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任何人都有他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導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又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導游人員的權利(四種權利)
2.1.1 人格尊嚴權
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繼承權等。人格權與身份權合稱“人身權”。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導游王某帶團到西雙版納旅游,在計劃就餐點就餐時,有一團員對服務小姐進行,被王某制止,結果遭到漫罵和毆打。
② 某旅行社組織出境游,到泰國時,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場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馬小姐的制止,回到賓館,此幾名游客要求馬小姐補償“春光損失”,讓其表演脫衣舞。
③ 旅行社為導游和領隊買保險,也應引起關注。
2.1.2 調整變更計劃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經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此權利的實施需滿足4個條件即:
① 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活動前、后不存在此問題);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數旅游者同意(書面或口頭形式)
④ 立即報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認可)
案例分析:導游能否變更旅游行程?(案例庫15)
2.1.3 申請復議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復議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的權利。導游對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游證、暫扣導游證、拒頒導游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4.1.4 行政訴訟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導游對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游證、暫扣導游證、拒頒導游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機關。
導游人員的義務(10種義務)
4.2.1 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導游“9S”的要求)
① 導游基礎:Study(學識)+Skill(技巧)+Standard(規范)
② 接待過程:Smile(微笑)+Sincerity(誠懇)+Service(服務)
③ 合格標準: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滿意)
黃山:忠—蘇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禮—文王下車;義—關公送曹;智—孔明借東風等。
2.2.2 佩帶導游證(法定義務)
實施佩帶導游證,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識別性。違者,第一次責令改正;第二次罰款500元以下;
2.2.3 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違者,責令改正、處1000元—30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況嚴重者,吊銷導游證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辦?”(案例庫22)
2.2.4 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違者,不但導游遭到處罰,而且旅行社也應承擔“管束不嚴”之責任。
2.2.5 遵守職業道德
導游人員應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生活習慣。在講解中,為活躍團隊氣氛,可講笑話,但應把握“度”,切忌摻雜淫穢語言和故事。
2.2.6 嚴格接待計劃,不得擅自中止導游
“中止導游”不同于“終止導游”,也不同于“中斷導游”。
案例分析:“遺漏游覽景點,賠償如何計算?”(案例庫10)
2.2.7 真實說明和警示義務
案例分析:“游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是否賠償?”(案例庫18)
2.2.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
2.2.9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遵守“小費”的“四不”原則,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討價還價、不拒絕服務”。
4.2.10 不得欺騙和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案例分析:“旅游購物,質價不符,責任誰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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