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探析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與規避
一、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道德風險是微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種激勵而疏于風險防范或故意導致損失的風險。實際生活中,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復雜多變的環境。正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處于信息優勢的交易者若以不擇手段謀取個人利益為最大目標,就極易發生道德風險。這種風險在交易之前又很難把握,從而無法規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經濟損失。
與商業壽險不同,養老保險投保對象具有非選擇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具有非選擇性和單一性,即只要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的勞動者,不管其身體狀況如何,都是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國家按法律規定必須為參保者提供養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風險因素。所以,養老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與商業壽險有很大的差異,表現形式比較單一,未及商業壽險復雜。養老保險中被保險人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冒領養老金、企業內部不規范的提前退休以及養老保險逃費等。
1.冒領養老金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不像商業保險那樣有縝密的審查和核賠措施,養老金冒領很難被發現,這是典型的被保險人家屬或其單位的欺騙行為。養老金冒領已經成為越來越嚴重的養老保險道德風險。據不完全統計,從 1998年到2002年 6月,全國共查處冒領養老金金額達 14 033萬元。其中,1998年發現冒領人員 5 631人,冒領金額1 860萬元;1999年發現冒領人員 7.957人,比上年增加 41%,冒領金額 2 398萬元;2000年發現冒領人員 1 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領金額 3 191萬元;2001年至 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領人數26 524人,冒領金額6 590萬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共查出冒領者 50 790人,冒領養老金金額高達 l0億元。養老金被冒領的數額逐年攀升,冒領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呈愈演愈烈之勢。
2.不規范的提前退休
這是企業和參保者個人都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1993年四月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和 1998年勞動部的《關于嚴格掌握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通知》中,對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問題都做了規定,對于本人申請并經領導批準、距退休年齡不到 5年和因弱病不能堅持工作的職工,可以實行內部退養,除此之外,企業不得隨意安排。但近年來,由于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水平過高和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遞增趨勢。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對上海、山東、廣東等地的調查,1995年一1997年間,每年新增退休人數分別為 43.5萬人、54.8萬人和66.1萬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數分別為 10.2萬人、18.4萬人和 23.1萬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員人數的 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養老金總額分別為 3.3億元6.6億元和 8.9億元,占各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總額的16.5%、26.2%和 27.7%。一些企業把內部退養當成了減員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適當方式,安排職工內部退養,提前終止了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責任過早地轉嫁給了社會保險機構,加重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而且容易造成勞動關系復雜化,導致職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發社會問題。
3.逃費和企業的逆向選擇
企業作為養老保險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受益者,在某種意義上,既是養老保險的投保方,也是養老保險的被保險方在這里,為了便于行文,筆者把企業道德風險列入被保險人道德風險來進行分析。逃費是指雇主、雇員或自雇者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這是職工和企業雙方都會發生的道德風險行為。在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養老保險逃費日趨嚴重,它已經成為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重要原因。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的征繳單位以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為主體。這些企業的長期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企業為了規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1)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應以企業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企業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算提取;或者把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資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額范圍;有的企業轉移部分工資開啟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2)違規截留應繳保費。企業以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由,把應計提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截留下來挪作他用,長期拖欠。有些企業不僅截流了企業應繳部分,還截流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
(3)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如果企業雇傭的人員少于一定數量,可以不加入社會養老保險計劃。因此,小企業的所有者傾向招少量的員工不承擔或少承擔養老保險的義務,然后通過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彌補勞動力不足。企業職工在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缺乏與雇主進行討價還價的余地,難以對雇主形成有力的監督。在職工個人方面,由于其個人的短視行為、僥幸心理以及對社會養老保險的低預期或克服臨時財務困難的需要,也常常成為養老保險的逃費主體。據統計,全國平均養老保險金收繳率 1992年為92%,1993年為 91%,1995年為 9o%,1998年為 89%,1999年以后也一直在下降,有的地區競降至50%一60%。養老保險逃費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加劇了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和繳費率的上升加重了養老保險的轉制成本和制度運營風險,成為制約養老保險長期財務平衡的重要因素。嚴重的逃費現象導致繳費者與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繳費率上的不公平,以及相同職工間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入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社會養老保險中的企業逆向選擇是指原來被制度覆蓋的養老負擔較重的企業,參保積極性較高;原來不為制度所覆蓋的企業,尤其是一些新興的非國有企業,在由原來的沒有負擔或負擔很輕轉向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由于負擔增重而參保意識弱和設法逃避繳費。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劃中,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法律強制性,企業不論所有制性質,不論職工年齡結構和保障需求大小,一律按統一的工資比例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而且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生產成本的一部分稅前列支。一些新興企業由于職工年齡結構較輕,保障負擔較小,不愿甘當社會保險的“貢獻戶”,他們就想方設法去規避、壓低供款;一些負擔重的企業則積極繳費,以期獲得更多的保障供給。
二、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誘因分析
社會養老保險道德風險的狀況,是養老保險的參與方在養老保險制度環境中博弈的結果。在社會養老保障領域,道德風險有其特定的誘發因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道德風險中被保險人的自利性
道德風險不是外在于當事人的風險,而是由其主觀選擇引起的人為風險,它根源于人性本身。在理性經濟人設下,人總是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選擇能實現自身利益大化的行動方案,滿足對利益的自覺追求。在承認自利當性的條件下,個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拒絕承擔與其益相關的義務便成為人們可以接受的行為,形成道德風的客觀結果。在普遍主義的道德原則下,自利性并不會生主觀上的道德風險行為,經濟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義上是正當的。但是在機會主義傾向的支配下,人的自性使人們有了借助不正當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動機。如通過掩蓋信息合同等虛假信息的手段有目的、有策略的說謊、欺騙、違背對未來行動的承諾。養老保險中養老金冒領以及企業和個人逃費以及不規范的提前退休,無不是在機會主義驅動下,經濟人為了追求長期或眼前利益所致。在養老保險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或管理者個人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會將自身利益外化為部門或社會利益,影響甚至左右其管理活動,形成與預期管理目標的偏離。
2.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執法不嚴和監督不力
在有限理性假設的前提下,社會養老保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相關信息,信息不對稱成為誘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因素。由于養老保險的規模供給和團體投保的特征,保險人不可能詳細掌握和時時跟蹤每一個被保險人的任何情況。隨著新的保險制度的建立,被保險人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職工退休后與原單位的聯系由密切變為松散,增加了社保機構和職工單位及時了解被保險人具體情況的難度,使道德風險發生的空間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養老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缺乏透明性,在被保險人專業知識相對欠缺的情況下,也無法對養老保險保險人和管理者進行有效的制約。這樣管理者為了實現個人或部門內部利益而造成養老保險制度效率損失的現象便不可避免。
在信息不暢通和不對稱的情況下,規范經濟人的行為應靠嚴格的執法和有力的監督來有效遏制和懲罰投機等不法行為。信息的暢通和透明有賴于監督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但是,現實中由于執法不嚴、監督不力,使法律規章的`嚴肅性大打折扣,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對于養老金冒領并沒有專門的和針對性的法律規范和具體的懲罰措施,也沒有完善的舉報系統和社會監督機制。這種制度的軟約束不利于信息的公開和披露,形成信息不暢——道德風險——制度軟約束——信息不暢的惡性循環。它進一步縱容了道德風險行為。我國養老保險中屢查不止的養老金冒領、基金的挪用、揮霍和浪費,無不與執法不力、違法不究有關,如,對愈演愈烈的養老金冒領問題,相關法律就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者必須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于日益嚴重的企業逃費問題,也沒有相應的懲罰和制裁措施;對于管理者的管理績效和道德風險傾向,更沒有嚴格科學的衡量和考核標準。這都使行為者實施道德風險行為成本大大降低,姑息了道德風險行為。
3.養老保險的公共政策性和運行環境使道德風險無法杜絕
作為一種政府行為,社會養老保險以國家政策和法律為準繩,為被保險人提供的僅僅是養老保障,對承保的風險因素和風險標的都不具選擇性,決定了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相對單一性。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性質使其并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商品供求關系,保險雙方沒有嚴格的契約關系也無法對保險當事人進行有力的約束,道德風險的發生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在社會養老保險中,國家財政充當最后付款人的角色,缺乏嚴格獨立的成本效益核算機制,管理者沒有對基金受益的所有權、支配權和對虧損的補償責任沒有盈利的動機和壓力,容易造成管理者的不負責任和效率低下,增加了保險人和管理者道德風險的規避難度。而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更信任政府機構或屈于其威懾力,出現道德風險較少發生并疏于或怯于對保險人監督的現象。養老保險受社會目標的制約,經營管理者沒有經營決策的自主性,沒有將來償還債務的壓力,沒有有力的激勵機制。被保險人也因國家財政者以最后付款人的存在而不擔心將來的償付,不積極地參與其中的事務監督。這些都成為社會養老保險道德風險不同于其他領域道德風險的原因。
三、社會養老保險中道德風險的防范
1.建立完善的利益激勵和約束機制
委托一代理理論告訴我們,當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代理人會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為,產生代理人道德風險。因此,為了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以促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標行動。一般認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委托人要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目標,要面臨著來自代理人的兩個方面的約束:一是參與約束,即代理人從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時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二是激勵相容約束,即代理人總是選擇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動。因此,假定養老保險基金的委托人是風險規避的,他要根據自己觀測到的代理人的行動,通過所承擔的風險與能夠得到的投資回報之間的組合來制定科學的激勵方案。所以,在不完全信息下,為了規避道德風險,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至關重要,大鍋飯式的分配制度只會帶來更多的道德風險。
2.減少企業與政府在養老保險中的博弈
博弈理論是對于相互依存境況中理性選擇行為的研究。所謂博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者相互作用,選擇對每一方都產生共同影響的行動或戰略。博弈理論的核心思想是假設對方在研究己方策略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己方如何選擇最有效的策略。需要指出的是,博弈結果是博弈各方決策行為的相互影響中形成的,在博弈中沒有哪一方能游離于其他博弈方行為的影響之外,也沒有哪一方能完全控制所要發生的事件,這一特點,使博弈過程及結局具有不確定性。在經濟生活中充滿了各種各樣的博弈行為。養老保險也是如此。西方政治學家威廉姆森和潘培爾通過考察德國、英國、瑞典和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史,認為各種具體的制度安排實際上是各個利益集團相互博弈的結果,養老保險的再分配功能不可避免地取決于各個利益集團的影響。
3.建設誠信文明的社會文化環境
有效的意識形態教育和良好文明的社會文化環境,使規避社會保險道德風險不僅有他律的存在,也能通過自律機制發生作用。在社會保障道德風險的所有規避方式中,成本最低且不存在信息流失的方式,就是社會保險參與者,或者說社會保險道德風險的潛在性行為者的自律。當然,社會保險參與者自律的發生不是一種純粹的主觀選擇,而是有條件的。社會保險中的普遍自律行為,是崇尚自律的文化環境的產物,也是對不自律行為具有有效懲罰機制的社會產物。因此,建設一個誠信文明的法制社會,讓誠信和自律行為受到社會普遍的肯定和尊重,讓相反的行為因被社會普遍唾棄而得不償失。這對大幅度減少社會保險道德風險而言,實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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