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準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社會審計組織、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當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保證充分、適當的審計范圍;
(二)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三)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
(四)持續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當在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內外部審計協調工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外部審計對本組織開展審計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三章 協調的方法和內容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者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與外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溝通;
(二)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三)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調。在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適當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
第十一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相互參閱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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