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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同

時間:2023-09-27 09:58:2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個人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個人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個人合同

個人合同 篇1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xxx

  性別:x

  生日:xxxx年x月xx日生

  家庭住址:家住xx省xx縣xxx街xxx號

  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

  受委托人:xxx

  性別:x

  生日:xxxx年xx月xx日生

  工作單位:xxxxxxxxxxxxx

  職務:xxx

  住址:xxx

  電話:xxxxxxxxxxx、

  現委托受委托人在xxx與被告人xxx在xxxxxx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xx的代理權限為:全權代理(包括本案應訴、庭審、增加和放棄本案訴訟請求)

  委托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個人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家政服務的相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費用

  1、乙方家政服務員在崗期間服務費(大寫)二十五元人民幣/小時 每周一三五下午 正常工作時間4個小時/天

  2、支付期限:按 □月/ □周向乙方支付; 支付方式:□現金

  第二條 服務期限: 年 月 日起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

  (1)甲方對乙方家政服務員健康情況有異議的,有權要求重新體檢。

  (2)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家政服務員在服務場所內從事與家政服務無關的活動,具體要求事項由甲方與乙方家政服務人員協商約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務員有違法行為的;②乙方家政服務員患有傳染病的;③乙方家政服務員未經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為提供服務的';④乙方家政服務員存在刁難、虐待甲方成員等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生活行為的;⑤乙方家政服務員給甲方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⑥乙方家政服務員工作消極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務的;⑦乙方家政服務員主動要求離職的。

  2、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2)甲方應尊重乙方家政服務員的人格尊嚴和勞動,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服務環境和居住場所,不得歧視、虐待乙方家政服務員。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按照事先談好向甲方收取服務費用

  2、乙方義務:

  (1)乙方家政服務員應持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在一年以內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2)乙方應本著認真負責、誠信為本的宗旨完成各項約定家政服務。

  第十一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雙方可協商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以書面形式補充。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家庭地址: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 日年月日

個人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位于市路號的房出租給乙方住房使用,租賃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本房屋月租金為X元,按季度結算,付款方式為押一付三。

  3、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4、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優先考慮續簽租賃合同。

  5、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乙方在租賃期限期間不得私自轉租轉借。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一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

  6、乙方使用該房屋應注意防火、防盜,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7、租賃雙方的變更: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8、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9、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X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合同 篇5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保證范圍為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貸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三條 本合同保證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保證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免除。

  第五條 乙方承諾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上始終保留相當于借款人借款余額的_________%的款項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保證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內履行還款義務。如乙方未主動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權甲方從其開立的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時,有權依第五條規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義務。

  第七條 乙方保證如發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借款人又不及時還款的,乙方立即開始履行保證義務。

  第八條 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財力狀況的改變、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而免除其所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資產狀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甲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征得乙方同意;未經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但甲方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擔保余額的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十七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債權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合同 篇6

  借款人:

  貸款人: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和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第 種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a、個人商品住房貸款 b、個人商業用房貸款 c、個人自建房貸款 d、經濟適用房貸款 e、集資建房貸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利率

  4.1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據此確定年利率為 %,并按照以下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貸款發放前,基準利率調整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適用新的基準利率并按照第4.1條的約定重新確定貸款利率;貸款發放后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后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公歷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則以該公歷年度內最后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行新的利率;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第五條 放款

  5.1貸款人發放或繼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已辦妥登記備案或預登記手續,且房地產開發商已提供有效的連帶保證擔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行為。

  5.2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分 次劃入下列賬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通過本賬戶進行。貸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5.3貸款資金應由貸款人通過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人有權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并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5.4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高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a、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b、借款期間,借款人未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將抵押物拆除、轉讓、出租或重復抵押等; d、拒絕或妨礙我行對貸款使用情況和抵押物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e、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 f、與他人簽訂有損我行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g、保證人違反保證條款或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或質押權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我行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質)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遺產或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或支付。

  第六條 還款

  6.1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a、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b、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d、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 (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本; f、其他: 。

  6.2每期還款日: 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下列個人結算賬戶作為專門的還款賬戶:

  6.4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并授權貸款人于每期還款日從還款賬戶中劃收;借款人有未償付的貸款本息或其他費用的,應及時存入還款賬戶,并授權貸款人隨時劃收。如果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應付款項,貸款人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劃收。

  6.5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轉,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柜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柜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前30天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方可提前還款。

  7.2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以下條件:

  a、按如下標準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b、貸款發放后第一年內不允許提前還款,一年后每年提前還款不超過2次,每次還款金額不低于初貸金額(合同金額)的20%。

  c、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d、 。

  7.3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貸款利率: a、按原貸款利率計息; b、自縮短期限之日起,貸款利率按調整后的實際期限所對應的基準利率和第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行,但縮短期限前已經計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調整。

  第八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 罰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3貸款利率按第4.2條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后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周期與利率變動周期一致。

  第十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0.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或預登記手續,或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糾紛,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g、借款人對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h、發生第10.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i、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違約,除第11.2條的約定外,貸款人有權采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XX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但是貸款人應當通知借款人。對于因借款人聯系方式變更造成貸款人無法電話或信函通知的,貸款人可以公證送達等各種法律認可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1.2貸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時,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該筆定期存款開戶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因扣收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并從貸款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抵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四條 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14.3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14.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的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并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條的約定處理。

  14.6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14.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4.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值自由處分。

  14.9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補償。

  分頁閱讀第1頁:借貸條款第2頁:第十五條擔保范圍第3頁: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六條 抵押登記

  16.1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16.2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或貸款人另行要求的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或預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應在30天或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在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應由貸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款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處分

  17.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4.6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經本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發生其他任何有損抵押權人權利的行為。抵押人違反此約定的,抵押權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7.3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物擔保范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7.4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17.5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八條 質物

  18.1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本合同附件《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8.3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18.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8.5質物移交貸款人保管的,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18.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款項自由處分。

  第十九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交付和登記

  20.1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20.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經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一條 質物的處分

  2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18.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c、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d、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21.2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主債務履行期的,貸款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貸款人依前款約定兌現價款后,應與出質人協商,將兌現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21.3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30天內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貸款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21.2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22.4未經本質押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將本質押合同項下的質押物再行質押或發生其他任何有損質押權人權利的行為。質押人違反此約定的,質押權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1.5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二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愿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三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 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24.1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但是自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動解除,但對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4.2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二十五條 扣收

  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開立在XX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扣收保證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條的約定執行。貸款人扣收時應當通知保證人。

  分頁閱讀第1頁:借貸條款第2頁:第十五條擔保范圍第3頁:其他條款

  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 轉讓

  26.1貸款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貸款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貸款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以配合。

  26.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和擔保人承諾

  27.1貸款發放后,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質量、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不減少或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也不限制、減少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本合同應正常履行。

  27.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a、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變更借貸條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責任的; b、貸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 c、貸款利率依據第四條約定進行調整而導致利息增加的; d、貸款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條 保險

  28.1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押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于貸款金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

  28.2保險單中應當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14.8條的約定處理。

  28.3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證

  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30.2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30.3地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征用、被列入拆遷范圍或發生權屬爭議;

  30.5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30.6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相關信息。

  31.2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的,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31.3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獨立性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抵押條款、質押條款或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33.1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33.2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3.3

  第三十四條 其他

  34.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34.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關條款和內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于登記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補充條款

  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共同借款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分頁閱讀第1頁:借貸條款第2頁:第十五條擔保范圍第3頁: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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