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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解讀
新修訂的“辦法”體現三大亮點:以預防為導向,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解決應急預案形式主義問題,將應急預案管理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強調預案編制以實際操作為導向
亮點一扭轉形式主義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被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
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其中之一,是未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事實上,從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不少生產經營單位都極其不重視應急預案。
唐鈞告訴記者,新修訂的“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存在的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可以說是“求真務實”。
“首先是扭轉應急預案的形式主義,轉變為真實性和實用性的處置方案。”唐鈞告訴記者,自2005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以來,有一部分單位的應急預案存在嚴重的形式主義:編制時“向上看齊”,直接摘抄上級的預案;平時“束之高閣”,出事后找出來當作“擋箭牌”推卸失職之責。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唐鈞認為,此次“辦法”“求真務實”的第二個體現是:改變預案的靜態管理,轉變為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
從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第十七條及安全生產法(2014年)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對預案的管理未明確規定詳盡的辦法,導致有一部分單位把預案靜態管理,即把預案當作額外的附加任務。
“新修訂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力爭扭轉此局面!碧柒x說。
此外,“辦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束,并且強化預案與日常管理的緊密契合。如“辦法”第六章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負有的法律責任。
在唐鈞看來,只有把預案工作鑲嵌進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預案的應有功能。
亮點二強調真實實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應急預案如同紙上談兵。因此,預案編制要強調實際操作為導向。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真實、實用的預案。
“預案編制后還要定期演練,讓相應崗位的人員具備相應的技能。”唐鈞說。
如“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此外,還要告知周邊,提醒周邊的利益相關群體和部門,都要提前做足準備。
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好事前準備,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4項要求:以現實情況為基礎,應該開展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明晰崗位責任,應該進行崗位分析并明確相應的責任;設定便于信息傳遞和快速響應的流程;實現應知應會,開展宣傳普及和培訓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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