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精選知識點
《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在整體知識架構和具體知識編排上,嚴格依據了新考試大綱,全面涵蓋了新考綱上的核心知識考點。那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精選知識點,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注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設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不得有的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其他。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
1.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最核心的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運營服務。
2.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
3.投資咨詢服務
基金管理公司無須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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