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對于維護受工傷的勞動者來說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武器。以下是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覽!
上海市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1-4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傷殘等級的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3896元的,按3896元確定。 3、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工傷5-6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傷殘等級的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70%;六級傷殘:60%。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5個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5個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工傷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工傷7-10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傷殘:20個月;八級傷殘:15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工傷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工傷待遇辦理條件:
1、職工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確認為老工傷)人員;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職工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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