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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的論文
1 個人破產的界定
破產一詞并不陌生,但在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中僅存在企業法人破產,對個人破產這一概念是在2008 年汶川地震后才被提上日程的。對照企業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是指當個人的所有獨立支配的財產不能支付其全部債務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破產宣告的一種法律制度。那么,應該如何界定個人破產制度中“個人”一詞呢?我國現有的法律中還沒有關于“個人”一詞的規定,現實中,雖然“個人”一詞曾多次被學者們引用,但它的主體具體包括哪些,目前仍是值得商榷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個人破產”的范圍應當限定為承擔無限責任且具有明顯商屬性的商自然人,具體應該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破產導致的投資人破產、合伙企業破產導致的個人合伙人破產、對企業法人破產負有責任的責任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導致的內部成員破產、農村承包經營戶破產導致的內部成員破產。另外,對于遭受自然災害而無力償還巨額債務的普通自然人破產作為一種特殊情況,也納入本文的研究范圍。
2 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傳統的消費觀念已經被打破,人們開始用明天的錢滿足當前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發生由于個人投資的失敗或是過度消費亦或是突遇災害而引發的個人的資不抵債。基于此種趨勢及與世界其他發達國家接軌的考慮,我國目前很有必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2.1 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呼喚一個完整的破產法系的誕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投資和消費觀念發生轉變,人們不再局限于自給自足及固有工資的理念,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參與到市場經濟活動當中來,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各種利益沖突。有沖突就需要解決,在現代文明社會,解決沖突的方式無非就是依靠法律手段。然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并沒有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定來保證自然人的利益免受損害。很顯然,這種狀況對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如果自然人投資失利或是過度消費,造成資不抵債,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機制規定其如何退出市場,勢必會影響其今后的生活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時勢要求我國必須建立個人破產能制度。
2.2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與世界各國立法接軌、完善我國破產立法的需要。當今世界越來越小,被稱作地球村,世界各國之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各個方面。今非昔比,如今,所謂的強國已經不再單單用軍事力量加以衡量,所謂的軟實力才是真正的力量。而法律就是軟實力的一種。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破產法律制度中都包含了個人破產制度。而我國作為世界大國卻仍沒有,這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如果要深入的進行國際交往活動,就必須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因此,為了順利開展國際交往活動,避免產生諸多矛盾,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亟需建立。
3 構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議
個人破產制度作為破產制度的一部分,其與企業破產制度有很多共通之處。而制度上可供借鑒、甚至直接引用之處亦多。因此,本文將重點闡述個人破產制度獨有的制度,而關于破產原因、管理人制度等其他實體制度和程序制度,則不再詳細論述。
3.1 破產和解制度。和解制度與民法中的調解制度是兩個完全相似的概念,民法中的調解制度用處之廣不言而喻,在我國的企業法人破產制度中同樣有破產和解制度,而且非常重要。所以,在個人破產制度中也應該引進破產和解制度,在具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破產和解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的。我國在引進個人破產和解制度中可以參考英國的相關規定,即個人破產和解制度作為申請個人破產的前置程序。法律中應該規定無論是債權人亦或是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時,首先必須與對方先行和解。個人破產和解制度的適用避免了雙方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也可以為債務人爭取到免于破產的機會。
3.2 自由財產制度。個人破產不同于企業法人破產,個人破產后主體資格仍然存在,為了讓債務人能夠繼續生存下去,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用品,這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由此也就產生了自由財產制度。自由財產是與破產財產相對立的概念,不能用于扣押或是分配,只能是由債務人自己自由支配。如果把破產人的所有合法個人財產看做是一個集合體的話,那么破產財產和自由財產則是這個集合體的組成部分。
3.3 失權制度。個人破產與企業法人破產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個人破產之后其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其仍需要繼續生活、工作和還債,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限制破產人某些方面的權利,可以是公法上的權利亦可以是私法上的權利,以避免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濫用個人破產程序。實踐中,具體應該限制債務人的哪些權利是值得商榷的。應該建立與我國國情和現實狀況相適應的失權制度,使個人破產制度更具有現實操作性。
3.4 復權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同于企業法人破產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來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個人破產制度中失權制度的適用限制剝奪了債務人的一些權利,然而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其民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因此,作為限制破產人權利的失權制度不能無限期的延續下去,必須在一段時間后得以終結。以確保債務人能夠全力以赴償還所欠繳的債務,并能夠迅速回歸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我國可以建立復權申請制度,當債務人于宣告破產后,積極履行自己的償債義務,于破產解除期限過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復權。
3.5 免責制度。有過錯則要對這一行為結果承擔責任,這是無可厚非的。在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無論是基于過度消費或是投資失敗,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自身的過錯行為。當然,債務人也理所應當的承擔起破產后所帶來的一系列責任,最主要的就是償還債務的義務。分析參照其他國家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看出現在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種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立法體例:一是當然免責主義、二是許可免責主義、三是混合主義。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許可免責主義模式。在我國目前經濟不是很發達,相關的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不是很健全的實際情況下,采取當然免責主義時機還未成熟。而且即使是在個人破產制度相對完善的國家,大部分也是采取許可免責主義,因此,在我國應當采取混合主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再進行具體分析。
現階段,我國社會生活商業化的程度越來越高,傳統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已經被打破。基于市場風險的不確定性,在給市場主體提供一個準入機制的同時,還應該為其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退出機制。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是時代的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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