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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內財產約定條件有哪些
關于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無效婚內財產約定條件,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口頭約定無效,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財產約定應該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將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財產約定只需書面簽訂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經過公證處公證。當然,公證處會盡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2、被欺騙、脅迫簽訂的協議無效
既然是協議,必然要求雙方平等協商后簽訂,保證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簽署,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確認。
被脅迫方,如果被逼無奈要簽不平等條約,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證據。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安全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將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混合,財產協議中很容易出現和人身屬性有關的內容。例如,約定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則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有的協議會約定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因為判斷子女的撫養權要以有利于子女為原則,因此類似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財產協議中只約定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問題,不要涉及人身權,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權。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資產還是公司資產認識不清,處分他人財產的協議無效,在簽協議時要先明確財產范圍。
6、只約定靜態財產不夠,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
無論婚前協議還是婚內財產約定,真正發揮作用可能都在離婚之時,因此簽署財產協議必須考慮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變化,確保在較長的時間內都適用。在協商時不僅把已經取得的財產約定在內,還應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問題。例如約定了某套房產歸男方所有,還應考慮換房后的房產歸屬,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歸屬。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若“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7、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想通過來協議逃避債務則未必能如愿。《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如果無法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則這個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
8、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以離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離婚登記的財產分割約定無效。因約定無效,物權變動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當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時,應當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有無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只要有充分證據足以確定該不動產的權屬狀況,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對于婚姻家庭關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財產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處分物權,就應當適用物權法等調整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而對于夫妻家庭關系內的財產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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