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產權與股權轉讓稅收知識
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股東,客體是企業股份或權益;企業是資產的所有者,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客體是企業的資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公司產權與股權轉讓稅收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正確區分股權轉讓與產權轉讓
1.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股東,客體是企業股份或權益;企業是資產的所有者,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客體是企業的資產。
2.轉讓股權時,涉及三個獨立主體:即為被轉讓企業的股東(轉讓方)、被轉讓企業(客體)和受讓企業(購買方);而轉讓資產則僅涉及兩個獨立主體:轉讓資產的企業(轉讓方)與受讓資產的企業(購買方),與轉讓資產的企業股東沒有直接關系。
3.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被轉讓企業(轉讓的客體)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轉讓前后被轉讓方法人地位始終保留并且屬于被轉讓方的資產不變;否則是轉讓資產的行為。
二、公司產權轉讓和股權轉讓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
(一)轉讓股權涉及的稅收規定主要有:
1.營業稅:免繳。依據《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增值稅:免繳。此行為屬于非增值稅征稅范圍。
3.企業所得稅:轉讓方按股權轉讓收益的原則納稅。依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不繳土地增值稅,因為不屬于轉讓不動產行為。不繳契稅,依據《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更名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財稅2003184號)。
(二)轉讓公司產權涉及的稅收規定主要有:
1.營業稅:① 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不繳納營業稅。《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 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 營業稅。②非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的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應納營業稅。
2.增值稅:① 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條件時,不繳納增值稅。依據《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 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②不符合轉讓企業全 部產權條件時應稅貨物的.轉讓,要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整體資產轉讓還是非整體資產轉讓兩種情況。
在整體資產轉讓時,①如果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否則轉讓企業須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土地增值稅和契稅:轉讓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稅問題,受讓方要涉及契稅問題。
現舉例說明。A公司由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兩家公司投資設立,雙方各占50%的股權。A公司的資產構成:貨幣資金2000萬元;廠房一棟,原價為3000 萬元,已折舊1000萬元,凈值2000萬元,評估價格為2500萬元(土地增值稅中扣除項目),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存貨一批原價為1000萬元, 公允價為3000萬元。凈資產5000萬元的構成:股本為30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00萬元。契稅稅率為3%,A公司、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的企業所 得稅稅率均為33%。為討論方便,忽略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等因素。
三、案例分析
2006年3月,A公司擬進行改制,有如下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一是A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轉讓(轉讓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和勞動力)給B公司。兩家協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為6000萬股,(面值6000萬元)公允值為7000萬元,同時付現金1000萬元,合計8000萬元。A公司轉讓后成為一個投資公司。
二是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后由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轉讓各自的股份與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為6000萬股,(面值6000萬元)公允值為7000萬元。
試比較不同方案的稅負。
方案一:A公司進行整體資產轉讓,此時轉讓的主體是A公司,客體是A公司的資產,故為轉讓資產的行為。
1.A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3000×5%=150(萬元)。A公司應該屬于銷售行為,收入為股票和現金。
2.A公司應繳納增值稅3000×17%=510(萬元)。整體資產轉讓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交換股票也即非貨幣性交易行為,不屬于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3.A公司轉讓房屋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為350×30%=105(萬元)。轉讓廠房時,增值率為(3000-2500-150)÷2500=14%,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30%.
4.A公司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為0。因為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所以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B公司繳納契稅為3000×3%=90(萬元);
B公司增值稅進項抵扣金額為510萬元。
A與B公司的稅負和(從A與B公司雙方考慮,增值稅無影響)為150+105+90=345(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A公司的整體資產轉讓,因投資金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已超出50%,據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方案二: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轉讓股權,不涉及流轉稅問題。此時轉讓的主體是A公司的兩大股東,客體是A公司,故為轉讓股權的行為。
潘湖公司與蜀渝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和為:(8000-3000-1000)×33%=1320(萬元)。
B公司無稅負。
A與B公司的稅負和為1320萬元..
結論:整體資產轉讓比轉讓股權稅負減少1320-345=975(萬元)。
故在企業改組改制的轉讓股權或資產的決策中,應根據不同改組方案進行各種稅收負擔的測算,比較不同方案的總稅負進行方案優劣的判斷取舍,達到轉讓雙方共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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