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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

時間:2022-10-26 10:15:48 毅霖 中級審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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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常見問題

  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常見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意識不強。有的單位員工根本不了解內部控制的含義,也不知道內部控制制度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單位也不開展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全員業務培訓,甚至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也沒有定期接受培訓,及時全面掌握國家有關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和債務、基本建設、經濟合同管理、會計核算等各項規定以及單位相關的內部制度。內部控制有效實施情況也沒有納入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的考評體系。有的單位沒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對經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也沒有開展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的評價。有的單位對外部和內部監察以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中所發現的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也不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二)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有的單位制度缺失或碎片化,部門各自為政,不成體系。有的制度超過10年未及時更新,甚至還停留在80~90年代,與現代管理制度嚴重脫節或者沒有形成適合自己的獨立制度,以參照執行上級單位制度來敷衍了事。有的單位制度形式化,束之高閣,日常工作憑經驗,有的制度竟然沒有落款時間,沒有印章,實施日期無從查起,制度行同虛設。有的單位制度教條化,條款生搬硬套,不符合自身特點,操作性差。有的單位崗位責任制和議事決策機制,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分離機制不健全。有的單位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輪崗制度沒有得到有效實施。

  (三)會計基礎管理存在漏洞。有的單位不相容職責未分離,相互制約關系失效,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存在工作交接不清和相關資料丟失等情況。支出流程和審核、審批不嚴密,存在使用虛虛假的發票套取資金的情況。有的單位沒有建全印章和票據管理制度,沒有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收、發、存臺賬。有的單位由出納人員開具銷售發票。有的單位出納人員沒有從業資格證書,入職2年還設有取得上崗證。有的單位預算編制部門與預算執行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不夠,單位在預算執行中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及預算執行進度明顯滯后或超前的情況。有的單位合同管理不夠規范,業務部門合同簽訂后沒有及時提交財會部門,沒有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

  (四)資產管理有待加強。有的單位采購業務不合規,資產管理的各項機制不健全,很薄弱。固定資產管理沒有實行“一物一卡”,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清單沒有實行聯簽并存檔,沒有定期及時處理賬實不符的情況,員工退休或離崗沒有辦理資產移交的書面記錄。有的單位對外投資后續跟蹤管理不夠,每年沒有收到對外投資項目單位年報及審計報告。有的單位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編制和招標不合規,記錄不全面,竣工后沒有按規定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過程沒有盤點實物資產,沒有按規定辦理資產移交。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審計要點

  根據《規范》規定,單位要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執行。因此,在審計過程中,CPA要關注單位是否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具體如下:

  (一)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原則是否遵循

  主要查看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是否遵循四大原則,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和適應性原則。如內部控制是否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有無內部控制的盲區;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是否突出重點,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是否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內部控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并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實現了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貪腐,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等目標。

  (二)風險評估機制是否建立

  主要查看單位是否建立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是否做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是否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是否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并由單位領導擔任組長。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風險評估主要分單位層面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

  1.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單獨設置或者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是否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2)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是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是否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是否隨意變更。是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是否實行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是否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等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3)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度是否健全、內部授權審批控制制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是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成立聯合工作小組并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是否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是否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是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是否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4)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特別是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的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是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會計人員。是否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5)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如果有其他需要關注情況,審計中同樣應該予以關注。

  2.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預算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是否充分溝通協調,是否將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相結合,預算編制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情況;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2)收支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實現收入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支出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有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3)政府采購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計劃和政府采購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相關檔案。

  (4)資產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并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及時處理賬實不符的情況,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5)建設項目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按概算投資,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6)合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

  如果有其他需要關注情況,審計中也應該予以關注。

  (三)內部控制關鍵點

  主要查看單位預決算業務控制、收支業務控制、政府采購業務控制、資產控制、建設項目控制、合同控制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關鍵環節。

  1.預決算業務關鍵控制點。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決算內部管理制度。

  (1)預算管理。是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預算編制是否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是否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是否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是否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以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2)決算管理。決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是否實施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是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2.收入業務關鍵控制點。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

  (1)收入核算管理。各項收入是否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有無設立賬外賬情況。業務部門是否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財會部門是否定期檢查收入金額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是否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是否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有無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的情況。

  (2)票據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是否履行規定手續。是否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是否按照順序號使用,有無拆本使用情況,是否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是否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是否存在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的情況。

  3.支出業務關鍵控制點。主要包括單位是否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是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是否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

  (1)審批審核管理。是否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審批,有無越權審批情況。是否全面審核各類單據,包括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支出憑證是否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并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是否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并附審批依據。

  (2)支付管理。是否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是否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是否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是否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財會部門是否根據支出憑證及時準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是否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3)債務管理。舉借債務的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有無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全過程的情況。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于重大經濟事項,是否對其進行充分論證,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是否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

  4.政府采購業務關鍵控制點。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政府采購活動、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是否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

  (1)預算和計劃管理。是否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是否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2)采購活動管理。是否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是否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是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3)項目驗收管理。是否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是否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明。

  (4)記錄和統計管理。是否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是否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安全保密管理。對于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是否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是否定期對政府采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在內部進行通報。

  5.資產管理關鍵控制點。主要包括是否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

  (1)貨幣資金管理。是否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有無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有無不相容崗位沒有分離的情況。出納是否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有無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是否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是否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是否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是否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是否及時查明原因,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2)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是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是否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是否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并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是否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是否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是否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是否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是否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拓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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