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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的解析
融資融券交易屬于相對較復雜、風險較高的業務,因此要了解清楚相關規則,流程步驟等再去交易,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一)融資融券具體的業務流程
試點階段,融資融券業務類型主要包括融資和融券。融資融券業務基本模式是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證券公司自有資金或證券不足時,由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在上述環節中,證券公司是融資融券業務的主體,與投資者建立業務關系;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不與投資者發生業務關系。
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之前,證券公司必須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對于不滿足證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融券業務流程
1.融資業務流程
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品,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買入;證券公司在與結算公司結算時,用其“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中的自有資金為投資者墊付資金;投資者融資買入的證券作為向證券公司融資的擔保品,登記到“客戶信用證券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投資者二級明細賬戶。
投資者償還融資款,可采用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兩種方式。直接還款的,投資者將資金劃入“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用以償還該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融資款;賣券還款的,所得款項先償還證券公司融資款和融資費用,剩余資金進入“客戶信用資金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投資者二級明細賬戶。
2.融券業務流程
投資者以其信用賬戶中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品,向證券公司申請融券賣出;證券公司在與結算公司交收的時候,用其“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中的自有證券為投資者墊付證券;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作為向證券公司融券的擔保品,記入“客戶信用資金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投資者二級明細賬戶。
投資者可采用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通過“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買入證券從“客戶信用證券匯總賬戶”劃入“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完成還券。
(二)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操作細則
1.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必須按照上證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申報時無當日最新成交價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可采用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未了結相關融券關系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投資者在上證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保證金比例不低于50%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收取的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上證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上證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會員可以根據股票的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股票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并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管理機制/融資融券
各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機制來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種風險。
證券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信用交易證券選擇的主要標準是股價波動性較小、流動性較好,因此應選擇主營業務穩定、行業波動性較小、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流通股本較大的股票。
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是影響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用擴張程度最為重要的參數,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例和維持保證金比例。美國規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5%,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則根據融券的股價而有所不同。臺灣地區規定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8.6%,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8%。預計我國初始保證金比例將確定為50%,融資與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在30%左右。
對融資融券的限額管理。
規定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不應該超過凈資本的一定限度,規定券商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規定券商對單個客戶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如臺灣地區規定,單個證券公司對單個證券的融資不應該超過t0%,融券不應該超過5%,對客戶的融資融券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金的250%。
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制度。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或操縱。參照海外市場的經驗,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其流通股本25%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超過融資額時,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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