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報告十分的重要,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援助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1
誠然,工資對于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于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采取了什么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并采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并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后,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沈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干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于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余元,被告沈陽太美幕墻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于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了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志,對于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閑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于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志,最少的是互聯網,其余三項所占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么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了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志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于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于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于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雇主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后,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2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于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來電咨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后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范,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范。因此要盡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范,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范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于一些偏遠的鄉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群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并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后將對聯絡員進行規范管理,并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3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4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兩大部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都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人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理應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紀的英格蘭,是緩和階級矛盾的產物,最初僅僅是一種律師個人道義行為和某些社會團體的慈善行為。直到20世紀中葉,法律援助才逐步由個人慈善行為轉化為國家的責任,在這一時期,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國的法律援助則開始于1994年,時任司法部部長的肖揚同志提出了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開始在全國進行了試點。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這也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將法律援助寫入法律。而我國整個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則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部法律專設一章,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從而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對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詳細的規定,20xx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實施階段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圍中增加了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從原先的僅在刑事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擴展到在偵察、起訴、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夠真正擔當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國家責任。
而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又進一步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條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自訴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說,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已經非常的詳盡了,幾乎涵蓋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辯護,盲、聾、啞、限制行為能力人刑事辯護,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和經濟困難人員的刑事辯護三大部分。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問題
據不完全的統計,20xx年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達到80余萬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數量自20xx年來幾乎始終保持在11萬件左右,一直沒有大的增長,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增長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卻減少了50%,于整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長趨勢極為不符。且近五年來,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僅包含未成年人辯護和死刑、無期徒刑刑事辯護兩大指定辯護,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誤解。
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很少主動接受受援人的申請,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職責,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機構便不應當主動的介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援助機構在刑事法律援助中處于輔助地位,而不應當是主導地位。這是因為一方面大部分的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國體現我國司法公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處于弱勢地位,同樣需要法律援助給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辯護的風險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無償的,其風險相對于普通的刑事辯護更加大一些,導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畏難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擔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機構不注重宣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眾中的知曉度相對較低。
從近幾年的工作中我們能夠發現,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日常宣傳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很少或不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宣傳。這種宣傳方式,直接導致大眾普遍認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糾紛提供援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從而使得應當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喪失了他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公安部門、檢察部門也因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條件,而拒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最近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進行了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階段也做了擴大規定,我國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仍沒有抓著這一宣傳的大好機會,對刑事法律援助進行專題宣傳,錯失了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影響力的有利時機。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銜接機制不順暢。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在偵查、起訴階段基本上不介入。導致這種現象
的原因是,對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具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沒有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建立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銜接機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缺乏了可實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中涉及此項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時也少有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不知曉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也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機構不能夠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行使辯護職責,嚴重影響了辯護律師的辯護積極性。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有時候將對被告人的判決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補貼本身較低,調查取證的費用又相對較高,辯護律師要調查取證,就要自己承擔有關費用,嚴重影響了刑事辯護律師的積極性。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對于律師行使辯護的行為進行了諸多的限制,導致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阻礙較多,沒辦法充分行使其辯護職責,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導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師更不會積極地行使辯護職責,從而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進一步制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口號,更是社會實踐的內容。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為經濟困難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平等保護,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沒有律師參與的審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審判,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的共識。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能夠有效的律師幫助,己經成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標準之一。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司法正義——不管是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或是其他任何種類的,都不僅僅是目的,而且還是一種程序:為了使這一程序公正地進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須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對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大對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圍的宣傳,提高其在公眾中的知曉度。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和申請手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人們往往更注重或者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重視自己擔負的責任,借助新《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的契機,擴大對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將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審批條件廣泛的宣傳出去,尤其是應當將新《刑事訴訟法》中專門針對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節進行專門的宣傳,可以就擴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圍進行專題宣傳,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曉度,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時還應當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審判部門等部門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并在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傳材料,在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時,能夠將其擁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告知他們,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權利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四家的銜接機制。
由于當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四家的銜接機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較大侵害。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公檢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完善這種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首先,制定約束力較高的規范性文件,盡快出臺行政法規效力以上的法律法規,將目前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之間關于刑事法律援助聯合通知這些零散的發文統一到一個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強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施行過程中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將這種實施方案落實到實處。再次,由于在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中關鍵是讓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知情權,以及提高效率、簡化相關手續,讓受援人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因此,為了讓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對有關部門處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工作的時效做出嚴格的規定。
(四)建立有效辯護機制,確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能夠充分行駛辯護人辯護職責。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辯護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體現。這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加大對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為刑事辯護律師充分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提供財政保障,鼓勵援助律師積極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與偵查部門、檢察部門、審批部門進行溝通,為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辯護職責,提供不同于有償辯護案件的便利條件,以體現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受到阻撓時,能夠充分發揮機構作用,積極協調同各部門的關系,消除援助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障礙。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
雖然刑事法律援助是無償的,但是因為其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和國家責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關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辯護質量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體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確保法律援助律師認真、負責的行使辯護人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會見旁聽制度,用以監督辯護律師能夠在會見過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遺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庭審旁聽制度,確保援助律師能夠認真參與庭審,充分行使辯護人的辯護職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案件回訪制度,從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師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是否有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法律援助機構還應當建立獎懲機制,對于認真行使辯護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適當獎勵,對于在辯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辯護律師,給予懲罰措施,以做到賞罰分明,既激勵了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又可以對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懲罰。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5
xxxx涉農的共有兩個街道,為清流街道和揚子街道,屬城村兼有的模式。清流街道轄區內共有15個社區、3個村,揚子街道轄區12個行政村和4個社區居委會,其中農業人口占了很大比例,農民的年人均收入約為4260元,較城鎮居民收入偏低。而農業家庭中的貧困戶約占3%,農民的家庭收入單一、來源少,支出多為農業生產投資、子女教育和疾病醫療等。
近年來,隨著城市南移,農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隨而來出現了諸如安置費分配、農村宅基地劃分、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新問題,農村的法律服務需求也隨之增多。農村的經濟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來咨詢的農民都不愿意訴訟解決,原因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拿一筆錢去打官司。隨著物價的上漲以及訴訟成本的'提高,這個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由于歷史習慣、觀念意識、經濟發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農村或農民身上的案件有許多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比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費給付案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給付案件等,另外,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目前,街道上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專業法律工作人員,學歷均為大專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聯絡員,由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條件、程序,農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很少,農民出現法律糾紛,多數愿意通過調解解決。
一、現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中心多設在城市里,針對基層農村宣傳較少,因為宣傳的少,廣大農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難,而且對于整體素質不高的農民,一旦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他們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服務者,就會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
2、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審批權在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只要交齊相關的證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夠獲得免交代理費等法律援助。在農村,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這就給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機,難以確保全部法律援助資源都切實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進行嚴格且有效的審查是法律援助審批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師費、代理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而對于法院來說,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引發了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
二、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幾點建議。
1、加強宣傳,讓農民“知”法律援助。
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僅僅依靠發放宣傳資料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宣傳的效果了。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可以通過送法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明確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2、協調配合,讓農民“用”法律援助。
僅僅“知”法律援助是不夠的,我們最終的目的是要讓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主動向當事人提出并積極協助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審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應該得到援助的人得到應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機構應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絕因無法交納訴訟費而致使法律援助終止的情況發生,使農民能夠順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質量,讓農民“信”法律援助。
市場經濟體制下,產品質量尤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農民對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做好案件的審閱、調查和準備工作,不能因為農民懂得少、是弱勢群體就敷衍了事,要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只有獲得了信任,才能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它、關注它,才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才能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4、加大投入,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使更多的農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讓農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6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占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區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占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注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占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余次,接受宣傳的群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匯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于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項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于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絡,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區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信息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絡,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愿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參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信息員,極大的方便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托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干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群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群眾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臺采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群眾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辟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咨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梁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范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鑒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于XX年下發了《陜西省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范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群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群眾意見征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戶,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置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占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文件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群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盡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局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群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群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群眾。
(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行風建設,培養和打造一支過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干,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斗、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咨詢,做好群眾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于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志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群眾來訪;最好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于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設備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設備。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設備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持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群眾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陜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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