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入賬
金融資產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一般只含有債券,不包括股票,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表明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但持有至到期投資在以下兩種情況可以重分類。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例1】2009年8月31日振興股份公司原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A公司債券,該債券的賬面余額(成本)為2000萬元,由于市場因素的影響,該公司持有的A公司債券價格持續下跌。為此,振興公司于9月1日對外出售該持有至到期債券投資10%,收取價款240萬元(即所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
假定不考慮債券出售等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9月1日振興公司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4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200
投資收益 40
同時,原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需要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時“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余額(2000-200=1800萬元),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為2160萬元,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2160-1800=360萬元)計入所有者權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216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8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60
【例2】接上例假定9月30日,振興公司將該債券全部出售,收取價款2360萬元,則振興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6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2160
投資收益 200
同時,把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360萬元結轉為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60
貸:投資收益 36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通常為10%或以上),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3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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