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成績公布時間2017
2017年的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時間暫未確定,大家可以參考去年的時間,更準確的時間大家可以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我們會第一時間更新。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時間及入口:
(1) 查分時間:2016年11月下旬,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
(2) 網上查分:考生可登錄司法部網站、中國普法網,輸入自己的準考證號碼、登錄密碼等信息查看成績;
(3) 電話查分:聯通用戶請撥打11699800查詢本人成績。
(4) 打印成績單:考生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查分注意事項:
(1) 如人數較多的單位,請盡量由單位人事科統一代為領取(憑單位公章),來之前請查詢并記下所有職工 的報名序號并按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列;
(2) 如個人前來領取成績單,則請攜帶準考證,如準考證已遺失,請攜帶身份證并點擊下面的鏈接后查 詢并記下自己的報名序號;
(3) 代他人領取成績單則需攜帶他人的準考證或身份證;
(4) 此次考試凡參加了考試的考生(除缺考、違紀和零分外)均有成績單。
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成績核查: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地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范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考試成績經核查并已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應試人員達到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 ),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到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
合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應試人員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居住在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接到《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及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可在臺北市辦理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轉遞事宜。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本人應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二)身份證件原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畢業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四)與本人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報名上傳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4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驗后復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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