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合同管理常見法律風險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其原動力在于節能減排的客觀要求,以及新的能源運營機制能夠實現企業節能減排,能夠為企業節約成本并帶來效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能源合同管理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適用的主要法律規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首先適用基本民事法律法規
如前所述,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分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承諾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因此,無論選擇何種類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其首先適用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的民法規范。同時,因合同能源管理涉及到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等具體的業務,各業務開展時,一般都涉及到平等主體之間運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問題。這部分法律規范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規范的基石。
(二)合同能源管理應注意適用環境保護及能源節約相關專門法律法規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其原動力在于節能減排的客觀要求,以及新的能源運營機制能夠實現企業節能減排,能夠為企業節約成本并帶來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必須準確理解并運用好有關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的專門法律法規,這方面的主要法律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這部分法律規范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而必須注意銜接與使用的關聯法律規范。
(三)合同能源管理必須重點把握國家有關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我國新型產業,尚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但國家已經注意到此方面的發展需求,因此從各個角度由各部門聯合或分別制定了部分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6〕28號,2006年8月7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2010年8月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需求及節能服務公司審核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10年4月2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2009年全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筑節能檢查的通報》(2010年3月30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2010年工業節能與綜合利用工作要點〉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2010年3月1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2010年重點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2010年2月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2009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校園建筑節能監管系統建設技術導則》及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關于召開“第六屆國際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大會暨新技術與產品博覽會”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于印發半導體照明節能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2009年9月1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9年7月19日);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7月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貫徹實施《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系統深入開展節能行動和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路交通節能中長期規劃綱要的通知》(2008年09月2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貫徹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2008年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2008年9月5日);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08年8月1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8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2008年5月21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管理與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全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筑節能工作檢查報告》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
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
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
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2007年10月23日);
國務院《關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工作情況的報告》(2007年8月2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煤炭工業節能減排工作意見的通知》(2007年7月3日);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26日);
商務部《關于開展“零售業節能行動”的通知》(2007年6月4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通知》(2007年6月1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
建設部科學技術司關于印發《建設部科技司2007年工作要點》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
建設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2006年9月15日);
建設部科學技術司《關于發布“十一五”科技支撐計劃“建筑節能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等三個重大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
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2006年8月25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2006年8月6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等《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
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工程規劃綱要》的通知(2006年7月4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統計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2006年3月14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等《關于加強政府機構節約資源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2005年7月8日);
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
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節約用電工作的意見》(2004年11月2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2004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2004年4月1日);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2001年10月12日);
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
國家經貿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國綠色照明工程”的意見》(2000年3月16日)等等。
以上規定主要規范具體的節能減排操作及管理內容,還有一些規定對于事實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針對性的作用,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需求及節能服務公司審核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等規定主要規范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有關事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2010年8月9日)主要規范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及參考合同文本,該技術通則以國家標準的形式對于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標準化支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2010年4月2日)則對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產業服務提出的具體的意見,也使得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有了較好政策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因此迎來較好的發展機遇。其他規定也從不同方面規范了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減排的具體內容,對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減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EMC)的風險防范
任何一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均會遇到各種風險,歸結起來,包括兩個大的方面的風險,即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內部風險和合同能源外部風險(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
(一)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內部風險
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內部風險與一般企業內控風險具有共性,主要包括公司治理風險、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具體項目管理風險。
第一,解決公司治理風險的方法是依靠《公司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合同能源管理企業作為專門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專業企業,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設立)、監事會(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設立)及經營管理層,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規范。同時,必須建立健全規章各項制度,從內部管理機制、合同能源項目考察、可行性研究、招投標(競爭性談判)、合同模板、履約管理、項目投資融資、風險控制等等,制定標準化的具體制度,“循規蹈矩”地開展每一項業務,使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有章可循,避免隨意導致的風險。
第二,解決人力資源風險,必須嚴格遵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好內部人力資源管理與外聘技術人員、專家及合作單位人員之間的關系,對于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必須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依法購買有關社會保險,避免用人風險。對于外部專家、技術人員和合作單位人員,必須依法解決人員關系及歸屬問題,避免法律關系混亂或人員性質模糊。
第三,項目管理風險防范必須以規章制度作為基礎,建立合同能源項目管理規定,加強履約管理,對于具體的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擬定專門的項目管理規定,由公司項目總監監督具體項目負責人實施,應貫徹日常管理責任制、流程標準化、主要風險點控制等問題,使項目從設計、建設到運營均有嚴格的管理與考核,避免項目各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四,購買各類保險,為合同能源管理加上“雙保險”。如前所述,通過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管理、嚴格項目管理為主要內容構建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同時,通過購買社會保險,轉移可能出現的風險。近期在天津出現的危化品爆炸案件,給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及各類生產企業也敲響了安全警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具體業務交由專門企業承擔,也因此加大了節能減排專門企業的風險,因此除加強管理本身外,還應考慮對企業、尤其是具體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尤其是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購買有關保險,使項目出現風險時,能適當轉移部分風險。
第五,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應聘任專業機構參與日常經營與管理以進一步加強風險防范。合同能源管理作為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新興產業,大多數企業沒有經驗可講,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有的企業為搶占市場,不惜違法競爭。因此,應聘請專業機構參與,為合同能源管理企業提供專門的支撐,如項目前期工作、盡職調查、目標客戶評估以及過程管理與法律風險控制,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參與,對于財務風險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對于企業及具體的項目融資可以聘請專門的金融融資服務公司參與,對于有關環保技術甚至可以聘請有關專門機構參與等等,如此建立由專業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的'一整套機制,讓項目發展找到專業支撐,使交易信息透明公開,有效防范并降低合同能源管理的風險。
(二)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外部風險(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身風險)
無論何種類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目標客戶都是有節能減排需求或環保需求的企業。并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一般具有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特點,尤其是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一般由節能公司自己投入巨資改造目標企業節能項目,并由節能企業負責運營,這樣的風險更大。選擇效益穩定、發展可持續、前景良好的目標客戶是節能企業必須把握的重點。因此,節能企業必須做好客戶選擇、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與審查、對客戶及經營項目進行市場分析,以確定參與程度、模式及周期。
第一,項目前期必須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對目標客戶基本情況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主要要落實以下內容:目標客戶基本情況:客戶公司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資本到位情況、股東名稱及實力;客戶經濟性質:即屬于國營、民營、三資還是私人企業,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預示著不同的風險程度;行業類型:重工業、輕工業、服務業,并對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表述;企業組織結構:包括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情況及各自的具體狀況;企業的綜合情況:如領導素質、社會評價、社會責任、廠區面貌、員工精神面貌等;客戶的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等情況;客戶的重大事件:包括目標客戶歷史及近期重大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可能會出現的重大體制改革,包括資本結構變化、高層人員變動、客戶近三年是否出現較大的經營或投資失誤,客戶是否參與了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的交易,在資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等情況;訴訟案件披露:落實客戶是否有重大訴訟案件,或當前有無面臨重大法律訴訟問題等情況;其他需要情況如是否有對企業及項目產生影響的事宜等。以上情況必須由專業的律師開展并評估做出報告,作為是否選定目標客戶的依據。如近年來白酒行業比較低迷,某節能公司在考慮對某些民營白酒生產企業進行托管型鍋爐能源改造時,必須要考慮企業行業特點、是否有重大的融資訴訟案件、發展是否具有可持續性等情況。
第二,對目標客戶的財務情況必須聘請專業的會計師師事務所進行財務狀況調查與分析,對目標客戶銷售狀況、利潤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凈資產情況進行調查,對資產負債表及其他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分析,以確定目標客戶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使節能企業判斷是否選擇投入或參與該目標客戶的節能減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第三,對客戶項目合同尤其是托管型項目合同簽訂及履行,必須在標準化的基礎上,對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逐一列明,并提出解決辦法,同時聘請專業機構持續關注目標客戶經營管理情況。在合同條款設置方面,應注意明確節能企業投入、產權、歸屬等問題,以避免客戶自身風險與節能企業投入風險關聯問題。
第四,項目投融資與目標客戶關系處理的風險。無論是效益分享性還是項目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均可能出現客戶或節能企業利用投入的項目或設施設備融資的問題。因此,必須解決好投入節能減排的設施設備歸屬與處置權的問題,否則如投入的設施設備歸屬客戶,則將出現客戶利用該設施設備作為企業資產融資以及資產被處置的其他問題;如投入的設施設備歸屬節能企業,則也會出現節能企業利用該設施設備融資或處置該設施設備的風險。因此,對于投入較大、設施設備價值較大的項目,必須處理好項目投融資與客戶關系處理問題。尤其必須妥善處理好投入的設施設備用于投融資以解決投入困難與資金回收問題,也必須解決好以托管服務費或節能效益為擔保進行融資及貸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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