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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便想解除勞動合同
哈市的孫先生在一企業工作,試用期未滿便想解除勞動合同。孫先生想知道,自己可否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該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預告解除,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無須預告的解除,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就屬于此種情形,孫先生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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