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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總結
總結是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的書面材料,它可以幫助我們有尋找學習和工作中的規律,因此我們需要回頭歸納,寫一份總結了。那么總結要注意有什么內容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續簽總結,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原來時間可以過得這么快,三年的時間真的是轉瞬即逝,仿佛我才是昨天進來靈山一樣,一切是那么的熟悉,但一切都還是那么的陌生。
如果給這三年用一句話概括的那就是“真的長大了”。這份工作是目前做的最久的,也是學到最多的。
還記得剛剛來靈山的時候,一切對于我來講都是那么的遙遠,不知道怎樣工作,不知道怎樣協調,甚至都不能正確的回答游客所提出的問題。但是同事之間,領導們都給予了我很大的幫助,同事看到我的窘迫并沒有嘲笑我,也沒有歧視我,相反的是非常熱情的告訴我一切注意事項,以及一些可以避免發生的事件,就是這樣的一群同事在我來靈山的第一天就感受到了那一份屬于電瓶車的熱情。
同樣最主要的還是領導的幫助,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任何時間的任何問題,是領導給了我工作的道路上重要的引航者。在這三年里,幾乎將電瓶車的所有崗位都呆過,從最初的維序了解到怎樣與游客交流怎樣與調度溝通,到包車班的優質服務,以及現在公交班的除了優質服務外的提高工作效率。
無論是在哪一個崗位,我都充分的了解到在工作要積極配合領導,團結關心同事,與同事之間要相互學習。雖然這份工作在別人眼里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在辛苦背后的歡樂是別的部門無法體會到的。
我們屬于靈山流動名片,看得到靈山就看得到我們,一群充滿活力的人,將靈山電瓶車服務做到最好,用心去了解每一位游客,用真誠去感動每一位游客。接下來的時間我選擇繼續留在靈山,簡單的只是因為真的喜歡這一份看似很辛苦的工作,能夠將自己的青春奉獻在靈山。
雖然現在與領導與老員工的服務水平還差的很遠,但是在以后的時間了我會更努力的提升自己。希望能夠真正的成為一名合格的靈山人。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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