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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對債務人的殘疾賠償金行使代位權
三年前,同學王某向我借款10萬元用于經營,我當時礙于情面未要求其在欠據上寫明還款日期。后因王某經營嚴重虧損,我也一直不好意思向其張口索要借款。去年,王某不幸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被李某撞成殘疾,我聽說其可獲賠殘疾款10萬余元。
我找到王某,要求其盡快索取殘疾賠款向我清償借款,王某表示同意,但卻遲遲不向肇事者李某起訴。請問,我能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行使代位權直接起訴肇事人李某?
答:你情況涉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問題。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簡單而言,代位權就是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是,代位權的行使是有條件限制的,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該債權不得具有專屬權。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據此,殘疾賠償權屬于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的范疇,應視為王某的專屬權,你不得對王某的殘疾賠款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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