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規分包的審計方法
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是我國建筑市場長期存在的頑疾,不僅對工程質量及安全帶來極大隱患,而且容易滋生腐朽,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壞的影響。審計中如何認定轉包、違法分包?希望下面的文章 對你有所幫助!
一、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定義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印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工程領域轉包、違法分包進行了明確定義和解釋。
(一)轉包。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具體情形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等。
(二)違法分包。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具體情形包括: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等。
二、審計方法及重點
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往往手段隱蔽,分包、轉包協議也都是私下簽訂的,審計人員不易獲取,且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監理人等通常會串通舞弊,審計中不易察覺。審計實務中可以采取以下審計方法來進行認定。
(一)審閱工程資料,尋找漏洞。審計人員要仔細查看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提供的工程資料,順著查看工程資料中的招投標資料、施工合同、施工資料、設計資料、監理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等,看中標單位是否與施工合同上單位名稱一致,中標單位是否具有招標文件上要求的資質,工程、質檢、安全、財務等技術人員是否具有合法任職資格,是否按照分工履行職責簽署各類工程記錄、檢驗資料等;并將前后資料進行比對,如核對招投標文件上“五大員”(項目負責人、技術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工程進展期間召開工程相關會議參加人、工程質量檢測施工企業負責人、工程結算上簽字人、施工記錄上項目負責人簽字是否一致,尋找轉分包疑點。
(二)詢問施工現場人員,鎖定現場負責人。在找到轉包、違法分包的破綻后,審計人員可以詢問項目建設中料、工、機的采購情況,主要看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等物資主要由誰主導購買,施工隊伍是否由承包單位組建,項目臨時賬戶公章由誰掌控,并詢問一些項目上的具體事情,如料、工、機采購渠道、方式及聯系人,工程垃圾、廢棄物怎么處理,占地費怎么繳納,從哪個賬戶支付等,從而鎖定施工現場的主要負責人是誰,為進一步核實轉分包打基礎。
(三)審查財務資金流向,順藤摸瓜。審計人員要審查中標單位核算項目工程款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和銀行賬戶流水單,在會計賬簿上主要看“預收賬款”和“應收賬款”科目資金變動情況,看中標單位收到工程款后如何做賬,如果是自己施工項目,收到工程款后一般記在“應收賬款”科目;如果是轉分包給他人的項目,中標單位一般記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并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用后,再從預收賬款科目中將工程款轉賬給轉包單位或個人。再查看收支工程款的銀行賬戶流水單,將銀行賬戶上收到的工程款總額與業主單位支付的工程款總額核對,查看工程款主要去向,如果工程款主要支出不是用于支付材料款、人員工資、機械設備費用等,而是收到工程款后,扣留了一部分后又馬上轉出的,那就可以懷疑此工程存在轉分包的嫌疑。
(四)關注項目前期費用,尋找蛛絲馬跡。工程前期費用是在審計過程中容易忽視的環節,但是也可以從中發現有價值的線索。如投標費用的支付情況,一般情況下,如果中標企業轉分包工程時,其承接工程時發生的投標費用、購買標書等費用都是由轉包單位或個人出的,中標企業一般不做賬務處理。審計人員可以將中標企業這個情況取證,并且在招標代理機構確認發生了這筆賬務就可以打開一個突破口;在招投標資格預審期間,轉包單位一般會用到中標企業開具的介紹信,并要交納若干介紹信費用給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一般將收到的介紹信費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座談及查閱財務賬營業外收入、預收款科目等尋找轉分包的蛛絲馬跡。
(五)核實身份,鎖死證據。在確認前面幾個步驟后,最后一個審計關鍵點就是核實項目實際財務負責人和施工現場負責人是否是中標企業的在職職工。審計實務中發現,轉分包承包單位或個人往往以中標企業的名義成立臨時項目部,表面上看合同履行主體沒有改變,或者轉分包承包人拿出一張中標企業聘請他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協議,來狡辯其是中標企業職工,不是轉分包。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開始時,在中標企業還沒來得及作假前,就拿到中標企業在項目施工期間某幾個月份的工資發放單和“五險一金”繳款證明等材料,或者獲取項目實際負責人的身份證號,在全省社保數據系統中輸入身份證號碼查詢其近年來的社保繳納情況及社保關系,來核實項目負責人的身份,確定項目負責人不是中標企業員工,從而鎖死了工程轉分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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