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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藝術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文化部、國家檔案局令第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藝術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藝術檔案在文化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藝術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檔案是指文化藝術單位和藝術工作者在藝術創作、藝術演出、藝術教育、藝術研究、文化交流、社會文化等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寶貴的文化遺產。
藝術檔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和監督指導下,文化部負責對全國文化系統藝術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把藝術檔案工作列入本部門整體發展規劃,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五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證必要的經費,確保藝術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藝術單位應把藝術檔案工作作為工作總結、業務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于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相關條款的行為,應依據《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管理機構,設置藝術檔案工作崗位,配備熟悉業務的專職藝術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集中保管藝術檔案的專門機構,負責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區的藝術檔案和有關的藝術檔案資料。
第九條 藝術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對藝術檔案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實施監督與指導。
第十條 藝術檔案工作人員應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藝術檔案,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編輯、整理、研究檔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從事藝術檔案工作的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崗位培訓。
第三章 歸檔范圍
第十一條 藝術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文學創作,藝術表演,美術、攝影,社會文化,藝術研究,藝術教育,文化交流,個人藝術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藝術材料。
第十二條 在國家主辦的各類藝術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包括文字、聲像、照片、實物等載體形式),均屬歸檔范圍(藝術檔案歸檔范圍詳見附件)。
業務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也屬歸檔范圍。
第十三條 在文化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各種載體的藝術材料和實物,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四條 在文化藝術單位舉辦業務活動時,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向本單位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提供信息,并在活動結束后將所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全部藝術檔案材料立卷歸檔,不得散失。
第十五條 凡是為藝術創作、研究、教學和文化藝術活動參考而收集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照片、劇本和有關文章材料等,均作為資料保存。
第四章 收集與整理
第十六條 收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保證藝術檔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遵循藝術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藝術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條 藝術檔案材料系統整理過程中,應根據不同內容和載體分別進行立卷。
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加強對名老藝人、藝術家檔案材料和散失在社會上珍貴的藝術檔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藝術檔案分類由大類、屬類組成。大類應設業務類、個人業務類、綜合類。具體屬類應按照歸檔范圍設置。
第二十條 藝術檔案材料應按內容、種類組卷。戲劇材料應按劇目分類組卷;音樂歌舞演出材料應按節目分類組卷;藝術科研材料應按科研專題分類組卷;藝術教育材料應按各專業課程分類組卷;社會文化、文化交流材料應按業務活動進行組卷。
對未完成藝術生產程序的藝術材料,整理時應單獨存放,待完成后組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唱片、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藝術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時,應將每一單項(盒或盤)作為一個保管單位,單獨編排檔號,并采取按年度結合內容的方法分類整理和編號。其中與文字材料有直接聯系的應編寫互見號或互見卡。
第二十二條 反映和記錄本單位的藝術活動并對以后藝術創作、藝術研究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的藝術檔案材料,應永久保存。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重大的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藝術參考價值的藝術檔案材料,應長期保存。
第五章 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藝術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工作列入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二十四條 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配備足夠的檔案用房和檔案柜架、裝具,備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
第二十五條 文化藝術單位被撤銷合并的,應將原單位的藝術檔案整理登記后,妥善移交給主管機關或接收單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檔案受國家法律保護,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國家所有的藝術檔案,需要向國內外組織或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其復制件時,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先進技術手段,積極開發藝術檔案信息資源,配合業務部門參與藝術生產和文化交流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國家檔案局1983年11月9日發布的《藝術檔案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藝術檔案歸檔范圍
一、綜合活動材料
1.各種藝術節形成的材料;
2.調演、匯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種藝術比賽評獎形成的材料;
4.專場文藝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種藝術展覽形成的材料;
6.各種藝術活動獲獎形成的材料;
7.各種藝術學術會議形成的材料;
8.各種藝術活動計劃、方案、總結形成的材料;
9.各種藝術活動的統計報表材料;
10.各種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形成的材料;
11.文藝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藝術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種綜合性的藝術調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種文化藝術刊物創刊以來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
15.各種藝術評論、報導、剪報材料;
16.藝術挖掘、搶救材料;
17.藝術院團的大事記、組織沿革史、簡介材料。
二、文學創作材料
1.文學創作活動形成的材料;
2.文學本(手稿與印刷本);
3.創作素材材料;
4.采風材料。
三、藝術表演材料
1.劇本、導演本、演出本、改編本、移植本、外國劇作譯稿;
2.導演、舞蹈編導材料;
3.場記、舞臺調度材料;
4.舞譜材料;
5.歌曲材料;
6.旋律曲譜、鋼琴譜、合唱譜、總譜、分譜材料;
7.劇照、造型照、活動照、空景照、氣氛照等;
8.角色自傳材料;
9.舞臺美術布景設計及制作材料;
10.燈光設計材料;
11.音響設計材料;
12.服裝設計材料;
13.化妝設計材料;
14.道具及制作材料;
15.劇節目審查意見材料;
16.演出日志、說明書材料;
17.劇節目宣傳材料:廣告、海報;
18.觀眾來信。
四、美術、攝影材料
1.繪畫(中國畫、油畫、版畫、水彩畫、素描、速寫、壁畫、宣傳畫、年畫、掛歷、漫畫、連環畫等)創作形成的草稿、定稿、作品照片等材料;
2.雕塑形成的畫稿、三維畫稿、定稿等材料;
3.工藝美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4.民間美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5.書法篆刻活動形成的材料;
6.美術展覽活動形成的材料;
7.攝影藝術活動形成的材料。
五、社會文化材料
1.群眾文學(小說、詩歌、散文、民間文學等)創作活動形成的材料;
2.群眾藝術活動(各種演出)形成的材料;
3.組織群眾藝術業務培訓和輔導形成的材料;
4.群眾文化藝術理論研究形成的材料;
5.民族民間藝術調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6.傳統民族民間藝術挖掘、搶救、整理、創作形成的材料;
7.民間剪紙藝術形成的材料;
8.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形成的材料;
9.少兒文化藝術材料。
六、藝術研究
1.文學藝術論著研究材料;
2.美術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3.藝術史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4.藝術品種研究形成的課題材料;
5.藝術專題研究材料;
6.藝術作品研究形成的材料(成果、獲獎和報批材料);
7.樂器研究材料。
七、藝術教育材料
1.藝術教育教材、教案、教學大綱等;
2.教職人員在藝術教育實踐、創作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3.師生藝術采風收集、整理的材料;
4.學生藝術實習、畢業演出形成的材料;
5.學生藝術實習作品材料;
6.學生藝術學科優異成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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