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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論文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論文 篇1
摘要
代理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內容。在20世紀早期的公司治理研究中,人們普遍認為現代公司的股權結構是高度分散的,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被視為公司最關鍵的代理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股權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當集中的,公司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控股股東手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掠奪才是現代公司最核心的代理問題。
關鍵詞
股權結構;代理問題;隧道挖掘
1、引言
股權結構研究的核心內容是股份制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股份制企業與業主所有制和合伙制企業相比較,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企業股權的分散化和股東的社會化。股份制企業的所有者不再局限于一個或者少數幾個相互了解的出資人,而是由數以萬計的互不熟悉的機構或自然人組成,要求每一個股東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是不現實的,而只能將企業交給個別股東或者根本就不擁有股權的職業經理人去經營管理,企業的所有者或者部分所有者失去了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即所有權與企業控制權發生分離,由此產生了代理問題。在不同的股權結構下,企業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不同的利益集團手中,因而具有不同的代理問題。本文試圖對這個問題進行一下分析。
2、伯利—米恩斯模式下的代理問題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學者伯利和米恩斯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20年代末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大大增加,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大多數股東都是個人投資者,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僅占公司總股份很少的部分。與這種股權分散化的趨勢相伴的是股東投票權的作用日益減小,企業經營者逐漸取代投資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這就是伯利—米恩斯模式。后來,在20世紀60年代,拉納再次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研究后,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了《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1929~1963年》一文指出,伯利和米恩斯曾說有44%的公司和58%的公司資產是由經營者控制的,而到了1963年,這兩個數字分別上升到了84.5%和85%的水平。
企業所有者將自己投入公司的財產交與經營者來管理,從而確立了他們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是委托人,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是代理人。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這一委托—代理關系具有三個特點:第一是委托人與代理人擁有不同的目標函數,委托人的追求的是自身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是包括貨幣薪酬、在職消費、權利欲、社會地位等在內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二是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委托人對市場及外界環境的變化和企業內部經營的真實狀況的了解也遠不及掌握實際控制權的代理人;第三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備性,由于經濟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復雜性,人們難以把未來的各種情況都預料到,即使能夠預料到未來的情況,簽約雙方有時也難以用一種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描述,難以達成協議,
即使能夠達成有關協議,有時也很難在出現糾紛時,能夠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確理解并強制執行該協議,因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不可能窮盡一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及處理方式。由于代理關系的這三個特點,掌握了企業控制權的經營者就有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采取背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對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代理問題。在伯利—米恩斯之后的近半個世紀,研究股權結構的學者一直以“兩權分離”作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一直被認為是現代公司中的核心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點。所謂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保證公司的所有者能夠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的視角下,公司治理理論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激勵和約束,使經營者與所有者實現利益協同,從而削弱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降低代理成本,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3、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研究的新進展
近年來一些學者發現,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企業股權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當集中的。例如,La Porta等發現,在27個高收入國家中約有64%的大企業存在控股股東。Faccio和Lang發現,在13個西歐國家中,除英國和愛爾蘭外,其他國家的股權高度集中,在5232家上市公司中,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國,家族控股的企業占20.5%。在意大利和瑞典,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處于控投股東的嚴密控制之下。在新興市場,所有權集中度比成熟市場更高,Claessens等對東亞9國2980家上市的股權結構進行了研究,發現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符合股權分散,大部分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都很高,并且存在著控制性股東。德姆塞茨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被普遍認為股權最為分散的美國公司,各大公司的股權也并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有1/4的股權集中于大家族手中,平均每一大家族的股份又分為四份左右,購買四家企業的股份。Holderness和Sheehan發現在幾百個美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Mehran把至少擁有公司5%股權的個人和法人確定為大股東,他通過對隨機選擇的153個制造業公司進行研究后發現,有56%的公司擁有大股東。如此大量的經驗數據表明,現代企業中股權集中是一種普遍現象,大股東普遍存在,股權結構高度分散并不是對現實世界的真實描述。
公司的大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擁有較多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足夠多的`大股東甚至可以派遣自己人擔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層管理者。因此大股東有能力獲得關于公司經營的較充分的信息,成為內部人,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公司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了大股東手中。大股東代表整個股東群體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可以抑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降低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成本,所有者—經營者間的利益沖突并不是公司最重要的代理問題。此時,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成為典型的委托代理關系。在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同樣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和合同不完備的特點,作為代理人的大股東必然會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謀取私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從而導致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的代理問題。正如La Porta等所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主要的代理問題是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而不是職業經理侵害外部股東利益。Clasessens等也認為,在大多數國家,控股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是非常嚴重的委托—代理問題。
Johnson,La pe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使用“隧道挖掘”(tunneling)來描述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行為,意指公司的控制者從公司轉移資源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行為。控股股東可能采取多種手段進行“隧道挖掘”,如支付給自己派遣的企業高級管理者過高的報酬、關聯交易、股權稀釋、竊取公司的投資機會或者迫使公司投資于凈現值小于零但卻有利于控股股東的投資項目、操縱公司的會計報表等等。一般來說,影響大股東對小股東的掠奪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三個:一是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一方面隧道挖掘對自身在公司擁有的權益的損害越大,因而侵占動機越小,但是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會越強,越有利于侵占行為。大量的實證研究證據表明,當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時對小股東的侵占程度是最嚴重的;二是股權制衡度。當公司同時存在幾個持股比例接近的大股東時,各大股東相互之間的監督和牽制可以降低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占;三是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法律對小股東的保護程度越高,控股股東的侵占行為被發現后受到的懲罰越嚴厲,侵占成本越高,因而侵占行為就會受到限制。此外,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發達程度、控股股東的性質等因素也會影響隧道挖掘的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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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論文 篇2
[摘要]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對企業生產經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股權結構將直接影響公司治理的效率。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不合理等諸多問題在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及大型企業中依然存在。通過文獻中對股權結構發展狀況的研究,找出股權結構以及公司代理結構不當引起的公司治理問題,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從股權結構的角度找出對我國上市公司及大型企業中股權管理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從而更好的為我國市場化經濟發展工作建設實施提供保障。
[關鍵詞]
股權結構;代理理論;控股權
公司治理是在我國當前金融經濟發展建設中最為常見的一個問題,由于公司治理形式受到影響,使得公司股權以及代理問題出現了明顯的改變。我國現代化市場經濟運行發展中,由于受到股權影響使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公司治理中的股東管理權限出現了明顯的改變。為了能夠在現有市場經濟運行發展中,更加完善的提升出市場經濟運行效率,需要按照我國經濟發展建設中的要求,將股權結構與企業代理之間的關系明確,這樣才能保障在相應代理關系的整合分析中,有效的為公司股權結構以及企業代理工作實施奠定基礎。因此,本研究的意義就是按照我國現有市場經濟發展建設工作開展中對于股權結構以及代理問題的研究,將相應的管理關系明確,從而更好的為我國市場化經濟發展工作實施提供保障。
一、委托代理問題研究
委托代理是在現代化公司股權結構改變研究中,應該重點分析和研究的一項問題。由于在公司股權結構變化過程中,受到委托代理關系影響,以至于代理關系中的財產形式以及相應的控股管理方式出現了改變[1]。
作為公司股權管理人員,在現有股權管理工作控制分析中,需要及時的按照公司股權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對股權管理控制中的代理關系進行分析,并通過相應的控制關系分析,找到適合公司股權管理的要點,提升公司股權管理水平。第一,在公司股權管理控制中,對于委托代理人的衡量應該具有一定的目標,只有明確了相應目標的建立,這樣才能為公司股權管理控制提供保障,實現公司股權管理控制的綜合性向多樣性轉變。第二,在公司股權管理過程中,對于委托人管理工作應該進行信息不對稱性分析,只有保障了委托人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性,這樣才能為公司股權結構管理工作實施的日常化運營提供保障。第三,在公司股權結構與委托代理關系的轉變研究中,由于受到經濟主體發展影響,使得現有股權代理中的結構與合同客觀性發生了改變。只有及時的按照股權代理工作控制中的要求,將相關委托協議轉變,才能為公司股權結構以及代理管理奠定基礎,提升公司股權代理管理質量[2-5]。
由于在公司股權結構以及委托代理管理工作實施中存在著以上三點特性,使得公司股權結構管理出現了顯著的改變,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為公司股權結構管理提供保障,還應該在現有公司股權結構管理中,對公司股權結構管理中的結構主義以及行為主義進行分析,確保在相應分析中,能夠為公司股權管理提供保障,實現公司股權管理的綜合性及多樣性轉變,提升公司股權結構以及委托代理管理水平。
二、股權結構問題的研究
在前文研究中,對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以及公司股權管理中的委托代理管理關系進行了分析,為了能夠更好的展示出股權結構變化關系,需要在現有股權管理中,及時對股權管理工作實施中的分散性管理要點分析,保障在股權管理要點的分散性管理中,能夠更加科學完善的為公司股權管理工作實施提供保障。例如,在西方國家股權結構管理中,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水平,需要在股權管理工作實施中,對股權管理中的控股形式進行分析,這樣才能提升公司股權管理水平。
要想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經營現狀,需要按照公司股權經營管理中的要求,對現有公司股權管理中的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析,然后按照相應持股比例分析中的要求,對公司相應的決策進行分析。這種股權管理方式,不僅能夠為公司股權管理奠定基礎,同時還能夠在公司股權管理中,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工作實施中的決策能力。但是由于在該種公司股權管理中,受到公司股權管理方式的影響,使得很多公司股權管理中的控股受到持股比例較大股東影響。這對于公司股權管理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并且在公司股權結構的管理和控制中,會受到大股東持股比例影響,出現了公司股權管理的道德管理現象[6-8]。
很多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在這種股權管理結構和股權管理形式影響下,其自身的股權管理形式和股權管理方式受到了阻礙,要想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水平,就應該在公司股權管理中,將委托人代理關系和委托人代理目標衡量,這樣才能在二者目標的構建和衡量中,及時的找到適合股權管理的方式,為公司股權管理行為實施奠定基礎。
通常情況下,由于公司股權結構形式的構成不同,其對于股東之間的權益影響是不同的,但是仍然會影響股東之間的工作形式。具體的因素有以下幾點:一是在公司股權管理中,股東持股比例的影響,當股東持股比例相對較大時,其對應的股東控股影響就會越發明顯。二是股權制衡問題,當公司股權結構管理中存在著眾多持股比例相當的股東時,就會出現股權制衡問題,各個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會針對股權管理方式和股權管理中的代理關系質疑,因此,影響了整個公司股權管理效果[9-10]。三是法律政策問題,由于在公司股權管理中,對于小股東保護法律政策出臺的較小,使得很多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其在公司股權結構變化中的被動現象較為明顯,針對于此,應該及時對公司股權制衡以及公司股東合法權益管理政策制定分析,以此達到控制和調整公司股權管理的目的。
三、代理問題與股權結構的交叉研究
(一)所有權結構與小股東受侵害的問題
在現代化市場經濟運行發展中,由于上市公司自身的政策影響,使得很多公司在運作中,采用“一股一票”制度,也就是按照公司股東持股比例,對公司中的相關政策決議分析。這種狀況下,公司股東中持股比例較小的股東權益就會受到影響,當持股比例較大股東在政策決議和實施中,就會對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而在目前市場化經濟運轉中,對這種股權持股形式表述為金字塔結構,也就是按照金字塔結構形式,對公司現有股權結構分析,位于金字塔頂端的股東在公司股權管理以及委托代理中占據著一定的話語權。
按照金字塔結構構成中的公司股權控股形式可以看出,在現有公司股權控制管理中,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控制特色,需要對公司股權占有中的小股東利益侵害,很多小股東在這種股權結構形勢下,其相應的公司股權控制就具有嚴重的被動性。小股東在公司股權控制管理中,由于委托代理關系的影響,其對應的控制方式和手中的現金流會明顯降低,這是因為大股東在控股過程中,為了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對小股東的權益進行了侵犯。
(二)控制權收益與小股東受侵害的問題
公司股權控制中,對于公司資源以及經營成果的控制也是較為重要的一項管理要素,由于在現有公司股權管理中,存在著股權管理的單一性管理現象,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控制水平,需要及時的按照公司股權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對股權管理與公司資源管理之間的關系分析,保障在相應控制關系分析中,能夠有效的協調公司股權管理效果,減少公司股權控制中的股東利益侵害。
以當前市面上較為常見的兩種股東權益估值方法來看,在針對公司股權管理與委托代理管理中,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代理管理效益,需要按照公司股權管理中的要求,對管理中的`控制權收益分析,這樣才能保障在相應控制權益分析中,有效的為公司股權管理提供保障。首先,按照公司股權管理控制中的要求,對公司股權管理中的價格差進行控制,減少公司股權控制損失。其次,按照公司股權控制中的要求,進行股權控制收益管理中的集中權益控制,對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這樣才能保障在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維護中,為公司股權管理水平提升奠定基礎,達到公司股權管理與委托代理之間的協調性發展。
(三)會計報告與小股東受侵害的問題
操縱上市公司的會計報告是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的一種重要手段。控股股東為了攫取控制權收益,會竭力向外部人隱瞞控制權收益,如果外部人能夠確切地知道控股股東攫取的控制權收益,那么很可能通過法律起訴等方式來反對內部人攫取控制權收益。因此,管理者和控股股東為了向外部人隱瞞控制權收益和公司的真實業績,有很強的動機操縱公司的會計報告。有學者研究發現,控股股東通過金字塔結構和交叉持股方式來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導致公司控制權高度集中在他們手中,同時能夠決定公司如何調整會計政策來向外部小股東報告會計信息。控股股東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而向外部小股東報告虛假的會計信息。
股權管理對小股東保護不到位和存在控制權收益是盈余管理動機的根源。內部人為了保護其控制權收益,通過盈余管理來隱瞞公司的真實績效。目前通過分析盈余管理來證明控股股東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研究還相當少,控股股東是如何通過盈余管理達到掠奪小股東的目的相關研究還有待加強。
四、總結
綜上所述,在公司股權結構與委托代理管理中,由于受到股東權益影響,使得公司股權管理形式出現了明顯的改變,為了能夠更加完善的展示出公司股權管理效果,需要在公司股權管理工作實施中,對現有股權結構以及公司代理結構進行分析,處理好公司股權管理以及公司股東效益關系,這樣才能為公司股權管理提供保障,提高公司股權管理水平。股權結構理論要獲得進一步發展,應該把目光轉移到大股東與小股東的代理問題上來。雖然股權結構理論已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如何解決控股股東和小股東兩者之間的問題,這也許是未來需要繼續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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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論文 篇3
摘要:
采用文獻資料研究法,從股權結構和股利政策兩方面研究我國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通過分析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比較集中,一股獨大現象比較嚴重;在股利分配方案中現金紅利多,不分配的公司少,送股的公司少。針對以上問題,分別從股權結構、股利政策和道德風險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關鍵詞:
委托代理;股權結構;股利政策
引言
委托代理問題的主要表現是:在執行委托代理合同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Berle和Means(1932)認為,上市公司的擁有者和管理者在公司的角色和分工是不同的,管理者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擁有者則表現為擁有公司股票,名義上是公司的主人。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公司的委托人希望代理人能根據自己的利益目標選擇行動方式,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委托人很難直接觀察到代理人的行動,更難洞察到代理人的動機,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做出減少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于是委托代理問題就產生了。有學者把委托代理問題分為兩類:一類是股東和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也稱為第一類委托代理問題;另一類則是公司的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也稱為第二類委托代理問題。Mirrles在1976年最早提出委托代理的概念以來,國內外的學者就對委托代理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前人關于委托代理的研究大多只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現象或影響因素通過實證分析說明其對委托代理問題有影響,很少有學者對委托代理問題進行完整的總結并提出具體的建議。本文就是在前人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對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問題進行總結,并從微觀角度提出改進建議。
一、文獻綜述
Mirrles(1976)指出,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托一個人或者一些人根據委托人的目標函數從事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活動,相對應地,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一些決策權。Jensen(1986)認為,自由現金流比較大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比較嚴重。Easterbrook F.H.(1984)認為,企業可通過合理的股利政策來協調其內部的代理問題,現金股利的發放可以減緩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王忠賢和鄭林(2001)認為,我國國有企業委托代理關系是一種上下級的行政關系,這種關系降低了委托代理的效率。郭福春(2006)認為,把行業業績作為參照標準來確定公司高管的薪酬問題是合理的。姚孟玲(2008)認為,現金股利并不一定能降低公司中大小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成本。蘇麗(2008)研究指出,公司高管持股加劇了公司的投資不足。徐永新、薛健和陳曉(2009)發現,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那么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約束力也就越強。張立陽和劉瑤(2013)認為,在緩解委托代理問題方面,我國的現金股利政策不但沒有相應的積極作用,而且還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成玲(2013)認為,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可以降低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率。劉麗穎(2013)指出,聲譽激勵可以緩解委托代理問題。張潔(2014)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委托代理問題就越嚴重,因為企業管理者與企業所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王雪(2015)指出,在對委托代理成本產生影響的眾多因素中,對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有顯著影響的因素是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度和自由現金流量。涂敏(2016)指出,高管對于公司的重要性及公司價值的波動性與股東付給高管貨幣薪酬成正相關的關系。
很多學者研究的樣本量不足,數據滯后,而且只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現象或影響因素通過實證分析說明其對委托代理問題的影響,但是很少有學者對委托代理問題進行完整的總結并提出具體的建議。本文就是在前人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對委托代理問題進行總結,并從微觀角度提出改進性的建議。
二、我國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問題的現狀
1.股權過度集中。表1和表2是兩份根據反映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及其分布情況的數據統計而制作的表格,它分別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末滬深兩市3000多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分別計算了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前五位股東和前十位股東的股權集中度系數和反映前五位股東股權分布均勻狀況的指標Herfindahl指數H5。在表1中,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度的平均水平為39%,而且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上市公司占19.19%,前五位股東的股權集中度系數的平均水平為57.2%。我國有將近19.19%的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已掌握了公司的絕大部分股權,有將近60.64%的上市公司的前五位股東已掌握了公司的絕大部分股權,有將近1.01%的上市公司的前五位股東已掌握了公司的全部股權,有將近71.15%的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已掌握了公司的絕大部分股權,有將近3.22%的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已掌握了公司的全部股權。我國上市公司第一位股東H1(第一位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的平均水平為0.18.前五位股東H5(前五位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指數的平均水平為0.202.為最適宜水平0.1的2倍,H5的最高值達到了0.941。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高度集中性,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尤其高度集中在前五大股東的手中,而且在前五大股東中,國有股股東有呈現“一股獨大”的現象。
2.“一股獨大”現象比較突出。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現象明顯。在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中,國有股占多數,國有股的比重在2013—2015年分別為15.38%、14.18%和13.57%,在國家持股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持股比例不小于50%的上市公司占比在2013—2015年分別為21.73%、18.83%和15.59%,在上市公司的總股本的比重中占絕對優勢。“一股獨大”現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陷入一種上下級的行政關系,從而降低委托代理的效率。而且,由于“一股獨大”現象的存在,大股東容易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控制,而小股東擁有的股份比較較少,很難有監督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積極性,而是依賴大股東去監督經營者。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股東往往會利用關聯交易,股利支付等方式來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3.“兩少一多”的股利政策。股利政策實際上體現的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國外通常將股利政策作為減少公司委托代理問題的重要手段,這種情況并不能完整地適用于我國。實踐表明,適當的股利政策將有助于保證公司代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行事。
表4是以我國3000多家上市公司為樣本而制作出來的反映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數據統計表。在表4中發放現金紅利的上市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占比為96.17%、91.65%和95.62%;不分配的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占比為0.69%、3.31%和0.91%;送股的公司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別占比為3.14%、5.04%和3.47%。由表4可以得出結論: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呈現“兩少一多”的現象,即現金紅利多,不分配的公司少,送股的公司少。
三、結論和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比較嚴重的是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大多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處于絕對的控股地位,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決策權。二是我國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通過現金股利的方式來實現投資者的投資收益,但是較高的現金股利支付率不但不能緩解與大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反而會加劇大小股東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
要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改變過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發展多元股權結構。一方面,改變過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使股權結構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限制大股東、前五位或前十位股東的持股比例,如個人持股不超過5%等來形成股權制衡,在股權制衡的公司里,控股股東通過影響公司決策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就會受到制約。第二,完善法律,設立專門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機構,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對上市公司中小股東保護方面的立法是比較少的,所以完善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相關法律就顯得尤為重要。讓有法律意識的中小股東,當自身利益收到侵害時可以通過相關法律進行追償,因此對大股東的侵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抑制作用。然后設立專門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機構,并委托專門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人員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關權利。這樣,即使有的中小投資者缺乏法律意識,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保護。第三,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從根本上降低道德風險。與國外情況不同,我國沒有專門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我國所謂的經理人也只不過是從業經驗和管理經驗較為豐富的商人。至于有沒有受過專門的作為職業經理人的教育那就不一定了,因此在代理人進行經營管理公司的過程中,很難采取冒險精神從企業獲利的角度進行經營管理,難免不會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國外對職業經理人考核融合了公司業績、業內評價、個人聲譽等技術和人文指標,和非職業經理人相比,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培育專門的職業代理人還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大大減少其作為代理人而產生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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