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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9 19:29:50 曉鳳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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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公司章程(精選15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服務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精選15篇)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

  (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xxx萬元,其中現金:x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x份,本企業存檔xxx份。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3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出資,設立xxx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x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xx人,執行董事為xxx,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xxx。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xxx份,股東留存xxx份,公司留存x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xxx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xx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xxxxx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xx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xx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xx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xx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xx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7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xxxx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xxx條原內容為:

  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實施:

  (一)利潤分配所考慮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當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發行融資、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利潤分配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應充分考慮現金分紅的原則。

  (三)利潤分配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應至少每xx年重新審定一次利潤分配規劃。

  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四)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xxx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若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五)利潤分配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說明相關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公司應積極充分聽取獨立董事意見,并主動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

  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并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制定或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可以積極為股東提供包括網絡互動、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投票在內的多種渠道,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現修改為:“第一百八十六條: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及審議程序

  (一)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

  1、在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預案。

  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擬訂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4、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實現盈利,但公司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應當征詢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5、在公司董事會對有關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以及在公司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上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獨立董事、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6、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xxxxx%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股東大會提出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臨時提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股東大會審議發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xxx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本議案在經董事會審議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請各位董事予以審議。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8

  第一條服務規范:

  1.儀表:公司員工應儀表整潔、大方;

  2.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釋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5分鐘。

  第二條關于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1.公司工作服和其它勞保用品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和發放;

  2.對于公司工作服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3.工作服要按公司要求統一著裝,妥善保管,遺失自費補做;

  4.穿著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精神,必須保持整潔;

  5.上門維修電腦時必須著工作服、佩戴工號牌、注重儀表;

  6.離職員工如領用服裝應即繳還,如未繳還者,在其薪資內扣還;

  第三條辦公秩序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外出工作時應關閉電腦及填寫出入登記表;

  2.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第四條公司物資管理條例

  1.公司物資分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貴重物品、實物資產;

  2.低值易耗品:筆、紙、電池、訂書釘、膠水等;

  3.管制品:訂書機、打洞機、剪刀、美工刀、文件夾、計算器等;

  4.個人保管物品:個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費用開銷的物資;

  5.實物資產:物資價格達300元以上,如計算機、照相機。

  辦公用品物資采購

  1.公司辦公用品物資的采購,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屬特殊物資經總經理同意,可由財務部購買。申購物品應填寫物品申購單,300元以內物品申購由部門主管同意,;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門主管同意,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審批。

  2.物資采購由財務部專人負責,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定大型超市及百貨市場進行物品采購。

  2)定時:每月月初進行物品采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五條附則

  1.新進人員到職時有行政部門通知,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行政部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認可的,不得將其辦理離職手續。

  2.行政部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物品領用總支出。

  3.必須嚴格服從公司分配的各項任務、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4.公司一切物品不得私自拿取,如需要須填寫領取單。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將按辭退處理。

  第六條管理體制

  1.員工值日: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設立公司值日制度;

  2.遵守公司紀律,有事須先請假,按時交接班,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

  3.辦公場所禁止吸煙,違者罰款50元。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促進本市勞動力的職介工作,充實我市人才戰略的功能,依法實行職業中介服務工作,特制定本章程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為XXX市xxx職業中介服務信息中心,法定經營場所為:XXX市xx街xxx號。

  第三條本單位的性質為:在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由個人經營的從事職業介紹的機構,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機構將配合國家的人才戰略,建立地方人才庫。我們的經營的理念是:以人為本、誠信務實。

  第四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

  (1)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2)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3)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4)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

  (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6)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7)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管理委員會,由出資人決定其成員,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將有:xxx、xxx、xxx、xxx、xxx、組成,由xxx任主任,任期一年,可以連任。

  其職權是:

  (一)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二)審定本單位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四)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五)選聘本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xxx。其職權是:

  (一)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日常工作;

  (二)執行管理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決議;

  (三)相關職能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產管理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九條本單位的經費來源:個人出資,收費資金。

  第十條本單位經費由本單位法人管理,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第十二條本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必經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決議,并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由本單位自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管理委員會。修改后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公司英文名稱:xx

  公司法定地址:xx市xx路xx號,郵編:xx,電話:xx

  第三條公司由下列x個出資人共同發起組成(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執業資格住址身份證號

  1、注冊造價師

  2、注冊造價師

  3、注冊造價師

  4、注冊造價師

  5、注冊造價師或相關執業資格

  第四條公司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和管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

  第五條公司的性質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因業務質量問題涉及法律訴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風險基金承擔,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工程造價鑒定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50萬元以上),由出資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一)發起人出資共xx萬元,占注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執業資格出資額出資比例身份證號出資人簽名

  1、注冊造價師

  2、注冊造價師

  3、注冊造價師

  4、注冊造價師

  5、相關執業資格

  (二)一般出資人出資共xx萬元,占注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執業資格出資額出資比例身份證號出資人簽名

  1、注冊造價師或編審資格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第十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出資人協議規定的期限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資人繳足出資額后即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和資質條件規定的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的增減及股份調整需經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股權的股東決議通過(需報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不得饋贈、抵押其出資額及其相應權益。股東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身份。

  第十三條股東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股東要求轉讓股份或退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請求。退股人的權益處理由董事會決定(或在章程中明確約定)。

  第四章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應具備資質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身體健康,符合執齡規定,有較好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公司的權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存續期間,股東的出資、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公司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和權益,均為公司財產,由股東共有并為公司經營使用。

  第十七條公司的股東不得成為其他同類事務所的出資人;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性質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有沖突的活動。

  第十八條股東的權利:

  (一)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東大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權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九條在公司依法設立時,發起出資人除享有第十七條全部權利以外,具有注冊造價師資格的發起人享有被選舉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額繳納出資;

  (三)以其出資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和債務;

  (四)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出資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六)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發起出資人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義務外,還承擔下列義務:

  (一)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

  (二)辦理公司經營資質和工商注冊登記有關事宜。

  第五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有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選聘和解聘董事會董事、監事、董事長;

  (三)審議和決定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四)審議和通過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標準、程序;

  (五)審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理;

  (七)決定公司的借貸、擔保等事項和對外簽訂重大合同、協議;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代表四分之三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事項;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資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轉讓和新出資人加入;

  (五)本章程規定或應當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一般以發起人為首屆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負責本所的重要決策。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x年(一般為2-3年),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聘其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制定公司業務發展計劃和目標,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制定公司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等福利方案;

  (十)決定董事長的報酬和獎勵;

  (十一)批準董事長有關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和解聘的提議,并決定其報酬;

  (十二)決定退股、轉讓股份及其權益處置等事項;

  (十三)審議和決定公司專職人員的聘用;

  (十四)股東大會授予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董事長每屆任期為x年(一般為2-3年),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長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長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經營管理能力、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長,經董事會半數以上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除其董事長職務。卸任董事長的股份作相應調減,調減下來的股份由股東大會進行分配。

  (董事長職務實行無任期制的,應規定退休、卸任、罷免、改選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業務經營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和受董事會委托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會和辦公會;

  (五)提出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人選,經董事會批準后聘任;

  (六)提出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七)根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提出對員工的獎懲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八)審查和批準公司正常的財務開支;

  (九)簽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監事x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執行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聽取和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董事會董事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機構設置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XX部等業務部門。

  第三十五條公司可根據業務拓展需要,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納稅,并執行國家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并采用借貸記帳法。編制月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按章申報納稅。

  第三十八條公司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用款報銷制度;薪酬與獎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批與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和法定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上年度虧損后結余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分配;

  (三)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表決批準后實施;

  (四)發生年度虧損時,可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

  第八章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公司承辦業務由公司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合同或委托協議書。公司依法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全體注冊造價師及專職人員應當做到:

  (一)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

  (二)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嚴格保守業務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六)參加執業資格后續教育,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確保工作質量。

  第四十三條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為公司管理和運作的基本原則:

  (一)業務管理制度;

  (二)質量控制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資獎金管理制度;

  (六)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合并、分立及出資人變動

  第四十四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董事會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經股東大會通過后,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和向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協議的規定,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出資人的權益比例。

  第四十五條公司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按合并協議約定)繼承。

  第四十六條增補新的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和本章程規定的出資人條件;

  (二)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必須退股:

  (一)股東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東全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股東被管理部門注銷執業資格;

  (四)股東在出資中的權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執行;

  (五)股東辭職或擅自離開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東被解聘;

  (七)股東年齡超過65周歲;

  (八)股東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九)股東沒有實際履行公司出資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或者出資人協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股東退股時,退股人應分享的權益可經過協商以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償還,應承擔的債務全部以現金彌補。股東退股后,對后續發生的并與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關的公司賠償事項仍負有責任。

  第十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終止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經營期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予以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條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并由股東大會以普通表決方式確定其人選。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解散的,由主管部門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之日三十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生效(股東需在章程通過決議上簽名)。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1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員工宿舍安全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財產的安全,為員工創造一個干凈整潔、秩序井然的生活環境,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空港服務公司及所屬單位職工宿舍。

  三、員工住宿管理

  1、各宿舍設置一名負責人,負責宿舍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及對日常訪客等事務進行監督。

  2、倒班員工入住員工宿舍須由公司統一安排房間、床位,服從宿舍負責人管理。

  3、離職人員必須在離職3天之內搬離宿舍,由各單位指定專人收回房卡,違者扣2分/次。

  4、未經公司同意,住宿員工不得私自調房、調床,違者扣2分/次。

  5、員工宿舍嚴禁留宿外來人員,嚴禁男女混居,違者扣5分/次。

  6、嚴禁在宿舍范圍內搞封建迷信和違法亂紀活動,違者扣2分/次。

  7、宿舍內外一律禁止養家禽家畜及寵物,違者扣2分/次。

  8、每日00:00-9:00嚴禁在宿舍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杜絕觀看、收藏涉黃物品,違者扣2分/次。

  9、自覺節約水電,愛護公物,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四、宿舍衛生管理

  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衛生習慣,保持宿舍內外環境衛生清潔。

  1、注意室內通風,保證空氣流暢。

  2、自覺將室內物品擺放整齊。

  3、應按值日表輪流打掃,做到地面干凈、墻壁清潔,嚴禁亂釘釘子,亂掛雜物,亂貼字畫,亂扯繩子,違者扣2分/次。

  4、自覺將垃圾放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將垃圾等雜物投入下水道、廁所內或拋出窗外,違者扣2分/次。

  5、室內垃圾須用袋裝好,一天一倒,不累積、堆放垃圾、雜物。不得將室內垃圾隨便掃到走廊、公共區等地方。自覺保持公共區域衛生,違者扣2分/次。

  6、禁止將各類物品堆放在空床位上,違者扣1分/次。

  五、消防安全管理

  1、自覺遵守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嚴禁隨意挪動消防滅火器,違者扣2分/次。

  2、嚴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雜物,保障通道暢通,違者扣2分/次。

  3、嚴禁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違者扣3分/次。

  4、保持高度防火意識。不準私拉、亂接電線和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免引起電線短路失火,違者扣3分/次。

  5、做到人走燈滅,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宿舍負責人,違者扣2分/次。

  6、宿舍嚴禁吸煙,違者扣3分/次。

  7、禁止在員工宿舍范圍內燃放煙花鞭炮,違者扣5分/次。

  8、出入房間隨手關門,注意提防盜賊。

  9、員工在宿舍范圍內若遇到非公司員工有義務詢問其情況,以防盜賊混入宿舍內。

  六、有以下行為的,將取消其住宿資格

  1、不服從公司安排、監督和管理。

  2、在宿舍賭博、斗毆、酗酒及其他不良行為。

  3、蓄意破壞宿舍內物品或設施的。

  4、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影響宿舍安定團結,屢教不改的。

  5、嚴重違反員工宿舍管理規定的。

  6、有偷竊行為的。

  七、附則

  1、空港服務公司將不定期抽查寢室,發現上述問題將對住宿人員處以罰款。

  2、每扣1分則給予經濟處罰10元。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2

  一、總則

  為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示范帶頭作用,規范職能部門行為,樹立職能部門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空港服務公司及所屬各單位職能部門。

  三、行為規范

  1、職能部門人員工作時間應舉止端莊,儀表整潔,應著集團公司配發的工裝或正裝,不得穿圓領衫、文化衫或運動休閑款服飾,不得穿拖鞋或休閑短褲;不得文身、染彩發或佩戴樣式夸張的飾品。男職員不得留長發、蓄胡須、剃光頭,不得穿露腳趾的涼鞋;女職員不得穿著暴露的服飾,妝扮應淡雅、大方。部門經理負責監督本部門人員著裝。

  2、參加集團公司重大活動和會議一律穿著集團配發的工裝,未配發工裝的人員要著與工裝同色系、款式類似的服裝。

  3、職能部門人員待人接物應熱情、主動、大方,不得態度生硬、無故拒絕或惡意拖延。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積極辦理,遇特殊情況要主動請示領導并協調相關部門及時予以解決,解決不了的也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尋求對方理解,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諉或敷衍塞責。

  4、職能部門人員應語言文雅、禮貌,提倡使用普通話,語句清晰,說話時音量適中,工作區域須保持安靜和諧,并注意在不同場合運用適當的語言及稱謂,使用"謝謝"、"再見"等文明用語,語氣溫和,內容簡潔。接打電話應先向對方通報部門和姓名。(如:"您好,我是xx部門的'xx,請問您有什么事情?")

  5、工作時間不得進行網上娛樂、電話私聊、看影視劇、玩游戲或干私活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公文管理

  1、職能部門人員應努力提高公文寫作水平。公文擬寫應嚴格遵守公文寫作規范,做到文種準確、內容簡潔、重點突出、依據充分、內容詳實。職能部門經理對本部門擬寫的公文應嚴格把關,確保公文質量。

  2、在辦文時應根據部門職責,認真審閱來文是否符合行文規范,是否符合國家、行業現行法律、法規、標準以及集團公司 規章制度 和工作實際,結論是否恰當,理由是否充分,數據是否詳實。辦文過程中要主動與來文單位溝通,及時反饋信息。駁回公文應注明駁回理由和相關建議。

  3、及時歸檔各類文件,對本部門承辦的文件材料應認真進行收集歸檔,凡集團紙質文件應在1個月內歸檔完畢,并認真填寫《集團公司文件交接簽收單》,集團文件復印件、《集團公司文件交接簽收單》交予綜合辦存檔。凡空港紙質文件應在15天內歸檔完畢。

  五、厲行節約

  1、要大力提倡勤儉節約,牢固樹立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思想,節約每一張紙、每一支筆,努力降低辦公成本。提高"無紙化"辦公程度,減少紙張的使用;打印紙用于打印、復印,不得用于草紙、包裝紙,紙張應雙面使用。

  2、辦公設備應勤維護、勤保養,延長其使用壽命,更換的耗材應認真填寫相關記錄,并做好廢舊耗材回收處理。

  3、召開各類會議不再發放筆、筆記本。

  4、嚴禁使用電暖氣等大功率電器,下班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電腦、電燈等設備,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5、供排水設施出現跑、冒、堵、漏等現象,應及時、主動聯系相關部門報修,并采取措施做好緊急處理。

  六、處罰辦法(10元/分)

  綜合辦將不定期對所屬各單位辦公環境衛生以及人員行為規范、勞動紀律等進行檢查,并在空港服務公司講評會上進行通報。

  1、對未按規定著裝每人扣罰2分/次,同一單位累計扣分人次達3人以上的對該單位領導扣罰5分/次。

  2、接待前來辦理業務的人員態度生硬、無故拒絕或惡意拖延、相互推諉或敷衍塞,被相關單位投訴的扣罰責任人5分/次,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扣罰2分/次。

  3、工作時間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扣罰責任人5分/次,( 工作計劃 按時匯報工作進度扣2分/次。

  2、遇到阻礙不積極匯報和溝通,尋求解決辦法而是消極等待,耽誤進度;工作推諉或推卸責任,對其他人員工作不配合扣 10分/次 .

  3、不執行工作指令,不遵章操作,又無客觀理由或說明扣20分/次。

  4、工作雖完成,但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視對后續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程度,給予當事人扣10-30分/次。

  5、初次未完成工作的,由職能部門負責評估、識別原因,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工作延期的,應重新限定完成期限,跟蹤二次落實情況。由于主觀原因造成工作延期的,視對工作整體進度的影響程度給予當事人扣20分-50分/次的處罰。

  六、附加說明

  1、月初由職能部門在空港服務公司范圍內,公示上月各單位管理效能扣分情況。

  2、員工違紀受到處罰,其個人承擔60%責任,班組長承擔20%領導責任,部門經理承擔10%領導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10%領導責任。

  3、累積扣分30分及以上,或由于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累計達2次及以上的,由空港服務公司分管領導與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任人需在空港服務公司講評會上進行公開檢討,并上交書面檢討文件,同時扣罰責任單位年度績效工資總額的5%,并取消責任單位評先、評優資格。

  4、對連續兩年接受誡勉談話的當事人,經空港服務公司領導班子商議,報請吉林機場集團公司批準,調離其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5、由于工作效能低下,受到集團公司以上單位點名批評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加倍處罰。

  6、得到集團公司以上單位表揚的,年終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給予相應獎勵。

  7、每項工作按事件的最嚴重程度扣分,如同時違反上述條款兩條及以上,扣罰分不累加。

  8、遇有重大、有爭議問題,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3

  一、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會議內容和程序,提高公司辦公質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空港服務公司及所屬公司。

  三、會議要求

  1、會議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召開,著眼于有效溝通、協調公司內部各方面關系、解決問題、安排部署工作。

  2、會議應注重質量,提高效率。會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做到充分溝通;對議而不決的事項提出解決的原則與方法;各類會議力求精干、高效,常規會議不得超過60分鐘,年度全體大會不得超過90分鐘,工作進展和安排應明確、具體、量化,杜絕空談和形式主義。

  3、講求實效。會議議定的事項、布置的工作任務、提出的辦法措施,與會人員要按照職責分工傳達、貫徹,落實,力求取得具體成果。

  4、嚴格會議紀律。會議主辦部門應加強會議管理,做好會議安排;與會人員應認真準備、準時參會,不得缺席或指定他人代表,確因個人緊急事務需要請假的,須向綜合辦公室請假,同時指定專人代為參會。

  四、各類會議及其安排

  1、講評會:原則上每周二上午9:00召開一次,要求公司總經理、書記、副總、各所屬公司經理參加;

  2、經營分析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要求公司總經理、書記、副總、各所屬公司三級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記錄人員參加;

  3、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要求公司總經理、書記、副總參加;

  4、年度全體大會: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一次,要求公司總經理、書記、副總、各所屬公司全體人員參加;

  5、專題會議:指由相關部門(或人員)組織的針對專項問題的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由召集部門確定。

  6、公司及部門其它臨時性會議,另行安排確定。

  7、各所屬公司應在每月5日前將總經理辦公會議程上報綜合辦公室進行統計,統一報總經理審批后,議程2-5項即可召開,無議程則不召開。

  五、會議安排的原則

  小會服從大會,局部服從整體,臨時會議服從例會。

  六、會議準備

  1、各類常規會議,若無調整則不再另行通知,參會人員需自行參加。

  2、會議通知形式一般為短信或電話。

  3、會議主辦部門應提前準備好會議資料(如會議議程議題、提案、匯報材料、計劃草案、決議決定草案、與會人應提交資料等);落實并布置會場,準備好會議所需的各種設施、用品等。

  4、公司召開的公司級會議,會務服務統一歸口綜合辦公室負責。

  5、會議需用會議室的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前提出,由綜合辦公室統籌安排。

  七、參會要求

  1、應準時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到。

  2、會議發言應言簡意賅,緊扣議題。

  3、遵循會議主持人對議程控制的要求。

  八、會議記錄

  公司各類會議均應設專人負責記錄,并于次日下發會議紀要。

  九、會議跟進

  1、會議決議、決策事項需要會后跟進落實的,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由主辦部門跟進落實,會議主持人另有指定的,服從主持人指定。

  2、會議跟進的依據以會議決議、紀要及會議原始記錄為準。

  3、綜合辦公室負責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和催辦,定期檢查會議決議、紀要及會議記錄及落實情況,并將督辦和催辦 情況報告 會議主持人,并將作為考核當事人工作的依據。

  十、處罰辦法(10元/分,處罰總額度以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為限)

  1、遲到:參會人員應于會議召開前10分鐘到場,在會議規定召開時間內未到的計為遲到,扣2分/次,經提醒才參會扣5分/次。

  2、早退:凡參加會議人員,如未經主持人同意在會議結束前提前離開會場的,計為早退扣5分/次。

  3、缺席:凡必須參加會議人員未請假擅自不參加會議或請假未批準而不參加會議的,計為缺席扣10分/次。

  4、與會期間應將手機調到靜音或振動,原則上不允許接聽電話,如須接聽請離開會場,否則扣2分/次。

  5、參加各類會議時,準備不充分或匯報含糊不清的',導致工作延誤扣5分/次。

  6、綜合辦公室未及時督辦和催辦會議議定事項的,扣5分/次。

  7、會議決議、決策事項需要會后跟進落實的,所屬公司未按期限向綜合辦公室上報的扣5分/次。拒不配合完成的扣10分/次。

  8、因違反制度,年度扣罰超過3次或扣分超過15分的責任人和單位,取消獎先評優資格。

  9、遇有重大、有爭議問題,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4

  1、 每個員工應該遵紀守法,做合格合法公民。

  2、 公司員工應著裝整齊,熟悉公司各項收費標準。公司車輛應車貌鮮亮,體現公司完好形象。

  3、 搬運過程當中,搬運工人應服從班組長指揮,協調一致。

  4、 對待客戶應和氣,嚴禁偷、拿、索要客戶財物。愛護公司,有損公司形象的事不做,有損公司形象的話不說,嚴禁與客戶發生爭吵。

  5、 對待業務無大小、貴賤之分,認真完成公司交給的'每一項業務。

  6、 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有問題應及早反映解決。

  7、 干活過程中,在客戶家中不抽煙;在樓道中不打鬧;在行車中不向車外拋棄廢物。愛護客戶財物,對客戶物品做到不丟、不損。

  8、 中午期間嚴禁喝酒。

  9、 工作當中嚴禁發生打架、吵架現象,嚴禁未經公司統一私自丟活,降價。

  10、全體員工應同心同德,共同遵守各項章程制度,共同維護公司對外形象。

  企業服務公司章程 15

  一、總則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和法令。

  2.愛崗敬業、服從管理,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忠于職守、努力工作,講究職業道德,注重誠信經營,自覺維護企業聲譽。

  3.各級管理人員以身作則,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嚴格管理,相互協作,成為員工之表率。

  二、基本要求

  1.公司錄用員工一律進行面試和復試,并按有關規定擇優錄用。

  2.員工進廠后需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公司有權終止勞動關系。

  3.員工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由人事部門報總經理批準后正式錄用。

  4.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5.員工應在上班前換好工作服,做好上班前的一切準備工作,準時到達工作崗位。

  6.員工應按規定班次上班,如需調換或因急事請假的,必須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否則按曠工處理。

  7.員工因故不能按時上班,應親自電話報告部門主管,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不得在工作時間接待私人來訪和打聊天電話,因緊急事情必須接待私人來訪的,應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并在指定地點接待。

  9.員工應在規定區域內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到其他部門探訪、串崗。

  10.員工上班值班時間,嚴禁吃零食、閑談聊天、大聲喧嘩、或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包括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11.員工不得攜帶任何非個人物品離開工作場所,不得將公司物品占為己有。

  12.員工在公司內或工作場所拾到遺失物品應交公,對未交公造成較壞影響的按盜竊處理。

  13.員工蓄意或因疏忽損壞公物的,必須按質論價賠償,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14.員工不得利用職權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對無法拒絕的饋贈,應及時上繳公司有關部門。

  15.員工要文明就餐,嚴禁任何員工在上班時間打牌、賭博。

  16.員工辭職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歸還公司發放的工作服、工具等物品。否則,公司不予辦理退工及工資結算等手續,直至其按約履行相關條款為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做任何補償:

  A.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B.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D.工作屢犯錯誤,不符合公司用工要求或不服從指揮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紀律

  1.所有員工都應服從公司的崗位調配和工作安排,嚴格執行上級領導的工作布置,不得隨意改變、無故拖延或停止工作。

  2.所有員工都應遵守逐級請示、報告的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報告。

  3.員工之間不得相互猜疑、挑撥是非、制造矛盾、唆使毆斗。

  4.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向外透露公司機密與內部資料。

  5.員工應向公司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及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報告人事部門。

  6.員工在外兼職,不得借用公司的名義,在外牟利。

  7.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嚴禁違章作業和指揮,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四、文明工作

  1.全體員工待人必須寬容大度,主動熱情,和藹可親,文明禮貌;員工之間相互協作,搞好團結。

  2.全體員工努力做到作風正派,行為檢點,遵守社會公德,創造并保持公司內部的良好風氣和工作氛圍。

  3.全體員工要愛護公共財物,防止損壞與遺失,對損害公物的人和事要堅決制止,并及時報告。

  4.全體員工必須遵守5S(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質)現場管理要求,保持現場整潔,環境優美。

  五、儀容儀表

  1.員工應保持服裝整潔,精神飽滿,體態端莊,工作時間不得打盹、睡覺、喝酒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男員工不得留長發、小胡子,上班時不準佩戴各種飾物;女員工上班時不得披頭散發,不得濃妝艷抹,不留長指甲,不佩戴影響工作和公司形象的飾物。

  3.員工與客戶交談應注意禮貌,自覺使用禮貌用語,自覺培養良好習慣,嚴禁發生態度生硬,惡語傷人,推諉、扯皮、刁難等情況。

  六、獎懲制度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鞭策落后,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獎勵種類

  口頭表揚、通報表揚、嘉獎、記大功、晉薪晉級。

  獎勵辦法

  1、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為公司所采納,予以建議獎,獎勵50元;

  2、有效地防止公司或客戶財產失竊或拾金不昧的員工,經調查屬實的給予獎勵50元;

  3、品行端正、工作勤奮,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服務熱情,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屢次(2次以上)有具體事實者;從事某一崗位或某一項目艱苦工作成績突出者;給予現金嘉獎;

  4、節約成本方面有突出貢獻者;遇災難事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做出成績者;檢舉損害公司較大利益者;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有其他突出成績或重大貢獻者;予以記大功及現金嘉獎;

  5、對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業績優異,一年內記兩次大功者;帶領員工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晉薪晉級;

  6、上述條款未涉及到的但有積極意義的情形,經調查屬實,公司將視情況給予靈活獎勵(方法有獎勵現金、升職等)。

  處罰種類

  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停崗、降級處理、辭退、追責。 處罰辦法

  1、遲到:在工作時間遲到或例隊、集合后點名開始時未到者記遲到,遲到一次扣30元;

  2、早退:在未通知下班或可以自由安排活動之前私自離開,不經直接領導批準,在集合點到時不在者計早退,早退一次扣30元;

  3、曠工:未經直接領導批準沒來公司上崗,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記曠工,曠工一次扣50元;

  4、病假:因身體不適或生病不能來公司上班的,應提前打電話向直屬領導申請,待批準后可上班回來時補辦病假手續(附:病假單、正規醫院病歷表、藥費單50元以上),缺一不可,否則將視為曠工處理;

  5、事假:凡請事假必須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持申請單征得班長的批準,三天或以上需保安部批準,七天或七天以上需副總或總經理批準,簽字后辦完手續方可休假;

  6、請假程序:請假1日以上,提前到保安部申請,待同意后填寫相應假單;

  7、在工作時間睡覺、擅自離崗、工作時間飲酒者罰款100元

  8、自動離職:不按程序辭工或月累計曠工三次、連續三天曠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不發放任何經濟補償、工資及保證金;

  9、追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者,給公司或客戶造成一定或嚴重損失者,公司將立即辭退此員工并有追究其責任的權利或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權利。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與上級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4、故意損壞公司或客戶財物,金額較大者;

  5、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7、盜竊公司或客戶財物者;

  8、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9、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判刑處理者;

  10、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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