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反壟斷法中特許經營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在中國正迅速發展。特許經營的客體是一些知識產權的組合,因此特許經營也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特許經營也具有知識產權對象的專有性,或者說獨占性。特許權人對其智力性成果的獨占性使用所產生的市場力量就會產生一定的市場支配力,如果特許權人濫用了這種優勢的市場支配地位不合理地限制了競爭就會引起反壟斷法的關注。本文對特許經營中可能存在的反壟斷問題及其豁免進行了探討,并對我國反壟斷經營的現狀和相關立法規定進行了分析與評價。
關鍵詞:特許經營;知識產權;反壟斷法
一、特許經營的概念與特征
特許經營是一種分銷產品或服務的方法。特許經營制度中至少包括兩種人:
(1)特許權人,其把自己的商標、商號和業務系統提供給他人使用;
(2)特許經營人,其使用特許權人的商號和業務體系進行經營,但要向特許權人支付許可費和保證金。
特許經營的共同特征:首先,特許經營是一種合同關系;其次,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因為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是“特許權人將屬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識產權及專有權利授權給經營人使用,并收取報酬”。第三,特許經營網絡具有同一性。這種同一性指特許權人通過特許合同對特許經營人做出的一些限制,比如限制其只能采取特許權人的經營策略銷售專營產品,限定特許經營人的經營地點,控制零售價格,要求特許經營人只能銷售特許權人的產品或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等等。
二、特許經營協議中存在的反壟斷法問題
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權必然具有知識產權的特性,尤其是獨占性。知識產權之所以與壟斷發生密切的聯系,成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問題,是由于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特許權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為特許經營人規定各種義務,這樣特許協議中就可能包含一系列知識產權轉讓條款。在這種情況下,特許權人很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來附加一定的限制。正是這些限制性條款才會觸動反壟斷法的敏感神經。一般而言,特許經營中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有:
首先,區域限制條款(市場分割)。為了使生產和銷售更有效率,形成規模經濟,降低銷售成本,并節省運費,以及防止“搭便車”的行為,特許權人和特許經營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協議里面規定區域獨占權,即特許權人在特許經營人所在區域不再指定其他特許經營人從事同類業務,同時,特許權人也要求特許經營人在特許經營協議所指明的場所進行營業活動,不得擅自去他處從事經營活動。這種規定與橫向限制協議中的劃分市場十分相似,即競爭者之間分割地區、客戶或者產品市場。從反壟斷法的角度看,這種規定的結果是消除了競爭者,從而影響了市場競爭。
其次,價格串通行為。在特許經營領域內,價格串通可以分為橫向價格串通和縱向價格串通。因為這種行為與反壟斷法中的固定價格行為十分相似,因此也納入反壟斷法關注的范圍。價格串通行為中的縱向價格串通通常表現為固定轉售價格,即價格控制,即特許權人通過特許協議對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標準進行限制,不允許被特許人自行確定價格,或者被特許人要對價格進行變動,必須經過特許人的同意。執行統一價格有利于特許經營體系的市場經營,增強顧客對特許經營產品與服務的信任度。但是執行固定轉售價格的后果是限制了特許經營人之間的競爭,因此可能會引起反壟斷法問題。
三、我國特許經營中的主要法律問題及立法現狀
1.我國特許經營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隨著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在我國的開展,一些與特許經營有關的法律糾紛也開始出現。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案由中確立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由,由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進行審理。從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一些特許經營相關案件來看,我國特許經營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未約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2)沒有注冊商標能否從事特許經營;3)特許經營人欠缺“兩店一年”的資質與特許經營合同效力問題;4)特許企業未備案與特許經營合同效力問題;5)特許人存在欺詐,被特許人享有何種請求權。
從前述問題中不難看出,現階段我國特許經營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存在法律認識上的分歧,基本上在《合同法》框架內就可以解決。這也是我國特許經營仍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所決定的。但是考慮到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大趨勢,考慮到越來越多規模較大、相對成熟的國際特許經營品牌紛紛到中國開拓業務,考慮到中國自己的特許經營品牌在未來的發展空間,可以說從現在開始,未雨綢繆地把特許經營中的反壟斷法問題也納入思考的范圍不失為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舉。
2.我國關于特許經營的立法現狀及評價
中國加入WTO之后,特許經營的方式得到迅速發展,這對我國特許經營相關立法也提出了諸多挑戰。針對這種狀況,我國也先后出臺了一些規范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包括1997年11月14日內貿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和后來商務部于2004年12月30日在此基礎上修訂并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及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2008年8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的《反壟斷法》,對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做出了很多原則性規定。
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可以刺激經濟活動,尤其適合中小企業的發展。總的來說,我國有關商業主管部門和立法機構一直是關注特許經營的發展的,并且試圖將其納入到法律規制的范圍。但是我國關于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反壟斷法》的出臺并不能給特許經營行為的法律規制以具體的指導,因此仍需要繼續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之上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以確保這種商業經營形式在我國能夠得到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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