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制度細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獎懲制度細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獎懲制度細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后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后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售后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 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 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雇。
第八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雇。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 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后服務中心采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 凡售后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于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 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伙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雇。
第二十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巨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售后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 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 積極鉆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 為用戶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并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 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 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條 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雇。
第三十五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 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 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 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售后服務中心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售后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員工獎懲制度細則2
第一條、獎勵的條件、形式及程序
1、員工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將給予獎勵:
1)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企業效益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2)能保質保量完成領導交辦的重大或特殊任務,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3)在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上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4)為公司節約資金和能源有重大貢獻的;
5)制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業主及住戶利益免受損失的;
6)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或違規行為,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7)見義勇為,維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避免重大損失有功績者。
8)做好人好事并得到了業戶口頭或書面表揚、稱贊者。
9)在集團內部及公司外部報刊雜志上發表稿件者。
2、獎勵形式:
1)口頭或通報表揚
2)發給一次性獎金
3)通令嘉獎
4)授予榮譽稱號
5)晉升
3、獎勵程序
凡符合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經理將事跡書面報告和《員工獎懲表》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呈報執行總經理簽署意見,由行政人事部執行。
第二條、處罰的種類以及形式
作為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內部管理,對員工過失按輕微過失、中度過失、嚴重過失三類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罰。
(一)輕微過失
1、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著裝或不佩戴工牌者。
2、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部門經理批準私自倒班者。
3、無故離崗十分鐘以內者。
4、工作或服務態度不佳;怠慢業主(用戶)或在與其打招呼時置之不理者。
5、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及用語者。
6、安全管理人員非上班時間穿制服外出管轄區者。
7、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記錄者。
8、未經批準擅自將公司物品借給他人使用者。
9、不按部門工作規程要求工作;
10、沒有遵守各部門訂立的崗位職責;
11、拖延執行上級命令的;
12、托他人考勤(打卡)或代人考勤(打卡)。
(二)中度過失
1、輕度過失3次以及3次以上者;
2、無故遲到、早退當月累計達3次以上者;
2、曠工一天以上的;
3、在值班時擅自離崗、睡崗或違反操作;
4、不愛惜公司財產者;
5、沒有盡職及時報告事故的;
6、服務態度差受到有效投訴的`;
7、當班時喝酒或酒后上崗者;
8、未經公司同意接受供應商或客戶的饋贈查實者;
9、在考勤記錄、統計、病假、報銷等有欺騙行為;
10、未經公司授權自行配置或出借公司各類鑰匙、重要財物及其他違紀行為者;
11、對用戶(客戶)使用褻瀆性或辱罵性語言影響惡劣者;
12、其他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情節較嚴重的。
(三)嚴重過失
1、中度過失3次及3次以上者;
2、年累計曠工達6天以上的或連續曠工3天以上的;
2、挪用或偷竊公司財產、同事財物,查證屬實的;
3、在單位或宿舍內打架斗毆的;
4、對各級管理人員或同事恐嚇威脅的;
5、虛報偽造發票冒領費用的;
6、煽動他人怠工罷工;組織、參與集體上訪的;
7、對外宣傳有損公司形象的內容或制造謠言,給公司形象造成損害的;
8、不服從公司安排或調動工作者;
9、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失貳仟元以上者、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嚴重損失的;
10、有意泄露公司商業技術秘密的;
11、確認與公司業務競爭對手有聯絡,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潛在影響)的;
12、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3、虧空公款者;
14、襲擊其他職員、主管同事或客人,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15、在工作中使用毒品、酗酒或賭博;
16、偽造公司文件的;
17、故意參與危害公司或其他職員的活動;
18、故意破壞公司設施、設備,工具情節嚴重者;
19、偽造個人人事資料者;
20、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為另一家公司工作的;
21、從公司領取薪酬、報酬,或報銷方面造假或協助他人造假者;
22、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者;
23、貪污(如收款但不出具發票的)受賄、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私設小金庫等行為;
24、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或隱瞞工作過失造成事故或損失的;
25、服務態度差,對客戶投訴屢教不改或損害客戶利益;
26、其他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情節特別嚴重的;
27、觸犯國家法律及法規,被刑事拘留或受到更嚴重懲罰。
2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過失處罰
過失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
1、發生“輕微過失”者,將給予口頭警告,并可扣款5—20元;“輕微過失”重犯者,將給予書面警告,書寫改正保證書,并扣款20—100元;同一過失屢犯者,予以通報批評、降職降級或調換崗位,并扣款100—300元。
2、發生“中度過失”者,將給予書面警告,書寫改正保證書,并扣款20—100元;“中度過失”重犯者,予以通報批評、降職降級或調換崗位,并扣款100—300元。
3、發生“嚴重過失”者,予以通報批評、降職降級或調換崗位,并扣款100—1000元;重犯者及嚴重違紀違法者,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對公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遞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一年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處分時,將被解除勞動合同。
5、凡發生以上過失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律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6、以上提及的過失內容非盡完備,員工如有過失行為,而未列入以上各類過失中,公司有權決定過失類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經公司研究后增補的條、款,將自動成為員工行為規則的一部分。
第五條、處罰決定的簽收
過失處罰由部門根據過失的事實表現填寫《員工違紀處罰審批表》,《員工違紀處罰審批表》由失職的員工簽字,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失職員工保管,一份由各部門每月上報工資單同時報公司辦公室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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