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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畸形的股權結構
引導語: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的關系是公司治理研究中最受關注、長盛不衰的研究課題。在影響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形成的諸多因素中,股權結構是最重要的因素,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因素。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大多人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
【畸形股權設置一:平衡股權結構】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
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占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后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
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占45%的股份,丙占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后,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
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并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只是在分紅時起作用,并不意味著每個股東對公司的運營能產生影響,尤其是一些零散的決策權,總是掌握在某一個股東手里。零散決策權必將帶來某些私人收益。股東從公司能夠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所占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權越大,就應當有對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
【畸形股權設置二:股權過分集中】
事實上,有很多公司有一個主要出資人,為了符合過去的公司法有關規定才找了其他小股東共同成立公司。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股權過分集中的結構,一個大股東擁有公司絕對多數股份。
一股獨大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但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后,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
另外,一股獨大,導致企業的任何經營決策都必須通過大股東進行,其他小股東逐漸喪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一旦大股東出現狀況,如大股東意外死亡或被刑事關押等,直接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決策。等到一切明朗的時候,企業已經被推到了破產的邊緣。
股權過分集中,不僅對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絕對控股,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畸形股權設置三:股權平均分散】
股份分散為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股東如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權形成了多數股東平均持有低額股權,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
在眾多平均的小股東構成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環節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德危機問題較為嚴重。
另一種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中。
【特殊的股權設置——夫妻股東】
許多民營企業家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也有企業為了滿足原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經營。
關于夫妻公司,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資一家公司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實踐中,夫妻公司往往與家庭并無實質分別,尤其是財產上混為一體,容易出現個別股東操縱公司、損害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整個家庭與公司混同。2005年底修改《公司法》,確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范則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
因“夫妻公司”引發的法人資格否定的糾紛,主要體現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和夫妻離婚訴訟兩種情況。從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來講,其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只有在法人債權人提出訴訟請求時,法院才進行審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濫用法人人格的情況,決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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