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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下施工企業納稅探討論文
一、營改增下對施工企業形成的正面影響
營改增對施工企業形成的正面影響涵蓋兩個層面,首先可預防施工方進行重復納稅。企業一方面為提升投標競爭力,通常應用聯合投標而后分包項目模式,因而建設方并不會同分包方簽署獨立合同,施工企業應自行納稅。然而,現實中由于欠缺分包合同則會令施工企業面臨重復納稅的問題。執行營改增政策后,則可通過銷項稅抵扣進項稅,確保施工企業納稅流程更加科學規范,可輔助其有效的避免重復納稅問題。另外,通常施工單位要在材料采購階段中上交增值稅進項稅,其中各個環節倘若包含營業收入,還需要上交營業稅,這樣一來便導致施工方在較多環節進行了重復納稅。而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則會有效改善上述情況。再者,營改增下,可有效推動施工企業實現設備系統的全面升級以及施工建設技術的更新改造。施工設備系統始終是施工單位生存以及發展的核心基礎,其具備較高的內在價值,因此會在施工單位固定資產之中占據較大份額。實施營改增政策后,施工單位可在采購固定資產過程中享受到增值稅抵扣這一優惠政策,進而可為企業不斷擴充建設生產規模、有效的更新優化設備系統而提供更為優質的條件,同時還會推動施工單位繼續擴充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以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
二、營改增下施工企業面臨的考驗與挑戰
營改增下,施工單位納稅稅率以及基數均會產生改變,令其需要上交的稅金相應改變。由于一些供應方財務管理工作較為滯后,再加上施工單位無法對企業項目部或是下屬單位進行有效管控,使得營改增下,施工單位對進項稅實施科學規范的管控面臨一定難度,稅負不降反增的狀況時有發生。另外,建設方拖欠項目款的問題較為普遍,營改增下,納稅模式伴隨變化,施工單位承受的資金壓力逐步擴大,在其批復工程量計價后,施工方會產生納稅義務,并進一步明確增值稅銷項稅,即便是建設方無法按時交納款項,其也不能延后確認或是將額度降低。長久來講,施工方款項不能做到按時足額的獲取,卻必須要上交足額的稅款,其銷項稅總量遠遠超出進項稅,導致施工單位承受的資金壓力持續提升,更有甚者還會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問題。我國積極鼓勵施工單位履行營改增政策,事實上是為了對服務業進行扶持所作出的決定,對經濟結構的優化重組形成了積極影響,同時會推動施工方積極采用現代化的經營管理模式。然而,當前,較多施工單位管理發展水平參次不齊,較多單位仍舊采用粗放管理模式,導致其負擔不斷提升。因此,一些專家論證,營改增制度為優化施工單位質量的一大契機。營改增下,當前施工方經營模式調整如何符合新稅制相關要求,施工方如何強化風險防控水平,創建更加完善有效的財務管理機制,優化經營管理模式,則是其面臨的一個挑戰。倘若面臨新稅制改革,施工單位沒能積極行動,作出快速更新調節,則會最終被淘汰。再者,施工方的建筑成本中人工成本占到近30%,加之考慮采購地材成本,以及日趨增加的資金成本,倘若營改增不涵蓋建筑勞務部門及銀行金融系統,則其不能獲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缺少了這部分成本的抵扣稅源,施工單位的稅負控制將面臨一定的考驗。
三、營改增下施工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一)轉變模式,開源節流
對施工單位來講,營改增不僅是挑戰、也是機遇,只有施工方積極的把握住機會,推動自身管理經營模式的優化更新,從容應對營改增產生的作用影響,便能實現更大的發展。首先,施工方應積極取締以往粗放式管理經營模式,穩步向著精細化管理方向前進,合理縮減企業成本,輔助施工單位在推進營改增政策的階段中完成穩步過度。其次,施工單位應把握開源節流的實踐原則,優選原材料供應單位,包括主要材料、地材、輔助材料等,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合理的控制投標報價,引入全面預算工作模式,盡最大可能做好施工成本投入管控,以合理的縮減稅負壓力。再次,隨著施工企業BT、BOT、PPP模式轉變,項目財務成本日趨增加,施工單位要通過合理籌劃資金,嚴控有息負債規模,降低財務成本。另外,施工單位應通過加大機械化現代作業技術的改進,縮減勞務用工,降低勞務成本。總之,施工單位要最大程度增加增值稅抵扣稅源,嚴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稅成本費用的開支,才能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優化增值稅發票工作制度
營改增下,可否獲取到符合標準要求的專用增值稅發票,針對施工單位進行納稅籌劃來講體現了決定性作用。基于施工單位業務特征,其增值稅發票通常具備較嚴苛的標準要求,且呈現出總量龐大的特征。我國稅務法要求,只有契合標準規范要求的專用增值稅發票方能實現稅款抵扣。也就是說,施工方必須應注重優化增值稅發票實踐工作機制。首先,施工單位應針對專用增值稅發票的有關重要環節制定管理方案,例如開立發票、票據的申領以及應用、獲取、管理等。應嚴格管控同增值稅發票密切相關的法律風險。再者,針對施工單位下屬公司或是辦事處負責專職辦稅的工作人員,應強化培訓教育,提升其妥善管理專用增值稅發票的工作理念,提升施工單位增值稅抵扣的工作效率以及實踐效果。最終,施工單位還應勇于提升對增值稅發票控制管理工作體制的履行力度,對于開具發票的時間以及涉及的金額均應嚴格細致的規定。倘若發覺某環節存在不當行為,則應追究問責并快速的糾正。
(三)注重對財務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提升綜合業務水平
從客觀層面來講,營改增下,同增值稅密切關聯的財務處理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倘若無法對稅法全面掌握與充分理解,而是存在認識不當的現象,那么較易引發錯誤問題。由當前狀況來說,基于營改增制度仍舊處在試點運行時期,施工單位較多財務工作人員無法對營改增制度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掌握,對營改增政策將會對自身工作以及施工單位經營發展引發的影響了解有限。為此,就當前我國稅收體制的重要變化時期,施工單位應積極推動財務工作人員參加稅法培訓,定期同區域稅收監督管理單位保持實時聯絡溝通,便于更為全面細致的把握稅收管理規定。施工單位還應在營改增稅法培訓活動之中,擴充參與人員規模,即培訓對象不應單純的限定在財務工作人員,還應涵蓋管理崗位、造價管理員工。具體的教育培訓內容則應涵蓋營改增下對施工單位招投標報價產生的影響、會計財務工作、報稅環節等實用性知識專題。當前,營改增細化實施方案并沒有完全出臺,因而施工方開展的稅法培訓管理工作應為一項長久任務,每當具體的政策或工作細則頒布后,施工方均應投入高度重視,快速組織有關的學習以及培訓活動。
四、結束語
伴隨市場經濟發展步伐的持續深入,營改增制度也成為我國稅收管理政策的必然發展趨勢。而營改增制度的深入推廣,使得更多的施工單位需要面對由上交營業稅改變為上交增值稅的過度。針對此類狀況,施工單位應全面認識到營改增制度產生的眾多影響,在此基礎之上制定科學有效的應對策略,深化財務管理基礎任務,合理制定納稅籌劃策略,方能保證真實稅負的可靠穩定,推動施工單位實現持續、穩定的發展與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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