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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30 13:13:42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必備)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必備)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1、公司規定,員工申請辭職應滿一年方能辭職,且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辦理離職手續時,需要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交公司辦理的所有證件、勞保用品,且需領導簽字(清單)。

  3、對于離職員工,公司規定實行離廠即給核算工資,但不同的離職方式,結算工資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不向公司辭職,私自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不予發工資)。

  (2)向公司辭職但未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且立即要走的員工,公司給予結算工資時,以出勤天數結算“基本工資”。

  (3)所有手續齊全,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的,離職時結清全部未發工資。

  (4)在未滿一年辭職的員工還需承擔公司為其辦理的證件費用(N3證:650元,上崗證:50元等等)。

  4、工資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工資結算當月月底打到員工的.原有工資卡中。

  5、試用期(三個月)內員工辭職特別規定。

  (1)為防止試用人員隨意、故意或蓄意行為、不辭而別,浪費公司大量人力和物力,故新進員工凡在試用期內15天(含)辭職(退),無任何薪資結算。

  (2)試用期辭職的員工以“基本工資”且按出勤天數計薪,在試用期一個月內(含)辭職(退),其薪資公司將以“基本工資”的60%,試用期二個月內(含)的員工“基本工資”按70%,試用期三個月內(含)的員工以“基本工資”80%。

  6、本制度從即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一、員工離職:

  1、員工離職須按照《員工離職會簽單》要求,到各有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并經有關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交回人力資源部。

  2、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交還所配發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勞保用品和胸卡、工牌等有關證件。

  3、員工離職必須交接清楚。管理層員工離職時應填寫交接清單,注明移交材料、設備、工具,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并經部門領導確認簽字,方可辦理結算。

  二、工服費用:

  員工離職結算時應扣除工服制作費用:

  1、員工辭職:離職日期距領用工服日期不足六個月的,結算時扣除工服制作費用的50%,離職日期距領用工服日期超過六個月的.,結算時不再扣除工服制作費用。

  2、公司辭退:被辭退員工結算時扣除工服制作費用的比例,按照上述規定酌減。

  三、費用結算:員工辦妥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給予費用結算:

  1、支付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應得薪金;

  2、計發至離職日止應享受的有薪假期補償;

  3、代扣稅金及有關費用;

  4、經濟補償金按公司制度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某某公司

  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聘用員工的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手續辦

  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目的

  規范公司人員流動管理工作,明確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程序,保證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管理運作順暢。

  第二章入職和崗前培訓

  第三條被錄用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報到。如在發出錄用通知7天內不能正常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第四條新員工報到時,應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以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

  2、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2張;

  4、與上一單位的離職證明(管理層提供);

  5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專業人員和司機提供);

  6、如職位特殊,需辦理擔保手續,人事行政部將另行通知。

  人事行政部檢查入職人員證件是否真實及齊備,以上證件原件公司驗證后退還本人,證件齊備且真實者按正常程序辦理入職手續,證件不齊備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先辦理入職手續,并要求員工在一周內補齊證件,如故意拖延時間拒交者,取消入職資格。

  第五條人事行政部應為新入職員工建立員工檔案,并將簡歷、照片、相關證件證書復印件等材料歸入員工檔案,同時應于新員工報到當日將新入職員工資料錄入公司員工信息庫。

  第六條入職當天,人事行政部為新員工錄入指紋,用人部門為新員工確認工作崗位。第七條人事行政部負責為新進員工安排入職引導人,帶領熟悉環境,介紹部門情況和部門人員,并向其發放相關的辦公用品。

  第八條凡被公司錄用的新進人員,均須進行崗前培訓,具體培訓分工為:

  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方面及公共課程的培訓。

  2、用人部門負責工作職責、崗位要求、產品知識、專業技能以及工作流程的培

  訓。

  人事行政部對員工的入職培訓各個版塊進行跟進和監督,關注員工入職后的心里動態。

  第九條自入職之日起工作不滿七個工作日離職(包括辭職、自動離職)或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被公司解聘者,均不計發薪資報酬。

  第十條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公司將立即與員工解除試用或聘用關系,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章試用

  第十一條根據崗位工作性質,新入職員工在轉正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之前,須經過1

  至3個月的試用期,按其工作表現可以提前轉正或延后正式聘用。第十二條如無須試用之員工必須經總經理特批。

  第十三條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事行政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培訓效果測評,并結合用人部門進行業務考核。

  第十四條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決定辭職,可提出辭職申請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公司有權隨時與其解除試用關系。

  第十五條試用期員工享有試用期工資待遇,轉正之后享有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四章轉正

  第十六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提前一天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表》,直接上級填寫考核意見,交人事行政部復核,最終遞交總經理審批簽字,同時人事行政部安排轉正面談,轉正面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試用期內表現良好,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按期轉正;試用期內表現優秀,業績突出者,提前轉正;對轉正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視工作情況延長試用期,延后轉正或直接辭退。

  第十八條轉正員工薪資結算辦法:以轉正日期為分界點,當月第一天至轉正之日的工資按試用薪資標準計算,轉正之日至當月最后一天的工資按轉正后薪資標準計算。

  第五章晉升

  第十九條為員工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并在公司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晉升途徑分為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公司提名,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公平、考核公正、信息公開,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員工晉升的考核,總經理最終簽批。

  第二十二條非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2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3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員工晉升,應以各部門編制崗位及人數為基準,遇有缺額時始得辦理。

  第二十三條所有晉升以績效考核成績為依據,特殊晉升需總經理審批,具體晉升條件:

  1、所有晉升必須在本職崗位至少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含試用期);

  2、品行良好,對公司的忠誠度以及持久貢獻性;

  3、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無明顯違規違紀行為;

  4、業績突出或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5、有其它重大突出貢獻,經公司討論認定應當給予晉升嘉獎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者不能參與晉升:

  1、一年內違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次數達到8次(包含)以上者;

  2、一年內有過重大工作失誤者;

  3、已通過其他途徑或方式得到晉升者。

  第六章調任

  第二十五條為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資源和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將合適的員工及時調整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公司重視每個員工的價值,在人事調任方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做法。

  第二十六條非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部門負責人提名,人事行政部核準,總經理審批;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總經理直接提名。

  第二十七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和工作地點,被調動員工如無正當理由借口推遲,公司將對員工進行待崗處理,嚴重者將做辭退處理。

  第二十八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管理層員工應與2日內,非管理層員工應與1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被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之前,其所譴職務可由其直屬領導暫代理。

  第二十九條由員工本人提出調動的,需先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提出調動方案后,經調出部門經理和調入部門經理簽字同意,而后按審批權限逐級報批。

  第七章離職

  第三十條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提前3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離職分為管理層員工和非管理層員工兩種情況,管理層員工(包括店長、店長助理、部門經理等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非管理層員工(包括營業員、電腦員、業務員、司機、維

  修工、理貨員、送貨員、辦公室等相關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未按以上規定離職,需支付相應的在崗培訓費。

  第三十一條辭職申請未予批準前,應繼續正常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三十二條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做好工作交接和資產移交,并向所屬部門和人事行政部提交《工作交接清單》和《資產移交清單》,方可到財務部核算工資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并承擔對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三條離職員工薪資結算辦法:每月發薪日統一結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

  總經理簽字:______

  某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某某公司入職試用轉正調任離職

  主送:某某公司各部門

  抄送:總經理辦公室

  20xx年4月22日人事行政部印發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入職、轉正及離職管理程序,確保公司和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入職管理

  (一)入職前提

  凡通過公司初試、復試和雙方確認崗位及職務者,按公司明確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準時到達公司者,予以正式辦理入職手續。

  (二)入職手續辦理

  1、新員工入職時填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社會保險審批表》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新版身份證需復印正面及反面)。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相關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紙版1寸白底彩色照片3張。

  (5)興業銀行卡1張(需正面復印且手抄簽字)。

  (5)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原件1份。

  注:以上原件只用于審核,審核后發還本人。

  2、到人力資源部錄入考勤指紋、領取企業郵箱及辦公用品,特殊崗位員工領取工作牌、工作制服等。

  3、新員工入職一月內公司將與之簽署《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如員工本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或員工本人不進行簽訂致使勞動合同拖延簽訂的,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4、公司將于每月15日統一為新入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國家規定繳納保險外,公司會為特殊崗位員工繳納意外傷害險,因個人未提供材料影響社保繳納者,公司不予補繳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三)新員工入職培訓

  1、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培訓,新員工入職必須經過公司制度培訓與工作技能培訓。

  2、用人部門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到崗引導、崗前培訓及崗位分配。

  四、轉正管理

  新員工入職后即開始試用期,考核合格者轉為公司正式員工,轉正后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及福利待遇。

  (一)考核標準

  1、責任心:著重考核員工能否主動跟進工作事項及承擔額外工作,承擔責任與否。

  2、紀律性:根據員工考核期內的出勤紀錄(包括:遲到、早退、事假及病假標準界定)。

  3、主動性: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按要求及時創造條件、主動地完成工作。

  4、協作性:著重考核員工能否與不同崗位員工合作,共同完成目標。

  5、理解力:著重考核員工能否理解上級指示,接受新概念及良好的溝通能力。

  6、判斷力:著重考核員工對行業及工作的預見性及前瞻性。

  7、創新力:著重考核員工自主學習能力及創新意識。

  8、工作效率: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準時及有效完成直接上級所指派工作。

  9、工作質量:著重考核員工的能否按照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10、工作飽和: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恰如其分地把工作做好。

  (二)轉正辦理流程

  員工試用期到期3日前,待轉正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新員工轉正自評表》、《新員工轉正考核表》及《員工轉正審批表》,用人部門相關領導根據試用期員工表現簽署意見并評分,待轉正員工自領取表格2日內需完成填寫并交至人力資源部,完成審批后人力資源部以郵件形式告知轉正審核結果;審批后的《新員工轉正自評表》、《新員工轉正考核表》及《員工轉正審批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三)轉正類型

  1、如期轉正:按入職約定時間轉正。

  2、提前轉正:對于試用期間表現異常突出、經領導推薦、工作能力認定或因突出貢獻而記小功的人員可以提前轉正。

  3、延期轉正:試用期請假或者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注:試用期內請假者,需延長同等天數的`試用期后方可申請轉正。

  五、調崗管理

  公司員工可根據工作表現和工作能力申請調整其工作崗位和職務,考核合格者批準調動。

  (一)調崗類型

  1、晉職:在原工作崗位表現異常突出、經領導推薦、工作能力得到認定,可申請晉職。

  2、降職:在崗位上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風差,工作成績不佳,或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架構調整應予以轉任、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機構精簡。(降職員工在原崗位已是最低級別時,做調崗或辭退處理)。

  3、平級調動:公司因業務發展或崗位需要,對在崗職工進行調動。

  4、請假頂替崗位:因為員工病、事、產等假期,工作需要別人頂替,可申請調崗。

  (二)調崗流程

  如各部門內員工準備被調動,該員工直屬上級應將調動人員情況與人力資源部溝通確認后,該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調崗申請表》;按流程審批,人力資源部以郵

  件形式告知審核結果;審批后的《調崗申請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三)調崗方式

  1、個人申請:員工根據自身工作需要,且符合調崗標準可主動申請。

  2、部門推薦:部門領導根據工作安排及員工表現可推薦。

  注:因調崗產生薪資變化的,需同時填寫《調薪申請表》。

  六、離職管理

  (一)離職類型

  1、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2、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 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⑧ 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⑤合同到期不續簽,提前三十日通知,審批權限及流程同辭職審批權限相同,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相應離職手續。

  (二)離職流程辦理

  1、員工提出辭職:

  離職員工應提前 30 天(試用期員工提前 3 天)向所在部門提交辭職申請,部門經理要在知悉當日通知人力資源部,溝通確認意見后,由離職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

  2、公司辭退

  辭退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辭退意見,并對不符合工作要求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審批權限及流程同辭職審批權限相同,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相應離職手續。

  3、離職員工需持《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員工離職審批表》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完成流程后交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并于 15 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完調轉社保等手續。

  4、離職員工的直接上級負責監督離職員工工作交接情況。

  注:員工離職,部門經理要在知悉當日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當日根據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凍結該員工信息訪問的系統權限等。若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關部門承擔責任。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離職管理部門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辭職應填寫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作的《離職申請單》,按照公司規定填寫辭職原因為“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本制度規定填寫離職單或填寫不規范的,不視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行為;

  2、員工應通過公司0A系統提交離職申請,并將《離職申請單》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后,確認離職理由、是否簽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約定;人事管理部門經確認員工離職符合本制度、服務期協議等相關規定的,提交離職流程并關閉該員工的0A系統;

  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含分支機構)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門通知辭職員工的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

  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并送達辭職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向人事管理部門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申請單》,填寫離職原因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離職”,并附上相關說明;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同事、公司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的;

  (2)月度內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月度內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的;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被證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術序列人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四次考核結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為不勝任或兩個考核年度內累計六次考核結果為不勝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4、由人事管理部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人事管理部門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有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公司應在合同終止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該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離職交接手續管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公司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范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系轉移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范: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xx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公司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并保證公司財產、信息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無論何種離職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離職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離職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員工離職的統一管理。

  1.直接主管負責十一級以下(含十一級)員工的離職申報,綜合管理部離職面談,部門負責人負責離職確認,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離職審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離職批準。

  2.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面談及審核,由綜合管理部長配合離職面談,總經理負責七至十級人員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3.總經理負責高層(六級以上)人員離職面談與離職審核,董事長負責六級以上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報青山董事局備案。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工作與物品交接,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的工作與物品交接與監督。六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直接交接。

  5.綜合管理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手續的辦理,并出據《離職證明》,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及工作關系轉移。

  6.財務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的工資結算與發放。

  四、離職類別

  我公司員工離職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辭退、辭職、自動離職、合同期滿、退休等六種情形。

  1.解除勞動關系與辭退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并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參照公司當地的勞動法規執行;

  2.辭職:員工沒有意愿或無法繼續工作而主動申請離職;

  3.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計曠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計曠工十五日(含)以上,且無任何原因和解釋的離崗行為(請長假違規不續假、不按期返崗者,一律不辦理或代辦離職結算手續,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合約期滿:勞動合同期滿且沒有續簽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

  5.退休: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解除勞動關系。

  五、具體規定

  1.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門或綜合管理部通知當事人,要求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移交工作和各類資產,且必須于當日離開公司和宿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類:

  1)嚴重違反或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2)有意或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違法亂紀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后果之行為者。

  2.辭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將提前告知予以辭退: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勝任工作,經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將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提前30天告知;

  5)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告知。

  3.辭職

  辭職為員工自愿行為,必須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離職面談記錄),試用期員工應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根據崗位、職責不同,申請時間不同,具體規定:

  1)生產線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車間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大學生、行政管理人員提前1~3個月;

  3)中層(七級至十級)管理技術人員提前1~3個月提出申請;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人員,由本部門或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考勤情況認定。所有自動離職人員,由綜合管理部發布除名通告,并不負責辦理任何薪資結算、社保關系轉移等人事手續。

  5.合同期滿

  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滿前30天,綜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單(見附表1)通知所屬部門及本人,是否繼續簽訂合同。如符合條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內續簽,則繼續留任;如沒有以書面形式答復,一律作自動棄權處理。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6.退休

  當員工達到企業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需要辦理退休相關手續,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服務年限給予適當禮品贈送(一般為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六、離職辦理流程

  除解除勞動關系和自動離職外,所有形式的離職都依照以下流程辦理:

  1.離職申請審批

  根據規定時限提前提出離職申請,按照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董事長的順序逐級審批。6級以上(含)人員離職,由董事長審批;10級(含)以上人員的離職申請,由總經理審批;11級(含)以下人員離職由分管副總審批。

  2.辦理工作、資產移交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崗前辦理工作移交和資產交接,否則,不予結算離職薪資。

  1)離職員工移交物品類別包括:

  a.各種公用印章、介紹信

  b.現款、有價證券、帳冊憑證

  c.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

  d.辦公用品、計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鋼鐵手冊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類公司資產

  f.勞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應移交事項

  2)移交期限

  根據部門崗位特點,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原則上,工作移交必須在員工離職日簽字完畢。

  3)監督移交及監交責任

  離職員工工作、資產移交,由離職人、接收人共同辦理(視情況指定監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單,必要時由直接主管接收。離職員工移交清單,由直接主管審查,不合之處,應立即予以更正、補充。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等未結清事項,由直接主管負責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監交人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

  移交人對應移交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況,均從嚴查處;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雙方應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查辦。

  新接任人員如對交接的工作、資產、資料有疑義,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說明緣由,并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裁定。

  3.離職薪資結算

  綜合管理部根據簽字完畢的移交清單核對考勤、核算薪資。離職薪資結算截止到離職員工核準的離職日(或實際離崗日),特殊情況由離職審核人注明,薪資推遲一個月發放。

  任何一種形式的解聘,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全部結清,且雙方保持結算之后六個月內的相互解釋的過程。解釋不清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仲裁。

  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終止社保

  綜合管理部根據離職員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并及時到社保部門辦理終止社保事項,退還、轉移相關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

  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

  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

  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

  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

  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后才可發放薪資,不通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通過的財務部于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后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3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篇4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5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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