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訴檢察官選任情況調查報告
為提高出庭支持公訴的質量和樹立公訴人良好的社會形象,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訴檢察官定期考評、滾動選任、優勝劣汰的管理制度。下面筆者就主訴檢察官的選任談一點拙見。
一、主訴檢察官選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方法主要有:
1、資格或條件:較好的政治素質;擔任檢察官職務;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較高業務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
2、考試、考核。一般有各檢察院視情進行。
3、任期。一般規定為兩年。但大部份檢察院沒有規定或沒有嚴格執行。4、特殊規定。主訴檢察官所在部門的領導為當任主訴檢察官。
存在的問題:
1、缺乏法律性。從主訴檢察官的工作職責看,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應高于一般檢察官,在主訴檢察官的選任上應嚴于一般檢察官,那么任職條件必須與《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相一致,并在取得檢察官資格的基礎上參加比檢察官更高層次的司法考試。現主訴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與《檢察官法》的規定不一致,甚至低于《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如學歷要求,很多檢察院只規定為大專以上,明顯與《檢察官法》不符。
2、缺乏統一性。沒有規定主訴檢察官的比例數,有的院6:1,有的則2:1。主訴檢察官的綜合素質也極不平衡。直接影響主訴檢察官的形象。
3、缺乏規范性。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沒有統一的程序,直接影響主訴檢察官的質量。
4、沒有統一規定主訴檢察官的任期。
5、主訴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或(小組)不能真正承擔考評責任。
6、部門負責人為當任主訴檢察官缺乏依據。
二、對主訴檢察官選任的思考
1、規定主訴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為主訴檢察官選任管理機構。在市級以上檢察院設立主訴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統一負責主訴檢察官的任免工作,基層院成立主訴檢察官考評小組負責主訴檢察官的任免報批手續。
2、確定主訴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和比例。主訴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應按照《檢察官法》的規定,適當高于普通檢察官的條件。主訴檢察官的比例確定應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需根據各地區的受案數、疑難復雜案件和大要案比例、個人辦案數等情況確定主訴檢察官每年的辦案數,在測定主訴檢察官比例時也要考慮現有檢察官人數及工作便利情況、相互之間配合協調等因素。筆者認為主訴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應設定為1:3至1:5比較合適,同時主訴檢察官的編制還應保持一定數量的空缺。
3、組織統一考試。一是法律要求,檢察官的選任必須通過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然而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擔任檢察官的人員中有相當一部份未通過司法考試而被當地人大常委會直接任命為檢察官,這部份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法律水平不完全一致,其中有的具備檢察官資格,有的并不具備檢察官資格,要通過培訓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那么很明顯在檢察官中選任主訴檢察官必須通過統一的'考試。二是工作要求。主訴檢察官的工作性質決定其綜合素質必須高于普通檢察官,那么對主訴檢察官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也應確定標準,這也決定了主訴檢察官統一考試的必要性。三是規范要求。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主訴檢察官的條件應保持相對統一,便于主訴檢察官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同時作為檢察官中的佼佼者也應享有與之工作能力相適應的社會地位。
4、考核。在全國設立主訴檢察官考核題庫,省市設立相對穩定的主訴檢察官考官隊伍。考核的部門應為省市檢察院,基層檢察院不承擔考核任務。考核可分為結構化面談和組織考察兩個方面。結構化面談的內容分為思維、語言表達、計劃與組織能力、人際合作、應變能力、責任感與進取心、舉止儀表等,還可以根據主訴檢察官工作的具體要求設定面談內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打分。組織考察可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每項都有具體得分標準。如德可從廉政、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進行評分;績的得分可把平時辦案數、業務論文、創造性成果作為具體評分標準。
5、嚴格規定任期制和免職制。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不是終身制,為適應與時俱進的檢察工作需要,對主訴檢察官也應不斷賦予新的內涵,主訴檢察官的知識需要不斷更新,這就要求主訴檢察官必須實行任期制。主訴檢察官任期屆滿后重新參加考試考核,實行末位淘汰。如在主訴檢察官任期內,發現主訴檢察官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不符合主訴檢察官條件的人員,院黨組隨時可提交主訴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免去其主訴檢察官職務。淘汰不勝任者,保持主訴檢察官隊伍的純潔,也促使主訴檢察官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提高素質。
6、規定主訴檢察官所在部門的領導必須由主訴檢察官擔任。主訴檢察官辦案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公訴職能中的行政色彩,符合公訴工作的專業化要求,要實現檢察職能和內部行政管理職能的協調,在業務部門以業務領導取代行政領導是關鍵的一步,而過渡性的有效方法就是使二者一體化,業務部門的正副職領導必須在通過主訴檢察官統一資格考試,取得主訴檢察官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任。取消主訴檢察官部門的行政領導為當任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方法。
7、設立預備補缺。凡通過主訴檢察官考試而獲得主訴檢察官資格的人員,可以作為主訴檢察官空缺的后備人選,當預備主訴檢察官的人選超過計劃補充主訴檢察官的職數時,可采用競爭上崗的方法選拔優勝者,為淘汰不勝任者提供替補機會。
8、采用試用期制。對雖取得主訴檢察官資格而在某些方面還不具備主訴檢察官的條件,可先試用,規定一年的試用期,期滿通過考核能勝任主訴檢察官的,任命為主訴檢察官,不能勝任的則不予任命。
9、實行主訴檢察官統一任用調配制度。為提高主訴檢察官的素質和主訴檢察官在社會上的知名度,必須打破現有在本單位選任的常規,在全市乃至全省設立主訴檢察官人才庫,實行主訴檢察官統一任用調配制度。使一個地區主訴檢察官水平保持相對平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主訴檢察官的質量,提高主訴檢察官的威信,使主訴檢察官制度富有朝氣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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