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論文
“比較行政法像積累各種行政法方案的倉庫,核心任務是發展具體的需要和法律問題,對比不同領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傳統的個性和共性,學習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鑒經過檢驗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之前筆者有文章《淺析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貢獻》中著重闡述了四個方面的貢獻,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續篇,集中闡述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些許局限性問題。
筆者以為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有四個方面的貢獻,分別為為學術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譯著作和論文,為我國行政立法中借鑒吸收先進制度提供來源,為法學學科的基本范疇確定功不可沒,為法學研究范式的轉換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貢獻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一些局限性的問題,下面一一闡述。
首先是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可資比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較行政法學的深入發展有賴于外國行政法學原始文獻的全面的收集和準確翻譯,開展比較行政法研究應該從規范比較、制度比較、理論比較、思想比較和運行環境比較等不同層次逐步展開。雖然外國行政法的翻譯性著作和論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較素材而言,總體上還是存在比較大的局限性的。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比較傾向于教科書式的介紹而對專題式的研究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成文規范的翻譯而對司法判決書的翻譯很少;比較傾向于制度的靜態描述而對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描述比較少量;比較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譯而忽視學說歷史、制度歷史的系統梳理。大家不難發現,從教科書式的翻譯、成文規范的翻譯到制度的靜態描述,都是比較容易掌握的事情,對應的專題式研究、制度運行環境的動態掌控和學術史制度史,這是非常難且耗時的工作。在外國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極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價值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就難以有厚重的土壤,這正是我們繼續挖掘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有所作為的領域。
其次是域外制度的相關學說存在誤讀。比較法學研究一直是一把雙刃劍。在正確的、全面的掌握外國行政法素材基礎之上的比較研究,確實有可能發揮比較行政法學的應有功能。反之,如果在對外國行政法制度學說不求甚解甚至一知半解的基礎上進行比較研究,其結論必然是失真的。特別是比較法的研究者在進行比較法研究之前基本上都接受過本國法教育,對外國法研究的時候就更存在既受法律思維模式影響導致的誤讀的可能性。在有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中,一種比較流行的敘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發達國家均已經建立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其先進經驗證明了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我們深入考察西方主要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情況并非如此!這就是對西方國家相關行政訴訟制度的誤讀造成的。
再次,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使命比較模糊。在當下的行政法學研究中,一個日漸明顯的趨勢就是:無論對于什么樣的研究主題,研究者大多偏好展示出比較法的視野,似乎沒有外國法的東西就不能成為學術語言文言化的復古傾向--一個值得關注的語言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淺析“教學學術”視角下大學教師教學責任意識剖析傳播學術中的“歐洲中心主義”——亞洲中從Ontology的譯名之爭看哲學術語的翻譯原則試論新聞學學術規范研究的依據與路徑論析大學教師教學與科研的學術責任中學的學術:一個亟待關注的話題試論學術嬗變中的教育創新環境法學的學術特色與貢獻。
為什么需要進行比較法的研究或者說比較行政法學的使命是什么,則出現認識上的模糊。當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有的借鑒他國成熟的行政法律制度為我所用甚至是直接進行法律移植為使命,有的通過比較論證中國特有行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為使命,有的解釋能夠普遍適用于各國的共性行政法規律為使命,有的拓寬視野縮短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與發達國家差距為使命,還有介紹外國行政法學說提升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品味為使命的'等等。研究使命的不同雖然在客觀上形成了多樣化的比較行政法學成果,但是這種認識上的模糊和分歧對于比較行政法學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特別是在中國特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的使命更是需要予以澄清的前提性問題。
最后,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運用存在問題。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曾說:“就像因自我觀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數是病人一樣,有理由去為本身的方法論費心忙碌的科學,也常常成為病態的科學,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學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曉自身。”一般來說,同性的比較法研究方法主要有四個組成部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功能比較與概念比較、動態比較與靜態比較、歷史文化比較與單純法規比較等等。當下我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宏觀比較、概念比較、靜態比較和單純的法規比較相對較為普及,而微觀比較、功能比較、動態比較和歷史文化比較數量較少。這種比較方法運用上的偏好使得我們對于外國法的理解會陷入膚淺而渾然不知。單純的法規比較在當下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中十分流行,這種基于靜態規范層面的比較將復雜的法律制度設計問題簡化為紙面上的法條對比,忽視了制度背后諸多社會影響和現實的運作圖景,從而導致研究價值的降低。
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存在的局限性的分析,時刻提醒著筆者在利用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時候刻意的克服這些不足,同時激發著筆者繼續研究如何完善比較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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