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15篇[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1
xx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茲因公司業務結算需要,介紹我單位員工同志,身份證號:xx前往貴處辦理查詢本單位員工繳費信息事宜,望予接洽為盼。感謝貴處大力支持!
介紹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xx銀行:
你行《關于審核的`請示》(銀文〔xx〕88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 xx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行對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復后,應做好工商登記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將變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時報送銀監局。
xx年12月30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等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金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如下: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第七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登記注冊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股東可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一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鼓動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或轉讓股權時,有優先認繳權和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壞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近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視同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一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一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并、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一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______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分配公司債券的方案;
(一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一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______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_____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執行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年。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執行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和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四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
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
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決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是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______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向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______日內成立。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______日起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
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兩級醫保定點單位,市區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及部分縣鎮(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從醫學、藥學專業院校畢業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師、助理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技術力量。
企業發展必須有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專業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創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民政局聯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女企業家協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可以省去自創業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儉是任何企業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注意到了這點。節省成本應該是節儉企業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態也是琳瑯滿目,但業績是第一位的。企業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化或者本區域化。不同的社區或區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秀的店長群體。優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公司章程6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8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豆痉ā穼D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___________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一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___________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_______%(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__連任。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______年,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______年度的后三個______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______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______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三十二條______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______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______公司有權對違反______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__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__________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__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清算委員會對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后,______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______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⑾蚬蓶|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鶕浝淼奶崦瑳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绦卸率谟璧钠渌殭;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簽字嗎
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體登記股東簽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單位股東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東的,不需要簽字。
企業集團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企業集團,簡稱:____________集團。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妫
。ㄋ模⿲彶榕鷾时O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ň牛⿲竞喜ⅰ⒎至⑶逅慊蛘咦兏拘问阶鞒鰶Q定;
。ㄊ┲贫ɑ蛐薷墓菊鲁蹋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
。ㄊ┢渌殭。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泄蓶|的決定;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ㄆ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15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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