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資產委托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是當前國內外保險業的主流投資運作方式。此模式中的資金運作機制包括投資委托和資金托管兩個方面,前者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投資機構實施運作,后者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等職能交由托管銀行負責。資金運作的各方當事人即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應合理分工,各司其職。委托管理模式在治理結構、專業分工、風險控制等方面具有制度優勢,但同時代理成本、道德危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產生也會帶來相應的制度成本。
關鍵詞:委托管理;資金治理;托管人;職責定位
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險公司(委托人)將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人)實施投資運作,并對保險資產進行獨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險投資管理模式。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治理,是指保險資金管理的各方當事人,因參與保險資金管理活動而確立的責權利關系,以及當事人履行職責、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有效保障機制。目前,委托管理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主流投資管理模式。
一、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運作機制
(一)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資委托機制
投資委托機制,又稱第三方資產管理,是指保險公司自己不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而是將全部或部分保險資金委托給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保險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向受托機構支付管理費用。投資委托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保險公司設立或控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資金委托其運作;另一種是保險公司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與自己無任何股權關系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從國際經驗看,規模較大的壽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一般采用第一種方式,再保險公司、產險公司和小型壽險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種方式。
(二)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資金托管機制
資金托管機制,又稱獨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等職責委托給托管銀行,建立獨立于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有關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機制。保險資金托管分為全過程托管和全金額托管。全過程托管是從保費收取開始,按照不同保險產品,分別開設賬戶、快速上劃資金,歸集到總公司托管賬戶,做到統一資金調度、統一資產配置、統一投資運作、統一收益分配的過程。
全金額托管是將保險公司總部統一歸集的資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資的全部資產,實施第三方獨立托管。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資金托管是指保險公司將以投資為目的的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等職責委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其實施獨立第三方托管的機制。保險資產委托管理中的業務關系模式見圖1。
二、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關系
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下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當事人應按照科學、高效、規范的原則和標準,建立良好的保險資金治理結構,以書面協議方式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一)委托人職責定位
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為保險資金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并承擔委托資.產的投資損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職責是按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管理人和托管人,簽署受托協議和托管協議,建立相互制衡的規范的資產管理框架,協調三方關系,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完整,并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2.戰略資產配置。
所謂戰略資產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負債特性和資產收益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對資本市場的分析判斷,合理匹配資產和負債,科學確定一級資產配置種類和投資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資策略的過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進行戰略資產配置,并將主要數量限制和目標要求通過投資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發給投資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執行。投資指引體現了委托人對保險資產管理的目標要求,是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的主要依據。
3.投資監督。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進行投資操作,但必須承擔管理人投資操作帶來的收益和損失,因此,委托人必須對管理人的投資操作進行監控,主要體現在:(1)監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資品種及比例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和投資指引要求。(2)監督管理人資產戰術配置和投資策略是否符合宏觀經濟和資本市場的大致變化趨勢。(3)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決策及操作流程設置是否存在明顯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績效評估。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險資產的運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賴于委托人對管理人的投資績效進行科學評價。目前,基金業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這對保險資產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鑒。但保險資產管理績效評估有其特殊性,即不僅要體現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資特性,還要滿足保險產品開發和保險經營的特殊要求。如保險資產管理要注重資產負債合理匹配,以滿足保險經營正常賠付的資金需求。此外,保險資產管理的績效評估應體現委托人的投資理念,并應有利于激勵管理人取得持續、穩定的投資收益。
(二)管理人職責
投資操作和組合管理。管理人作為受托方享有保險資產投資管理權,但這種權利是一種有限權利,主要體現為:管理人應當以實現委托人的投資目的為宗旨,為委托人的利益對委托資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權處分受托財產,不得利用受托保險資金謀取不當利益。
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權主要體現在:
(1)進行組合管理。根據不同資金來源、不同投資品種對保險資金進行分帳管理。
(2)開展投資研究。建立規范的研究體系,通過科學的研究方法,對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走勢和各投資品種進行研究。
(3)進行投資決策。根據相應的研究結論,確定具體的投資操作策略。
(4)實施投資操作。交易人員根據交易指令,通過交易系統實施投資操作。
2.風險控制。
在金融投資日趨國際化、金融產品日趨復雜化的背景下,風險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職責,也是委托人選擇管理人的重要參考依據。
管理人的風險控制職責主要體現在:
(1)樹立科學的風險控制理念。即通過全員參與、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續控制的運行模式,對涉及投資運用的各個業務領域和環節進行全方位的風險控制。
(2)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和流程。即在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的.各個層面和各個環節嵌入相應的風險控制流程,通過標準化的措施在業務一線實現對風險的控制。
(3)搭建健全的風險控制組織架構,包括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
(4)引入先進的風險控制技術手段。即引入或開發綜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科學手段進行風險點識別和風險度評估,實現對投資風險的事前評估預測、事中實時控制和事后及時分析。
3.信息披露職責和保密義務。
(1)管理人應建立規范的業務報告制度,確定報告的頻率和形式,確保委托人及時獲得投資策略、交易操作等相關信息資料。
(2)管理人應根據有關協議規定向托管人提供財務報表等信息資料。
(3)管理人應確保提供信息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4)管理人應對受托保險資金投資情況依法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職責
根據其他行業和國際經驗以及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托管人職責可分為基本職責和增值服務兩類。
1.基本職責。托管人的基本職責是指根據托管協議規定,托管人必須提供的基本服務內容。
一般來說,托管人的基本職責包括:
(1)資產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資金、證券及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其他資產。
(2)帳戶開立和管理。即托管人應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開立專用存款帳戶和證券帳戶。
(3)資金清算交割。即根據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及時辦理托管股票資產、債券資產及其它資產的清算交割。
(4)投資監督。即監督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是否符合投資指引和相關監管規定,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和監管機構報告。
(5)信息披露。托管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保險資金托管報告,托管人對保險資金托管情況依法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務。托管人的增值服務是指根據托管協議規定,托管人需額外收費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務內容。
常見的托管增值服務有:
(1)資產估值。為保險公司托管的股票資產、債券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估值。
(2)績效評估。即協助委托人科學評價管理人投資績效。
(3)風險評估與管理。
(4)技術支持。
(5)其他增值服務。
三、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優勢
(一)科學的資金治理結構
1.分工明確。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當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職責定位,成為這種模式有效運行的關鍵和核心。借鑒國外同業先進經驗,經過一段時間磨合和摸索,我國保險業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職的三方法律關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負責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監控和績效評估;管理人主要負責具體的資產戰術配置、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操作、風險管理;托管人則負責資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資監督職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當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沒有一方能夠實現對保險資產的任意處置,在制度設計上確保了保險資金的安全運行。
主要體現在:
(1)委托人和管理人間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資操作必須遵循委托人發布的投資指引;委托人可隨時對管理人的業務操作流程等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
(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權檢查委托人所提供財產及相關憑證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則有權對托管人的資產保管情況、資金交割清算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3)管理人和托管人間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權根據托管協議和其它相關規定審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規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但對于管理人的合規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須及時履行清算職責并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二)專業化的投資運作機制
將保險資產委托給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實現了保險資產的專業化運作,有利于保險資產的保值增值。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成本支出,使其專注于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組建自己的資產管理部門需要投入高額的人力資本和信息技術成本,其投資經驗的成熟也需經過一段較長周期。而保險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費和托管費,保險公司內部的資產管理部門主要從事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監督和績效評估,從而大大減少了各項成本支出,使保險公司能夠集中精力開拓保險業務。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資管理機構的專業知識和成熟經驗,改善投資收益水平。
(1)保險公司可通過市場化選擇機制,遴選信譽優良、業績卓著、與自身投資理念相契合的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
(2)保險公司可將性質、來源不同的資金委托給具有相對比較優勢的不同投資管理機構實施管理運作,充分攫取資產管理市場的細分收益。
(3)保險公司可充分利用資產管理市場的競爭機制,淘汰業績不佳的投資管理機構。
(三)可控的風險制度安排
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與否不僅事關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敗,更關系到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在機制設計上充分體現了風險可控優勢,主要體現在:
1.風險分散和隔離機制。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下,投資的研究、決策、操作、資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險公司負責,風險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則在制度安排上設計了有效的風險分散和隔離機制。(1)投資流程分散。委托人負責資產戰略配置,投資管理人則根據具體的投資策略實施資產戰術配置,從而實現了投資流程的分散化。(2)資金有效隔離。引入獨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僅負責投資決策和下達交易指令,資金交割清算職責則由托管人承擔,從而實現了信息流和資金流的分離。
2.三重監控機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當事人在不同層面發揮風險管控功能。
(1)委托人的投資管控。委托人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方案,在宏觀配置層面掌控風險,同時對管理人的具體投資操作實施嚴密監控。
(2)管理人的風險管理。管理人作為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實施風險控制是其必要職責。
(3)托管人的投資監督。托管人作為獨立第三方,需要根據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實施資金清算。在此環節,托管人可發揮投資監督功能,監督管理人的投資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監管機構規定,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及監管機構報告。
四、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代理成本
保險資產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代理成本是指為確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圖進行投資操作,防止管理人轉移利潤、惡意虧損等道德危險以及由于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行為造成損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監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費用。委托人將保險資金委托給管理人,利用其專業投資技能獲取投資收益,必須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這是委托代理模式中基于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必要支出。
2.監督成本。為使管理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和職業操守進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須采取各種措施監督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從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價。
委托人的監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幾項:
(1)托管機制的引入和托管費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務需要收取一定費用,即托管費用。
(2)委托相關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力成本。保險公司雖然不直接投資,但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專業人員承擔相關職責。
(3)信息技術投入。委托人要實現對委托資產的嚴密監控,需要與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建立信息技術平臺,及時獲取委托資產的交易信息和會計信息。
(二)道德風險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間代理關系的產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進行投資操作,管理人成為委托資產的實際控制人,這就為管理人道德危險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制度空間。根據委托代理理論,投資管理人作為經濟人,會將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這就可能使得投資管理人行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導致道德危險。盡管委托人會采取各種方式對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絕道德危險的產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險主要體現在:
1.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險資產的所有權和投資管理權相分離情況下,作為管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作為保險資產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現象。如投資管理人可能會盡量降低向委托人報告投資信息的頻率和詳細程度,采取各種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預程度和監督力度,從而增大自身的投資自由度。在極端的情況下,投資管理人甚至有可能違反職業操守和投資指引規定,進行各種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資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
2.多委托代理關系下的“揩油選擇”問題。“揩油選擇”是指在同一投資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多家保險公司投資資產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的利潤轉移現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險公司的委托資產投資收益大相徑庭,管理人就有動力在不同保險公司的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潤轉移,使得所有委托資產的投資收益情況平均化。再如投資管理人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響,管理人有可能將其他委托人的投資收益向母公司轉移。
(三)信息不對稱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會導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從而降低保險資產管理的運作效率,主要表現為:
1.委托人無法準確獲知管理人的專業知識和資質水平,從而導致逆向選擇。投資管理人相較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優勢,最清楚自己的素質和經營能力,為了獲取資產管理業務,管理人有可能會采取各種方式隱蔽不利信息,粉飾投資業績,從而可能導致保險公司選擇那些專業能力不強的投資管理機構。而當委托人發現管理人投資技能無法達到預期水準時往往悔之晚矣,因為委托人變更管理人的成本相當高。
2.委托人無法及時、準確獲知保險資產具體交易信息,從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技術和具體投資交易方面具有絕對信息優勢,而委托人則可能由于信息技術、投資人員專業水平等方面的劣勢而無法對投資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同時管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會產生故意隱瞞投資信息的動力。投資信息傳遞方面的效率損失,會降低委托人投資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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