規律性。”
8 他的法的概念也不能被理解為實體性的法,黑格爾作為德國古典哲學的集大成,他實際上要做的是把啟蒙運動的精神發展到極致,也就是說,康德那里的理性的公共運用是被黑格爾所繼承和發揚的。黑格爾說:“哲學具有公眾的即與公眾有關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純粹是為國家服務的!
9 黑格爾在這里如此說是為了將哲學從極端的主體性之中拉回到公共視野之下,為了把人們從自傲的“認真”態度中轉變為具有普遍性的自由理性態度。離開了公共性的哲學將會是非理性的、失控的、極端的,這也同時意味著權力的失控和災難的到來。
【談傳統哲學及法哲學原理中的理性與法的研究分析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