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政策
近日,吉林省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了上調,以下為您帶來吉林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政策,歡迎瀏覽!
7月4日,記者從全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部署視頻會議上獲悉,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吉林省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月人均增加約132元,共惠及330多萬退休人員。如果對政策有疑問,可撥打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服務熱線:12333。
力爭在7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據省人社廳工作人員介紹,本次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預計全省將有285.7萬企業退休人員、45.6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惠及330多萬退休人員。這是國家兩部統籌考慮吉林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平均養老金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的批復。此次調整是國家繼2016年順利實施首次統一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再次同步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進一步體現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方向。
此次調整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準一致;掛鉤調整體現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適當照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文件后,各市縣將按照省里統一部署,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7月底前把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
2017年按5.5%左右調整基本養老金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黨中央、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調整基本養老金,不僅要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還要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廣大退休人員當前切身利益,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
從這個意義上看,2017年按5.5%左右調整基本養老金,是一個相對較高和科學合理的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使廣大退休人員能夠共同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關注一:企業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準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6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執行。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五)審批發放: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關注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標準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掛鉤調整: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3%。
(三)傾斜調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員,在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前,暫按審批部門臨時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基數計算掛鉤調整金額,待基本養老金標準正式核定確認后,重新計算調整數額,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五)審核發放: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審核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所需資金的撥付工作;各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做好相關基礎性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采取措施,與當地財政、人社部門做好協同配合,將具備社保發放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社保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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