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謹防試用期陷阱
進入暑期后,哈爾濱市各高校畢業生紛紛離校,開始了他們的“職業生涯”。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于新工作,畢業生們大多重視其工作環境、待遇等,但對工作的 “試用期”是否合理卻了解甚少。專家提醒,試用期的長短應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而定,季節性短期工一般無需試用期,求職謹防誤入“試用期”陷阱。
在哈爾濱市某學院學商務英語的王鏡畢業后,來到某外貿公司做文秘工作,工作之初和公司商定好,試用期3個月,月薪700元,沒有任何保險和福利,轉正后工資漲為1200元,享受養老保險等。試用期間,工資很低,工作還累,王鏡好不容易捱了2個月,眼看要轉正了。但前幾日,該公司領導通知她,要給她轉換部門,由于需要接觸新工作,前兩個月的試用期就不算了,試用期要等調到新部門后,重新開始。自己被“一試再試”,試用期被“一拖再拖”,王鏡一氣之下,決定辭職不干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像王鏡這樣,遭遇到用人單位試用期不按規定執行,成為“廉價勞動力”的求職者并不在少數,但其中真正了解試用期執行規則的卻寥寥無幾。據市人才市場經理趙樹智介紹,時下確實有些企業在招工時,存在“先用用看”的想法,由于試用期所支付的'工資相對較低,因此,試用期變成了少數企業省錢的手段,希望把試用期延長。
趙樹智特別提醒求職者,試用期并非想多長時間就多長,《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期限不到三個月的短期工,一般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時,無論在用人單位職位如何調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可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求職者在工作前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時,可到勞動部門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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