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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綜合管理服務費含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在指定的停車場地(含室內車庫)內,為維護保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
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代收代繳服務等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收費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物業服務項目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住宅區內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物業管理區域的設施設備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湖北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并遵守年度審驗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在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許可證》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受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于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業主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開始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計收,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或者服務資金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露天或室內配套停車場(庫)車輛停泊服務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在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位,對臨時進入小區接送人的車輛,收費標準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價執行。
第二十六條、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區可依據本細則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具體實施細則及普通住宅物業綜合管理服務費和車輛泊車服務費指導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和市房產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武漢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武價房字200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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