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法律學論文1
摘要:我國自治條例在文本結構、規范內容、執行監督及立法方面存在缺陷,為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及發展,需要對我國自治條例立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完善。
關鍵字:自治條例 立法 問題 完善
我國自治條例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文本規范內容存在的缺陷、自治條例執行情況監督的缺失、自治條例立法上的缺陷。
一、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
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主要有:文本結構摹仿《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樣式,沒有獨創性;及文本結構設計相關內容存在的缺陷。
具體來說:
自治州自治條例文本結構設計的基本邏輯思路“總則――自治機關――審判與檢察機關――經濟建設――財政管理――科教文衛――民族關系――附則”,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法》樣式的模仿,沒有獨創性。
此外,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與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州自治機關;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自治州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將自治機關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列為一章,是不妥的。
二、文本規范內容缺陷
文本規范內容缺陷主要有:宣示性規范多、重復立法現象嚴重、立法意圖不明確并且不具有操作性、保障兩個共同自治民族公民平等權措施的缺失、越權立法和違反上位法。
(一)宣示性規范多
二十五件自治州自治條例設計的總則條款中從第四條開始,大多是宣示性的規范,而且內容基本上與民族域自治法相同,只是表述上有文字上有異,內容上沒有本質的區別。
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治條例》第八條和《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為例來說,條款主要規范了兩大內容:一是言示性規范,直接來源于《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的有關規定;二是規定了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國家所應承擔的義務,義務內容來源于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二)重復立法現象嚴重
重復立法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與上位法重復,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有關內容,如:二十五件自治條例有關公民權利的條款內容源自于《民族區域自治法》總則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二是自治州自治條例在相互重復,如:自治州自治條例語言文字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及各民族享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權。
治州自治條例相互照抄照搬,內容完全一致,只是分設在不同的條款中。
(三)立法意圖不明確并且不具有操作性
具體表現在:(1)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可以依法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問題;(2)干部、專業人員和工人隊伍建設的有關條款,規定的內容非常原則,立法語言非常模糊;(3)關于民族關系問題,未解決主體、內涵、性質及出現沖突和矛盾時如何處理的問題;(4)附則中的有關條款只有文本意義,沒有操作性。
在法規體系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自治州自治條例處于法律的底端,主要應解決操作性的悶題而不是再授權。
但自治州自治條例大都在附則中授權自治州政府制定實施辦法。
這種立法技術只有文本章義,達不到立法的最初目的。
(四)保障兩個共同自治民族公民平等權措施的缺失
在我國的三十自治州中有二十個是單一民族實行區域自治,還有十個是兩個民族共同實行區域自治。
二個民族共同實行區域自的自治州,關于自治州州長自治條例中的規定一般為兩個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都有資格擔任州長,可一屆任期內只能產生一名州長,兩個民族公民的州長資格如何確定,自治州自治條例沒有作出規定。
(五)越權立法和違反上位法
(1)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的問題。
首先,關于主任人選問題,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作了選擇性的規定,即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可以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然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由朝鮮族公民擔任。
這樣對主任人選作排他性的規定,顯然違反憲法規定,與其上位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相抵觸。
其次,組織法只是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名額作了明確規定,沒有對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的民族身份作限制,也沒有比例性規定,具體組成情況視選舉來決定。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些規定也沒有作出擴容性解釋。
而大多數自治州自治條例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2)越權規范了政府組成部門和下級政權機關的組成。
(3)越權規范上級國家機關的行為,具體表現在財政轉移支付方面。
《楚雄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自治機關享受上級財政對自治州計算一般性轉移支付系數,比一般地區高五個百分點的照顧。
三、自治條例執行情況監督的缺失
自治條例沒有規定對自治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主體、監督對象與內容、監督的方式與手段、監督程序及監督法律后果等,也沒有關于違法或不適當執行自治條例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對于自治條例實施中出現的違法情況獲得救濟的法律途徑的規定,現有的自治條例的立法狀況使自治條例很多內容形同虛設,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實施。
四、自治條例立法上的缺陷
自治條例立法解釋提議主體缺乏明確規定,極大地制約了自治條例完善程序的啟動,且自治條例立法解釋的監督缺乏明確規定。
而自治條例修改程序方面的不足,主要是自治條例修正的啟動主體缺少法律規范;自治條例立法修正案的公開和主持機構不明確。
五、我國自治條例立法的完善
針對以上分析,我國自治條例立法在文本結構、規范內容、執行監督及立法方面尚需完善,應修正文本結構;以切實維護民族自治公民利益出發制定條例,避免空喊口號、重復立法、越權立法及違反上位法,設立維護民族自治公民利益的可操作措施;加強對自治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完善自治條例立法解釋及修正的程序。
參考文獻:
[1]黃元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以自治州自治條例為分析對象》,20xx年華中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吉雅:《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實證分析》,法治論叢,20xx年第1期。
[3]楊道波:《中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立法研究》,20xx年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法律學論文2
摘要: 作為現代刑事犯罪偵查活動的重要支柱,偵查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刑偵人員能夠更為準確、更為迅速地識別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動機,收集犯罪證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時撲滅罪行等環節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國家經濟與科學技術的同步發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趨于復雜化,隨之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也藉此日漸增多。本文從技術偵查基本釋義和主要特點展開分析,論述了技術偵查在實踐中所呈現出的客觀問題,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相關法律規制構想,以期對我國技術偵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技術偵查 刑事偵查技術 偵查手段 偵查學體系
技術偵查具有隱蔽性強、侵權性高和司法強制性等特質,故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部分為盡快偵查破案而違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最終導致公民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造成這一負面影響的原因,某種程度上與國家技術偵查法律規制不完善相關。由此,建立健全技術偵查法制,必須要認清當前技術偵查的不足,依照國家司法現狀,清晰界定技術偵查手段所適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貼合國情的技術偵查手段使用規范,杜絕技術偵查手段濫用。
一、技術偵查理論內涵
(一)技術偵查基本釋義
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技術偵查的司法定義為國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利用郵件檢查、秘密獲取物證、秘密錄像、蹤跡跟蹤、電子監控、通訊監聽等一系列技術手段,是在偵查破案過程中實施的各種特殊偵查方法總稱。站在技術角度上分析,技術偵查的實施手段主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主,是偵查執行人員對案件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
(二)技術偵查主要特點
根據司法實踐所得其特點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權性、秘密性和強制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術偵查活動需要借助多種先進技術和設備才可完成,例如xx、電子監控儀等;侵權性即指偵查活動多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各種監視、監聽手段,存在某種程度上侵犯當事人基本權利之嫌;而秘密性,即因偵查活動除執行人員知曉外,并無他人了解偵查過程及結果;強制性則是指在實施技術偵查手段時,并未經犯罪嫌疑人的認可或同意。
二、技術偵查實踐探究
(一)技術偵查在司法規制上的具體表現
國家為確保偵查權的統一性,避免其遭致濫用,已逐步建立獨立的技術偵查部門,使之偵查權限所含的申請權、審批權以、執行權得以互相制約,形成“三權分立”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技術偵查行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范偵查人員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實;強化了對人權的保障,在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得到及時救濟,確保公民復議權和訴訟權等合法權益的實現。簡而言之,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過程中,技術偵查行為相關法律規制已逐步完善,偵查權濫用情況得到了顯著改善。
(二) 技術偵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觀問題
技術偵查能予施展的手段眾多,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下述幾項:
一是權利救濟與制裁機制缺失問題。即相對人認為偵查機關采用的偵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是對偵查機關所采用的偵查手段有所異議,應當如何申請權利救濟的問題,至今仍未有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明晰界定。救濟是權利的一種表現手段,保障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救濟權利是保障偵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換言之,無救濟即無權利。當前,我國法律仍然缺乏對“救濟程序”的明確規定,加之技術偵查手段的實施存在顯性的侵犯性、隱蔽性,若不從法律角度為行為相對人制定明確的權利救濟程序,置其合法權益于高奉獻中,不僅是對保障人權的無視,也與“依法治國”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適用條件及范圍不明確問題。鑒于技術偵查過程具有很強的保密性、侵入性,故很難真正有效的采取約束措施,監督力度較為薄弱。而且,新的刑法修正案針對技術偵查手段適用范圍的規定僅為“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案件”,并未明確規定“哪些案件才可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具有較大自由解釋空間,由此造成不同地域、不同司法機關、不同層階對此條款的理解與認識均不一致,無疑給偵查技術使用者創造了濫用偵查權的條件。此外,在執行任務中,通常只需自偵查機關認為與法律條款中“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這一性質符合,便可啟動技術偵查手段,故而相關濫用、任意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現象屢禁不止。
三是技術審批程序的缺漏問題。傳統技術偵查手段有郵件檢查、跟蹤監視、秘密錄像、通訊監聽以及秘密拍照等。而技術偵查具體手段、適用對象、啟動及審批程序等尚未出臺明確司法解釋,故而可操作性低。比如,于新刑訴法修正案中對技術偵查手段批準的司法規定為“務必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條款看似嚴格卻十分籠統,并未明確規定審批程序及審批負責對象、審批執行對象,仍舊需要“不同的機關自行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此規定顯與現實不符。近年來,公安機關與國家安全機關均先后建立技術偵查隊伍,以處理日益多發的xx案例、重大xx賄賂案件。但從我國當前國情考慮,各大機關均建立技術偵查部門,將造成技術偵查體系重復建設,技術力量及裝備重復投入,還可能引起各機關相互競爭、搶奪資源。鑒于此種情況,刑法修正案駁回了檢察機關增設技術偵查體系的提議,依然按原規定執行。
三、技術偵查法律規制構想
(一)建立健全技術偵查的侵權救濟體系
從某種程度上說,技術偵查的性質決定其必當以“侵權”為代價。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降低技術偵查代價,應當合理設計技術偵查程序,制定與現實相符的侵權補救條例,確保公民隱私權在受到侵犯時可以得到必要救濟與保護。具體地說,首先要賦予當事人知情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其權利受到偵查機關侵害;同時防范偵查人員主觀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實,通過告知當事人,可便于核對、確定情況屬實與否,為辯護形成證據鏈。其次,賦予當事人復議權。當事人在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提出抗議,可向相關機關提起復議。若偵查機關所用偵查手段確實非法或違背適用性原則,當立即停止并撤銷技術偵查手段,對當事人作出實際補償。
(二)清晰設定技術偵查的具體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手段包括通訊監聽、秘密跟蹤、秘密錄像、秘密錄音及拍照等行為,通常用于組織犯罪案件、xxxx案件、重大xxxx案件、恐怖襲擊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利益案件、案情緊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對其具體適用范圍作明確限定,且在偵查的過程中,當首選常規偵查措施進行案件偵查,若運用常規偵查手段無法成功破案,方可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組織犯罪案件具有性質復雜、危害大、涉及人員廣等特點,若不借助秘密拍照、通訊xx或蹤跡跟蹤等偵查手段,偵查破案的可能性較低,很難還原案件事實;而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對國家主權、政權穩固、領土完整均有嚴重威脅,故可對此類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術偵查手段;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屬于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的犯罪案件,故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限制少數嫌疑人權利,能夠保護多數人的權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對危害性較小,故不宜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參照常規方法立案偵查即可;此外,對于案情緊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秘密偵查手段,以縮短破案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因常規手段偵查極易錯過最佳破案時機。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術偵查措施的唯一適用對象,若其他人員和案件有直接關聯,也可執行技術偵查手段,但需明確指出不可對第三人采取技術偵查,如嫌疑人的律師。
(三)綜合考慮技術偵查批準程序的確立
綜合考慮我國的法律現狀與偵查體制,結合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督機關,若賦予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批權,確立技術偵查手段的嚴格批準程序,避免偵查機關濫用偵查權,確保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可行性極大。同時,筆者亦認為在將審批權交由檢察機關后的審批程序應予以明確且具可行性的規定,如檢察機關于日后同樣需要用到技術偵查手段時,也應向其偵查監督部門提請核發批準書。再者,當檢察機關在行使其審批權時,應當著重關注技術偵查的應用是否合理,并對技術偵查送審材料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公平、客觀的就其合理性與否作出公斷。當送審申請獲得檢察機關批準后,應同時出具書面同意書,其中必須注明具體批準機關名稱、理由、案件事實、執行機關名稱及工作人員姓名、當事人身份及姓名、技術偵查手段及適用范圍、偵查地點、目的等,以便于備案歸檔,及日后責任追查。
(四)嚴格遵照技術偵查的基本原則執行
在不同的案件案情,并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技術偵查手段的適用對象;且針對不同案件偵查,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機關應當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大致刑期、犯罪嚴重程度以及涉嫌罪名等來確定是否適用技術偵查手段。由此,筆者認為偵查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救濟原則;即必須賦予當事人知情權、復議權以及訴訟權,以保障當事人的最基本權利。二是法治原則;即應當依法律規定、法定程序開展秘密偵查,不可違反司法審查原則;三是隱私保護原則;即當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防止相關材料泄露,妥善保管證據;四是必要性原則;即判斷調查案件的嚴重程度是否有必要采取技術偵查,通常需要案件在具有嚴重危害后果時,才有必要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五是適度公開原則;主要指將技術偵查手段的實施適時、適度的向辯護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社會公開,這也是踐行知情權的義務的路徑之一。六是相關性原則;即指技術偵查通常主要圍繞與調查案件緊密相關的人員來實施秘密偵查手段。
偵查學作為重要的應用學科,其研究應該保持積極的態度,堅持科學原則,以追究真相作為偵查學研究的基本出發點。然而,我國偵查機關完全可以主觀自行斷定是否需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存在很大自由度的濫用空間。筆者上述已對綜合性的對如何在法律層面對技術偵查進行有效規制,即嚴格遵循技術偵查基本原則,明確界定技術偵查手段的適用對象及適用范圍,明確濫用偵查權應當擔負的法律后果,以確保技術偵查手段能夠在兼具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的前提下使用,在撲滅罪行、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的同時,也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學論文3
摘要: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現象的日益復雜化不斷對我國的法學人才培養提出新的要求與挑戰,而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又是培養主體中的中堅力量。作為高等法學教育里的基礎教育即法學本科教育在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宏偉目標中又應當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試圖探尋法學本科教育自身的價值并且在教學實踐中以什么方式去實現這一價值。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
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對法治問題的關注,法律行業的發展狀況、社會責任、自我約束與外在監督日益成為人們社會公共生活的重要話題。尤其是“李莊案”、“彭宇案”、“黃song有案”等類似案件不斷發生,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并已經深刻影響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價值判斷和對公權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對執法和司法等法律從業人員本身的職業道德、專業能力的拷問,這些問題的背后蘊藏著社會意識、公眾信仰、價值取向等更深層次的命題。當公眾逐漸把視野集中到對律師行業、法官檢察官行業及政府公權力進行關注的時候,作為法律教育從業者,在深層次上也不得不對在未來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學教育模式進行思考與反省。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迅速發展和逐步完善,社會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同時這也對高校培養高層次法學專業人才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法學類專業對人才素質、學歷需求較高,他們不僅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質,還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背景和跨學科的行業知識。20xx年,教育部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xx-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這種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學教育在法治理念、培養方式、實踐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諸多短板。為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各高校法學院和法學教師都積極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為實現這些培養目標,各高校法學院逐漸開始探索分類培養模式,積極尋求“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國內-海外合作培養”;各種法律診所、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等備受各高校的法學院重視。在這轟轟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大工程中,我們是否應該冷靜下來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實現“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標?當下中國法學本科學生最需要培養的能力是什么?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價值是什么?
2法學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一個優秀的法律職業者不只是將法律條文熟記在心,只會紙上談兵,還要學會將其應用到實踐中去。法律條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規則,而是為滿足大多數人利益而設定的人性化約束,這就要求法律的實踐者必須具有很強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對之予以靈活運用,從而保障法律的尊嚴,保證公平正義。首先,我國目前法學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學生知識能力的欠缺,即基礎性不足、覆蓋面不廣,并且受到或早或細的專業化傾向影響,某些高校還會在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上保留方向或專業,使剛入學的本科生易產生過早的自我設定。今天的法律環境如此復雜,某一法律問題可能涉及多個專業,而這種方向或專業的提前設定,無疑影響了對基礎知識廣度的獲取。而對于基礎知識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關于這點,一直存在一種誤解,面對日益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學生總會認為新問題需要新的法律知識來解決,容易忽略對作為分析基礎的原問題的思考,原問題是法律理論的最基本原則、概念,將新問題進行法律結構,歸類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進而解釋分析歸納,從而為新問題的解決提供一種路徑和方法,而這種尋找原問題的能力,既是基礎的知識的深度問題,也是涉及學習如何學習能力的問題。其次,法學需要回應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的民主訴求對我們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管理模式形成一種強有力的推動力。社會結構的變化使得權力和權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正當性的強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學教育能否敏銳捕捉社會中的法律問題,及時融入法學教育中以對社會需求作出有力的回應,這是考驗一所法學院教學質量的驗金石。這也意味著法律學術與法律實務需要更緊密的聯系。大學僅教授大量豐富的理論知識又是不夠的,需要一定的實踐課程作為輔助,幫助法學院的學生去了解法學知識如何在實踐中應用。第三是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極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學院對學生進行一些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之下,法學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職業化的單行道。經過如此專業化培訓的法科學生們,帶著他們辛苦獲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走上了律師、法官、檢察官的崗位,能否有能力有資格承擔起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偉大任務?法律不僅僅是一種規則,更是一種價值、一種精神。若法律沒有了權威,人們將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夢想更無從談起。
3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改革之轉型方向
法律人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法治狀況,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條文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社會現象是復雜多變的。一個正義的裁判或決定誕生要依賴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而這些都離不開法律職業者自身的專業素質。這種素質不僅僅是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作為法律職業者對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職業者本身對法律沒有尊重與敬畏,我們又如何期待他們自身也會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們能良好地立法、執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從知識型向素質型轉變
為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以培養具有高度專業化的法律素養、實踐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職業群體為使命和目標。法律人才的培養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力的培養,包括基礎知識能力培養和學習如何學習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養之“軀體”。基礎知識包括知識的理解、適用和評價,在基礎知識的學習過程中著重對基本理論的透徹分析,同時不應過分追求對某些前沿、尖銳、新奇的觀點和理論的獲得,而是在熟練掌握基本理論之后,讓學生自己學會辨別、分析和判斷,把前沿知識作為一種附加題的形式,讓學生自己去研究、學習和討論。學習如何學習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學領域內尤為重要是因為法學是一門無止境的學問,教師的教學任務不是將一切現成內容都毫無保留地教給學生,而是讓學生即使在沒有課堂講授的情況下,自身也能通過運用在法學教育中獲得的基本知識和素養,快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二是素質的培養。它是法律人才培養之“靈魂”。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學院忽視,因為它屬于人的內在,是無法直接感知和評判的,它不會直接體現為對某個具體知識點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試通過率那樣能直接成為一種績效。因此,實踐中對于法律人才“靈魂”的培養必須引起重視,因為沒有“靈魂”的“軀體”終將是沒有思想的行動者,無法擔負起法治建設的重任。
3.2從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紳士”
中國的法學教育同時伴隨著這樣一種現象即法學基本上在各類大學里都是必開設的一個專業,大學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漸走向技術化。如果說,對于一所中學,升學率是一個無形指揮棒,那對于目前大學里的法學學科來說,就業率、司法考試通過率,就是懸在高校法學學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此種客觀壓力勢必會給大學的課程體系和人才培養目標造成價值上的錯位。在實踐中就可能培養出在專業領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關懷的人才。法學知識的獲得變成了一門技術,一門甚至是非法學本科的學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術,這一點從歷年非法學本科司考通過率可見一斑。而在目前以著重培養法科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目標的法學改革中,要求學生對法律條文熟練應用,學會向法官、檢察官、律師一樣思考。于是,各種思維邏輯技巧、談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為法律實踐課堂的寵兒,法律條文成為學生迅速提升自身實踐操作能力的必備武器。嫻熟的專業技術縱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養核心則是道德修養和社會責任感,須知只有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務社會,推動社會的良性發展,否則社會的良知也就無從談起。大學的社會責任不僅在于培養了多少社會精英,而更在于能夠培養具有歷史擔當的“民族脊梁”。法治離不開優秀的立法,法律條文公平正義的實現離不開執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職業良知。在目前中國這樣一個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公民社會對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識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歷史根基。沒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賴后天的法學教育,國民素質的養成,而對于中國,最現實的途徑,是從法學本科教育抓起,因為在這里,培養了一代又一代中國的法律從業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謀生的手段,它是一個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人們生活的最高目標。作為技術的法學知識是最易為法學專業學生獲得與掌握的,但除此專業技能外,還應通過職業倫理的培養來抑制在專業技能的運用中所包含的技術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來保障法學專業的未來從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企業法律顧問等能夠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底線,真正實現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參考文獻
[1]何美歡.理想的專業法學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2]王永.在法治發展新階段振興我國的法律職業倫理——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為研究視角.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3).
[3]葛云song.法學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學,20xx(2).
法律學畢業論文
難忘的大學生活即將結束,我們畢業前都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那么優秀的畢業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學畢業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摘要:
我國自治條例在文本結構、規范內容、執行監督及立法方面存在缺陷,為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及發展,需要對我國自治條例立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完善。
關鍵字:
自治條例;立法;問題;完善
我國自治條例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文本規范內容存在的缺陷、自治條例執行情況監督的缺失、自治條例立法上的缺陷。
一、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
文本結構存在的缺陷主要有:文本結構摹仿《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樣式,沒有獨創性;及文本結構設計相關內容存在的缺陷。
具體來說:
自治州自治條例文本結構設計的基本邏輯思路“總則――自治機關――審判與檢察機關――經濟建設――財政管理――科教文衛――民族關系――附則”,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法》樣式的模仿,沒有獨創性。
此外,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與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州自治機關;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自治州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將自治機關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列為一章,是不妥的。
二、文本規范內容缺陷
文本規范內容缺陷主要有:宣示性規范多、重復立法現象嚴重、立法意圖不明確并且不具有操作性、保障兩個共同自治民族公民平等權措施的缺失、越權立法和違反上位法。
法律學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
大學生活將要謝下帷幕,畢業論文是大學生都必須通過的,畢業論文是一種有準備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寫畢業論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學畢業論文致謝詞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學畢業論文致謝詞1
本文是在李xx老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另分享部分論文的寫作格式。從選題后的題目分析到開題報告,從寫作提綱,再到畢業設計的編寫、修改,每一步都有里老師的細心指導和認真的解析,嚴格把關,循循善誘,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謝。
李老師嚴謹求實,一絲不茍的治學態度和勤勉的工作態度也深深感染了我,給了我巨大的啟迪、鼓舞和鞭策,這種精神的感染將成為我人生道理上的寶貴財富。同時,也要感謝在我寫作過程中給我支持和鼓勵xxxx同學,以及xxx。是你們在我瓶頸期給我以啟發,沒有你們的幫助我不可能這樣順利地結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謝意。
四年大學生活即將結束,回顧幾年的歷程,老師們給了我們很多指導和幫助。他們嚴謹的治學,優良的作風和敬業的態度,為我們樹立了為人師表的典范,我也將以這種精神和態度投入到我以后的教學工作中。
在此,我對所有的城環學院的老師表示感謝,祝您們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法律學畢業論文致謝詞2
回顧這篇論文的寫作,的確是個很不輕松的過程。當我發現長期以來學術界在__________(填你論文研究的課題,例如如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問題上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就有一種想要研究它并把我的研究心得表達出來的愿望。
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范文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系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發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
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吧!
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診所法律教育課程改革探討
一、目前診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
1。課程定位不明確,地位不被重視。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引入中國的時間并不長,在高校法學教育專業課程體系中,應在何階段設置課程,課程的性質如何,學分應是多少等諸多問題尚在探索中,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優勢尚未發揮出來。全國600多所高校有法學專業,但是,據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網站資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為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的成員單位的僅有149個,約有80多所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在大部分高校被邊緣化設置,部分法律診所虛設、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學課程相抵觸,學時學分都得不到保證,教學模式和教學管理尚不規范。
2。師資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我國目前高校法學教育領域與司法實務部門之間有不同的職業發展模式和職業評價體系,缺乏雙師型人才的培養和評價機制。高校教師評價和晉升考核指標主要是理論研究成果的數量,在于發表論文的數量,科研項目的數量。一些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等雖掛著某大學(某法學院)法律實踐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擔向高校派出指導教師,參與指導高校法科學生實踐的任務。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精細的實踐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師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僅提倡奉獻精神,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和職業發展模式支撐,很難保證法律診所教師長期持續投入,很難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推廣診所法律教育模式。
最新法律學畢業論文提綱范文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
論點
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 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對策
1 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 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最新法律學畢業論文提綱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
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吧!
法律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診所法律教育課程改革探討
一、目前診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
1。課程定位不明確,地位不被重視。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引入中國的時間并不長,在高校法學教育專業課程體系中,應在何階段設置課程,課程的性質如何,學分應是多少等諸多問題尚在探索中,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優勢尚未發揮出來。全國600多所高校有法學專業,但是,據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網站資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為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的成員單位的僅有149個,約有80多所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在大部分高校被邊緣化設置,部分法律診所虛設、法律診所課程與傳統法學課程相抵觸,學時學分都得不到保證,教學模式和教學管理尚不規范。
2。師資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我國目前高校法學教育領域與司法實務部門之間有不同的職業發展模式和職業評價體系,缺乏雙師型人才的培養和評價機制。高校教師評價和晉升考核指標主要是理論研究成果的數量,在于發表論文的數量,科研項目的數量。一些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等雖掛著某大學(某法學院)法律實踐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擔向高校派出指導教師,參與指導高校法科學生實踐的任務。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精細的實踐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師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僅提倡奉獻精神,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和職業發展模式支撐,很難保證法律診所教師長期持續投入,很難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推廣診所法律教育模式。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應該怎樣去擬寫呢?這可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考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律學畢業論文范文:淺議我國技術偵查的措施內涵及法律監督
摘要: 作為現代刑事犯罪偵查活動的重要支柱,偵查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刑偵人員能夠更為準確、更為迅速地識別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動機,收集犯罪證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時撲滅罪行等環節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國家經濟與科學技術的同步發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趨于復雜化,隨之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也藉此日漸增多。本文從技術偵查基本釋義和主要特點展開分析,論述了技術偵查在實踐中所呈現出的客觀問題,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相關法律規制構想,以期對我國技術偵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技術偵查 刑事偵查技術 偵查手段 偵查學體系
技術偵查具有隱蔽性強、侵權性高和司法強制性等特質,故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部分為盡快偵查破案而違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最終導致公民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造成這一負面影響的原因,某種程度上與國家技術偵查法律規制不完善相關。由此,建立健全技術偵查法制,必須要認清當前技術偵查的不足,依照國家司法現狀,清晰界定技術偵查手段所適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貼合國情的技術偵查手段使用規范,杜絕技術偵查手段濫用。
一、技術偵查理論內涵
(一)技術偵查基本釋義
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技術偵查的司法定義為國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利用郵件檢查、秘密獲取物證、秘密錄像、蹤跡跟蹤、電子監控、通訊監聽等一系列技術手段,是在偵查破案過程中實施的各種特殊偵查方法總稱。站在技術角度上分析,技術偵查的實施手段主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主,是偵查執行人員對案件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