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借款合同糾紛的司法建議書
縣信用聯社:
最近,我們對今年以來信用社起訴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別是信用社敗訴的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目的是從審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簽訂、履行合同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并向你社提出一點建議,這些建議如能被采納并能收到一點效果,我們將不勝欣慰。
一、借款人、保證人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合同主體存在缺陷是導致合同無效,甚至信用社敗訴的最常見原因。從今年以來審理的案件來看,合同主體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組織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時未提供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如鄉鎮財政所、農經站、未申領營業執照的煤礦等)無資格從事民事活動,其簽訂的合同無法律約束力。實踐中一旦出現這種合同,往往難以確定責任主體,且證明難度大。
建議:嚴格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格,除自然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外,法人、組織簽訂合同必須提供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
2、合同載明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自然人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寫的地址是楊莊鎮某村的,但在訴訟中卻發現該人實際是石橋鎮某村的,或者是魯山的。查明當事人身份是訴訟的前提,上例中從法律上應認為二者不是同一人,嚴格來講屬被告不明確,以民訴法第108條之規定,后果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建議:提高信貸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簽訂合同時查明對方身份。
3、合同當事人既未親自簽訂合同,亦無委托書。訴訟中借款人或擔保人不承認借款或擔保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某社訴許某、趙某一案,可能是擔保人趙某自己拿著許某的身份證辦理的借款手續,訴訟中許某不承認自己簽合同,由于趙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無法證明誰是行為人而敗訴。
建議:加強對信貸員的責任心教育,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讓借款人或擔保人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無法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的,應有有效的委托書,避免留下類似的后遺癥。
二、時效、期間方面存在的問題
超訴訟時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在立案、審理時請求“通融”的現象并不罕見。這是一個老問題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無須再談。
建議: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制約機制,加強內部監督。二是信貸員、基層社不要回避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爭取主動。三是摒棄拖拉工作作風。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個別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續不完善、還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常見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誤將款交付給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處分借款但無委托手續。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擔保人是牛xx,合同的簽訂沒有任何問題,只是最后該社在履行合同時,認為翟xx與牛xx是夫妻,所以沒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給了牛xx,訴訟中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貸款時雙方就已離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
建議:真正樹立嚴格依法履行意識,摒棄按“理”辦事的習慣。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嚴格依法放貸,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
四、訴訟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別代理人有時出庭不及時。
2、格式化訴狀的使用太機械。格式化訴狀的使用給工作人員帶來了一定的方便,減輕了勞動強度,但是個別社在使用中太機械、太死板,沒有考慮格式訴狀所未能涵蓋的內容,這樣既不嚴肅,又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建議:單筆無其他特別情況的貸款,起訴時可以使用格式化訴狀;二筆以上貸款合并起訴或有其它特別情況時,不宜使用格式化訴狀。
3、隨意變更訴訟請求。《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施行前,法律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變更訴訟請求是沒有限制的,該規定施行后當事人增加、變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訴訟中還有隨意變更訴訟請求的現象,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建議:轉變訴訟觀念,起訴時弄準被告和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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