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錦四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xié)調(diào)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規(guī)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已在網(wǎng)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以下8種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變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信息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錯誤內(nèi)容及更改說明);
(二)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合同買受人信息的(提交戶口本、身份證);
(三)開發(fā)企業(yè)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fā)生糾紛,經(jīng)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決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nèi),購房者所購房屋因質(zhì)量存在嚴重問題,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質(zhì)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質(zhì)量鑒定報告)。
(五)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xù)未獲批準,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貸款的有效證明);
(六)購房者(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yī)院相關證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實測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超過±3%,合同中已約定解除的(提交測繪機構的房屋測繪報告);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寫明具體內(nèi)容并提交相關證據(jù))。
兩人以上共同購買,都同意了才能改
通知明確指出,網(wǎng)簽合同中載明兩個以上共同購買人的,應提供共同購買人同意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書面承諾。當事人確實無法到場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或公證部門的公證文書。
買受人為法人的,網(wǎng)簽合同撤銷或變更合同信息時必須提供有效的法人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其它相關證明。買受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買受人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供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買受人授權委托書。經(jīng)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解除網(wǎng)簽合同的,可以由相關當事人單方申請注銷合同信息。
合同變更數(shù)不超過銷售總數(shù)的3%
通知要求,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當月申請撤銷或變更網(wǎng)簽合同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該棟房屋銷售總套數(shù)的3%。開發(fā)企業(yè)應將撤銷網(wǎng)簽合同的房源公開銷售,濟南住宅與房地產(chǎn)信息網(wǎng)將實時公示撤銷合同的情況。嚴禁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和中介服務機構借合同撤銷或變更之機進行期房投機、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牟取不正當利益,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開發(fā)企業(yè)申請辦理網(wǎng)簽合同撤銷及信息變更的程序為: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先到房管部門撤銷備案,并取得備案合同注銷證明;
(二)從濟南住宅與房地產(chǎn)信息網(wǎng)下載《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信息申請表》,雙方認真填寫,并簽字蓋章;
(三)撤銷網(wǎng)簽合同的,雙方必須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解除合同書面協(xié)議,攜帶雙方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撤銷合同理由憑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申請表、買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企業(yè)授權委托書等其它相關證明材料,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
(四)變更網(wǎng)簽合同信息的,由企業(yè)攜帶雙方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變更合同理由憑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申請表、買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企業(yè)授權委托書等其它相關證明材料,由開發(fā)企業(yè)到場辦理;
(五)房地產(chǎn)市場監(jiān)管部門定期受理企業(yè)申請。經(jīng)審查,對符合合同撤銷條件的,在系統(tǒng)中注銷網(wǎng)簽合同信息,并將樓盤表中該套房屋狀態(tài)轉(zhuǎn)為“可售”;對符合合同信息變更條件的,在系統(tǒng)中直接變更,房屋網(wǎng)簽合同編號不變。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甲方如有多個產(chǎn)權人,必須全部產(chǎn)權人共同簽訂,否則合同無效)
甲乙雙方經(jīng)過有好協(xié)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套內(nèi)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注:面積必須嚴格按照房產(chǎn)證面積填寫,贈送面積在其他條款注明)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chǎn)證;
(注:四至房屋東南西北四個方向墻體的位置或坐落)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zhuǎn)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zhuǎn)讓。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wèi)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zhuǎn)讓給買受人,其轉(zhuǎn)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房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為: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款的調(diào)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注:定金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不能超過總房價款________%;如買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如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房屋價款乙方分________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二期:在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jù)。
第五條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_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xù)。
3、甲方應在______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4、甲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nèi)到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
在辦理房屋產(chǎn)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zhuǎn)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chǎn)權移轉(zhuǎn)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xié)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并按本合同第________條承擔違約責任。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guī)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xù)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zhuǎn)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其轉(zhuǎn)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xù)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
第八條甲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辦理房產(chǎn)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第九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所有權按的轉(zhuǎn)移時間。
第十一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zhuǎn)移給乙方。
第十二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yè)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zhí)______份,乙方留執(zhí)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原告: ,女 , 族, 年 月 日生, 人, 住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還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款項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共700天);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7月2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 的商品房,原告一次性交納購房款355,143元。
《合同》“第八條 交付期限”(詳見《合同》第__頁)約定:“出
賣人應當在20xx年3月31日前,……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至20xx年2月28日,原告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xù)的書面通知。
鑒于以上事實,被告逾期交房700天(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
年2月28日止),依據(jù)《合同》“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詳見《合同》第____頁)約定:“……自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4,860元。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需準備的立案材料:
1、 起訴狀2份
2、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 被告工商查詢卡1張(如法院要求,到薩爾圖工商局打印)
4、 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1份
5、 交納購房款票據(jù)1份
6、 訴訟費421.5元,可能還有其它訴訟費50元。
務必于20xx年3月31日前立案交費。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chǎn)業(yè)的持續(xù)升溫,房地產(chǎn)交易的大幅度增加,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糾紛多因開發(fā)商欺詐或者房屋質(zhì)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往往處于弱勢一方,開發(fā)商多利用其于資金和信息優(yōu)勢規(guī)避法律責任,致使中小購房者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更好的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中,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另外在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也對該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guī)定。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guī)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為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無論于功能,性質(zhì)還是適用上均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大量與之相關的問題,如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其與實際損害之間的關系以及其數(shù)額大小的確定等等,下面筆者將一一加以分別論述。
一、懲罰性賠償簡述
懲罰性賠償又被稱為“示范性賠償”或者“報復性賠償”,“就是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qū)π袨橛兄卮筮^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所確立的雙倍賠償原則為標志的。該制度主要在美國法中采用,但是其影響力已超越國界而在全世界產(chǎn)生了一定影響,一般認為在民事賠償責任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懲罰是公權力行為,其行為的實行者和懲罰性賠償?shù)睦婢鶜w于同一主體,而民事主體地位平等,任何人無權對他人實施懲罰,而只能就實際損害向他人提出補償請求。但是補償性原則對于防范惡意的民事活動卻力不從心。而惡意的民事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利益,也破壞了社會賴以生存的交易秩序。為了減少糾紛和損害的發(fā)生,民事責任領域出現(xiàn)了具有制裁和預防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具有如下功能:
1. 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于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這就是說必須具備構成補償性賠償?shù)囊拍軌蛘埱髴土P性賠償。如果行為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則受害人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精神痛苦或人身傷害。就這些損害的救濟而言,懲罰性賠償可以發(fā)揮一定的功能。第一,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補救。精神損害的基本特點在于無法以金錢價額予以計算,只能考慮到各種參考系數(shù)而很難確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來替代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訴訟以后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全部的補償。
2. 制裁功能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即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因為行為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并應當受到懲罰 ,過錯是懲罰性賠償?shù)淖钪匾鶕?jù)。就這點而言是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最大的區(qū)別點,補償性賠償不具備制裁功能,其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盡管補償性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加害人的一種經(jīng)濟制裁,但是這種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而懲罰性賠償卻具有極強的制裁性,其通過強加給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經(jīng)濟負擔來制裁該不法行為。
但須注意,懲罰性賠償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為它畢竟屬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的范疇。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給予受害人一種得到補救的權力,而沒有給予其處罰他人的權力。受害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以及獲得多大范圍的賠償,都應由法院來最終作出決定。
3. 預防功能
一般認為:預防是對懲罰性賠償合理性的解釋。因為補償性賠償很難發(fā)揮預防的作用,預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是指對社會大眾所能起到的預防作用,而特別預防則僅僅只是針對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懲罰性賠償通過對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而為社會大眾樹立一個“樣板”并通過這種方式預防該類行為再次發(fā)生,因此懲罰性賠償有時又被稱為“示范性賠償” .這就概括了懲罰性賠償?shù)膬身椫匾δ埽褐撇煤皖A防,就其兩者來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預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個方面,懲罰性賠償通過判令加害人承擔巨額的賠償,而使受害人從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減受害人因為其被損害行為難以被證明或者即使證明了但數(shù)額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或勝訴的考慮。
二、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關系分析
關于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一,于此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存在,一種認為懲罰性賠償需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即懲罰性賠償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受害人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螅抑挥性谘a償性賠償成立的條件下,懲罰性賠償才能被適用,同時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也和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相關,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太多,并需以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為基數(shù)來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淖罱K數(shù)額。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為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其不以補償性賠償為前提,同時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與補償性賠償沒有太大的聯(lián)系,因為補償性賠償是基于受害人的損失而提起的一種賠償制度,而懲罰性賠償卻是因為加害人行為的違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種賠償制度,兩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對此做出相關規(guī)定,即買受人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相關立法對此持第一種觀點,即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而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在提出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髸r必須一并提出相關的補償性賠償請求,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補償性賠償是否成立,如補償性賠償不能成立,即便是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著不法行為,仍不能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懲罰性賠償?shù)臎Q定時,對賠償?shù)臄?shù)額亦要求以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為參考基數(shù)來確定,而不能以出買人行為危害性大小來確定
三、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前文已經(jīng)述及,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需以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為基數(shù),這是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之一,因懲罰性賠償系由加害人對國家的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懲罰性賠償不能如同補償性賠償一般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
法律規(guī)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shù)?數(shù)額作出了上限規(guī)定,即“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作出高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此賠償數(shù)額仍難以確定,對此有兩種觀點,一認為應當按照所謂“比例原則”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即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應該和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系,而不得超出該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太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懲罰性賠償本就因加害人的行為而作出,因而無須顧及受害人的實際損害或者加害人補償賠償責任的大小,該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大小應以加害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考慮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的通過所謂“比例原則”或單純只考慮加害人行為的過錯程度來加以解決,因為社會生活的無限復雜決定了無法通過簡單的標準來衡量,而應該從上述兩方面加以綜合考量。首先要重視補償性賠償數(shù)額,這是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確定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其次也要考慮到出賣人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如出賣人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并不大,但其欺詐行為較為惡劣,則可考慮由其承擔造成買受人損失幾倍的賠償責任(在所購房款一倍內(nèi)),或者如因出賣人行為給買受人造成了較大損失,但買受人的損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賣人的過錯所造成,則出賣人承當?shù)膽土P性賠償責任就應小于買受人所受損失。
但需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該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以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為參數(shù),而不能完全不考慮該數(shù)量。
四、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
性賠償?shù)那樾伟ㄒ韵挛宸N: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司法解釋雖然對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但有以下幾點仍需說明
1.懲罰性賠償?shù)奈宸N情形為法定情形,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變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懲罰性賠償并非當事人之間所承擔之責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為向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種責任的種類和范圍均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而且此種規(guī)定系民法中的強行性規(guī)定,而不能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種情形中加害人或出賣人須以故意為要件而排除出賣人因脅迫或過失所為行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初僅適用于因侵權行為人的惡意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僅適用于侵權領域。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該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領域,但其在合同法領域仍只適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一直是懲罰性賠償?shù)囊粋重要構成要件,因為該制度本身就是針對加害人的惡性行為而產(chǎn)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觀狀態(tài)惡劣,具有惡意以及不顧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才適用懲罰性賠償。
而我國現(xiàn)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卻是以嚴格責任一般原則,而過錯責任為特殊原則的違約責任制度,在這種歸責責任制度下,當事人違約并不以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現(xiàn)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其行為卻不具有可非難性,即不能施以懲罰性賠償?shù)那樾巍H缢痉ń忉尩诎藯l規(guī)定的兩類情形,一屋二賣和房屋買賣后又抵押的行為,司法解釋僅僅就這些行為作出說明,但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卻沒有作出規(guī)定。如行為人系出于過失或被脅迫而為,則適用懲罰性賠償實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
即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這是懲罰性賠償構成的客觀要件,亦是其事實基礎。
(2)故意
即一方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過失行為,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所列行為多為直接故意行為,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應是故意。
(3)損害事實
懲罰性賠償責任成立須以損害事實為前提,如無損害事實,則無法產(chǎn)生補償性賠償,無補償性賠償,則懲罰性賠償難以成立,因此損害事實亦是其構成要件之一,當然該損害事實數(shù)量的確認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計入此損害事實之中還有爭論,(由此亦能影響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但并不妨礙損害事實作為其構成要件。
(4)因果關系
即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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