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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與期貨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外匯管理與期貨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匯管理機關和外匯管理對象
1、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外匯管理機關。
2、《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發生在境內或境外)。
解釋1: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解釋2: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但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2)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
例題: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不論其發生在境內或境外,均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所謂境內機構包括( )。
A.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 B.我國境內的部隊
C.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 D.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所謂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1、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2、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3、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4、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1、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3、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例題:經常項目通常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交往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下列選項中,屬于經常項目的有( )。
A.貿易收支 B.服務收支 C.證券投資 D.收益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常項目。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和經常轉移,其中貿易及服務是最主要的內容。選項C屬于資本項目。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2、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3、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五)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了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對外匯市場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六)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逃匯、非法套匯、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2、非法結匯、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鏡,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4、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的,違法所的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下列有關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和處罰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逃匯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B.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的行為屬于非法套匯行為
C.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D.倒買倒賣外匯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處違法金顛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答案:ABD
二、期貨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一)期貨交易所
1、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2、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4、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①保證金制度;②當日尤負債結算制度;③漲跌停板制度;④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⑤風險準備金制度;⑥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二)期貨公司
1、期貨公司是公司法和期貨交易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2、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O萬元;(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3、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
4、期貨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2)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3)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三)期貨交易必須遵守的規則
1、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2、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賴覚C關和事業單位;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③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④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3、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4、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5、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1)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2)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3)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6、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7、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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