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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目的是貫穿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是證明主體始終要追求的目標;證明標準則主要是司法人員在作出批捕、起訴、判決等決定時考慮的問題。 最后,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證明的目的應該是貫穿始終的,是不發生變化的;但是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證明的標準則可以有所區別,所謂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它是衡量司法證明結果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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